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基础建设和工业开发的兴起,拆迁事件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尤其是由违法强拆所引发的一些极端事件,严重破坏着社会的和谐稳定。由于强拆的特殊性,哪怕法院判决了强制拆除违法,被拆迁人在维权过程中也很难挽回或者彻底挽回损失。
近日,北京市门头沟区发生的一起法院判决强制拆迁违法后索赔陷入困境的案例,或许将为今后破解违法强拆后的索赔困境带来一定的启示。
矿桥东街5号的拆迁
辛高生是土生土长的门头沟区居民,有一双引以为傲的“巧手”,年轻时是一名裁缝,用他自己的话说:“十里八村都称赞我的手艺,八九十年代有人出国还专门找我做套衣服。”
他同时也是这起强制拆迁违法案的原告,目前仍旧和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下称征收办)就赔偿事宜在进行协商。
据辛高生表示,2000年5月,其承租了北京市聚鑫源弹花防护用品厂西库房(出租方现变更名称为北京市聚鑫源床上用品厂)。承租房屋地址位于矿桥东街5号,承租期限为30年。
在承租期间,辛高生经过出租方同意,在矿桥东街5号周围建造砖混结构房屋若干间,并一直占有使用,房屋内存放大量生活用品。
2012年,征收办作为房屋征收部门,指示实施单位宣传并发放了《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该方案中明确征收项目为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房屋整体征收。征收范围是:东至城子大街,南至山脚,西至圈门地区,北至九龙路。征收补偿对象包括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公有住宅承租人。辛高生承租的矿桥东街5号属于被拆迁范围。
随后,辛高生多次找到拆迁的实施单位进行协商拆迁补偿事宜,均被告知矿桥东街5号属于合法合理的被拆迁房屋,一定会依照《方案》进行补偿。然而,征收办一直无法向辛高生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更无法就拆迁利益协商一致。
2013年9月17日,在协商未果的前提下,辛高生在矿桥东街5号承租以及自建的房屋被征收办强制征收并强制拆除。
历经波折法院判决拆迁违法
房屋被强拆后,辛高生聘请律师,一纸诉状将征收办告上了法庭,虽然最终门头沟区法院判决征收办对矿桥东街5号辛高生居住的房屋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但打赢这场官司却并不容易。
2014年1月24日,门头沟区法院受理了原告辛高生要求确认被告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一案,并于当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4月1日,门头沟区法院作出“(2014)门行初字第13号”行政裁定,认为原告辛高生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了辛高生的诉讼请求。
辛高生不服,依法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7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一中行终字第5045号”行政裁定,认为本案中根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无争议之陈诉,能够认定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对矿桥东街5号实施拆除行为时,辛高生已经在该处长期居住,一审法院以辛高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驳回辛高生的起诉错误。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门头沟区法院作出的“(2014)门行初字第13号”行政裁定书,指令门头沟区法院继续审理此案。
2014年9月19日,门头沟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辛高生称,其承租的矿桥东街5号房屋以及经出租人同意所建造的砖混结构房屋一直由自己占有使用。被告征收办强制征收并拆除矿桥东街5号、房屋内所有财产均遭到损坏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被告门头沟区征收办辩称,原告辛高生不是房屋权利主体,无权提起诉讼。矿桥东街5号属于门头沟区物资回收公司所有,由其下属单位北京聚鑫源床上用品厂负责管理使用。被告已经与门头沟区物资回收公司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即使原告认为其与北京聚鑫源床上用品厂有租赁协议,也应该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而不应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依法设立,负责门头沟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律师刘琳表示,门头沟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明确说明征收补偿对象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和公有住宅承租人,辛高生属于征收补偿对象。被告在未进行行政裁决和其他必需的前置行政程序的前提下,使用暴力强制拆除辛高生承租及建设的房屋,损坏合法所有的财产,且在事后未提供任何赔偿与补偿的情形,已经侵犯了辛高生的财产权。
门头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辛高生在矿桥东街5号长期实际居住,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对原告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不予支持被告关于辛高生无权提起诉讼的主张。“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职权法定”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由法律的明确授权。本案中,被告门头沟区征收办未经法定授权对原告居住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属于超越法定职权,应依法确认违法。
2014年9月19日,门头沟区法院作出“(2014)门行初字第40号”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确认被告门头沟拆迁办对矿桥东街5号辛高生居住的房屋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然而,辛高生没想到的是,自己虽然赢得了这场官司,索赔之路却至今无果。
索赔困境如何破解?
胜诉后,辛高生及其律师曾多次与门头沟区政府相关领导以及征收办协商房屋被拆除的赔偿事宜,但由于双方存在分歧,索赔始终未果。
刘琳律师表示,双方的分歧主要有两点:门头沟拆迁办表示虽然有法院的判决,但征收办作为房屋征收机构,并没有相关的赔偿费用可以支付;此外,由于房屋强制拆除时并未清点清理房屋中的财物等问题,具体赔偿数额无法认定。
在近一年的协商索赔无果后,2015年8月27日,辛高生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向赔偿义务机关即门头沟拆迁办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
在这份《国家赔偿申请书》中,辛高生详细罗列了包括房屋建筑费用、财物损失、维权费用等共计4000余万元的赔偿清单。
“虽然他们在接收材料回执存根中表示将于10月26日前,告知我们是否受理,但是从以往沟通的结果看,情况并不乐观,哪怕就是受理了,也很难说就会得到赔偿,我们的索赔之路陷入了困境。”刘琳律师表示。
针对这些情况,记者曾联系门头沟拆迁办核实相关情况,却并未获得回应。
曾代理过多起拆迁案件、一直以来关注拆迁领域法律问题的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律师表示,从全国范围来看,像本案中存在的索赔难问题并不罕见,但这种困境却并非不可破解,甚至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王才亮律师认为,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如果房屋征收过程中发生了违法强拆的行为,按照征收条例需以不低于市场价的标准进行赔偿,而且房屋征收机构也不可能存在没有资金赔偿的情况,因为如果拆迁补偿款项不到位,是不允许开始房屋拆除工程的,违法强拆的赔偿费用,最终应该由当地政府兜底买单。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在房屋强拆过程中,强拆机关应该承担证据保全的责任。也就是说对于被拆迁人所罗列的财产损失清单,如果被告无法举证反驳,则应该认定被拆迁人财产损失清单是真实的。
来源:http://e.mzyfz.com/mag/paper_7130_47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