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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元春:应追究瑞云寺拆迁违规官员的法律责任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2/13           ★★★

刘元春:应追究瑞云寺拆迁违规官员的法律责任

追究法律责任(图片来源:资料图)

几天来,从早到晚,时刻关注着凤凰网华人佛教频道有关福州瑞云寺拆迁的报道。现在,真正的体会到了“欲哭无泪”、“悲愤难鸣”的境遇了!

朗朗乾坤之下,公理昭昭之中,竟然发生如此令人悲怆的悲剧,这不是一般的城市拆迁事件,也不是一般的民事纠纷案件,而是一件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宪、践踏宗教信仰、践踏社会人伦、渎职不作为等违法违规事件!

以往,司空见惯的所谓拆迁事件中,被拆迁方往往先有“违规”或“违法”设施,参与拆迁人员多数也是“临时工”,虽然也有公职人员身影,但他们多是躲在后面,起码还要说些冠冕堂皇的话。看看福州瑞云寺历时三年的拆迁经历,我们会发现,那些赤膊上阵冲锋在前逞强斗狠的往往是当地“民宗局”、“街道村委会”的公职人员!

查阅历史,即使佛教历史上所谓“三武一宗灭法”劫难,也难以找到一般的公职人员敢于目无法纪胡作非为的。因为,历史上的“法难”往往与当时封建王朝的“朝纲”变化与皇帝个人的信仰“喜好”有关,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中可以说“国家行为”,而一般的地方官员或者社会闲杂人员是绝无胆量恣意妄为的,任何“越界”行径最终都是要被严厉处罚的。再看参与拆迁瑞云寺的大小官员,其行为与人民公仆确实相距甚远。即使在封建社会,也要被惩治。

请那些参与瑞云寺事件违规操作的公职人员们,自行对照如下条款,一一入座

第一,违背《宪法》。《宪法》是我国长治久安的根本大法,其尊严不容践踏。社区干部勒令出家人回家,“你们赶紧回家,寺院不是养老院”,而且将人强行抬离寺院,造成驱离宗教场所的事实,其实质就是变相剥夺国家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人权,而这是《宪法》明令禁止的行为。

第二,违背《宗教事务条例》。这是在《宪法》前提之下制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国家政策法规,其规定不容侵害。其中对各级宗教管理部门工作职责定位十分明确。那些强力参与违规拆迁瑞云寺的市区宗教管理部门的诸位大人,已经涉嫌“渎职”。

第三,违背《公务员法》,而这是每一个公务员都必须依法遵守的。《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等义务, 第五十三条,必须禁止“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行为。对照那些赤膊上阵参与瑞云寺拆迁的大小官员们,其违法行径显而易见。

第四,他们违背社会良俗,践踏社会人伦道德。宗教信仰者首先是国家公民,他们享有与其他国家公民一样的尊严与权利。面对两位年逾古稀、软弱谦让的国家公民,面对如此老弱病残的老人,肆意羞辱,野蛮欺凌,天理何在、人性何在?!这样的丑恶行径,不惟让我们的国家声誉蒙羞,更让我们的文化传统蒙羞!

正如圣凯法师文章分析的那样,多年来类似的现象不少,原因也是复杂的。但是,像福州瑞云寺拆迁这般恶劣的还是少见的。明贤法师的《十问》也已经很清楚的揭露了“陈某局长”等官员的错误行径。但是,面对借口“属地管理”的强势集团,他们仍然能够目无法纪、目中无人、我行我素,大有既成事实、其奈我何的样子。这里面固然有当地职能部门习以为常的执政陋习,曲意应付、推诿塞唐、欺瞒公众,造成“既往不咎、依然故我”的结果;但同时,我们不能不反思佛教界以及社会公众只是呼吁、祈请、愤怒等情绪表达之外,缺乏依法诉求的实际措施,不能或者很少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作为国家公民的正当权益,这也造成了违法乱纪者有恃无恐、变本加厉的局面,使得类似事件层出不穷,积重难返。

那么,究竟谁能成为诉讼主体呢?两位“不知所终”的尼师?她们显然已经力不从心,甚至根本没有这个可能;作为寺僧利益的代表,当地佛协?他们已经与拆迁方达成某种默契,恐怕他们不愿意、也不敢、更不会出面维护佛门权益;社会有识之士或者其他四众弟子?我想在这里咨询法律界人士,他们能够通过组成“诉讼志工”去行使公民权利吗?抑或让两位尼师委托代理人,通过“法律援助”途径,向当地司法机构提起诉讼,依法维护正当的公民权利?

依法行事,这是每个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社会文明的最有效途径。当然,由于历史与现实的惯性,宗教界特别是普通信仰群体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利,还存在不少“观念障碍”。但是,依法维权,并没有真正的“法律障碍”。因此,我们热切吁请并期待有关领导与管理部门,能够基于社会公理和人间正义,依法惩治瑞云寺事件中渎职违法官员,依法遏制类似事件的不断发生,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与尊严,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与人身安全,依法彰显社会正气与人伦道德,积极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

 

 

文章录入:青山    责任编辑:jxpj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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