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政府永昌街道办事处去年9月就该街道社塘村2012年和2013年送礼金、请干部公款钓鱼等问题进行核实发现,两年间,社塘村用公款购买礼品送领导、请有关部门人员公款钓鱼等累计挥霍10万余元。村民多次信访,希望给个说法,但都无果。而收受礼品和公款钓鱼的相关人员至今未被追责。
兰溪市永昌街道办事处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巨额开支 购买礼品送领导
2014年1月,社塘村部分村民在财务公开栏中发现村经济合作社、村委会2013年度村级财务有违规支出。2014年7月4日,徐国英等多位村民向兰溪市信访局反映,兰溪市人民政府永昌街道办事处受理后,于2014年9月3日给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以下简称处理意见书)。
村民反映,2012年和2013年两年间,胡国寿利用手中职权挥霍餐费70219元。兰溪市人民政府永昌街道办事处进行了调查并给予了答复。处理意见书称:在70219元餐费开支中,55994元为2012年度餐费开支,2013年度餐费开支为14225元。
永昌街道办事处在处理意见书还称,餐费支出额度较大原因,是由于该期间,村承担了为街道园区征地的任务、新建村办公楼等项目,以及为争取资金到有关部门协调公务支出,因此造成公务支出偏高。村民认为,街道办事处这一答复显然敷衍了事。究竟何为“争取资金到有关部门协调公务支出”?胡国寿作为社塘村书记,为村里“争取资金”是其本职工作,为何争取资金要大额度餐费支出?作为村民,显然有权利清楚这笔“餐费开支”究竟包含哪几笔,又是请兰溪市哪个单位和部门的领导。此答复意见过于笼统,未明确说明开支明细,所答内容真实性也有待推敲。
关于村书记胡国寿向上级部门礼尚往来送礼品现金33282.5元一事,永昌街道办事处承认是事实,并称实际用于走访金额为28610元,其中现金走访18500元。村民表示,办事处只此一句便作答复,未说明礼金去向及明细。此外,走访送礼乃非正常行为,相关人员的责任是否追究?
永昌街道办事处还就16489元补贴问题作出答复:经核实,党员、村干部年初一茶话会支出5200元;茶话会食品支出1489元;村干部春节值班误工费支出1800元;村干部年货开支8000元。村民认为,给党员干部发误工费是否亦为正常?经过村民代表同意吗?村干部春节值班发放值班费,为何还有误工费?另外,村干部年货开支8000元亦非正常行为。
就村民反映村书记胡国寿请联村干部姜汝潮等人钓鱼5000元一事,永昌街道办事处在处理意见书中称,2012年度兰溪市有关部门来社塘钓鱼情况确实存在,共支出3800元。另购鱼送相关人员计款600元,总计4400元。村民认为,2013年有无钓鱼开支为何不提?仅钓鱼就开支3800元是否正常? 永昌街道为何不向兰溪市纪委如实反映领导干部花社塘村的公款钓鱼一事,为何不处理相关责任人?
永昌街道办事处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处理过轻 被指形式走过场
永昌街道办事处在处理意见书中称,“综上调查,社塘村书记胡国寿利用集体资金走访及发补贴总计人民币34940元。具体为:2012年年底,走访上级部门现金18500元;‚2013年春节前,为村民干部发年货8000元;ƒ2013年7月1日,在建党纪念活动中用集体资金给党员赠电风扇,支出8140元;④发给老干部补贴300元。”
处理意见书中还称:“经核实,村两委集体研究,由村文书李虹和计生联系员何丽琴购买电风扇55台,合计金额8410元,赠给村支部全体党员和三名非党村干部。”村民认为,为何送给这些人等?原因没有说明。
据了解,2014年8月18日,永昌街道纪工委对社塘村村两委作出了退回走访礼品整改通知书,要求村两委成员于2014年8月28日之前走访的现金及礼品折合现金全部退回。社塘村村民表示,收受非正常礼品,处理时仅要求返还,难以服众,且相关党员的责任没有追究,其他三名非党村干部也未处理。
永昌街道纪工委称,从调查情况看,胡国寿、胡庆良两人在任期间内不存在为个人谋取私利或乱吃喝行为发生,但为了本村争取资金项目,走访上级部门,或发年货时,违反了财经纪律。”村民认为,既已说“胡国寿利用集体资金走访及发补贴总计人民币34940元”,为何又表示“胡国寿、胡庆良两人在任期间内不存在为个人谋取私利或乱吃喝行为发生”?胡国寿“违反了财经纪律”,在处理时为何只有“对其作出党内警告决定,村监会主任姚庆祥监督不力,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与年终考核挂钩”?此处罚过轻,不免令人怀疑有包庇之嫌。
大事小事 书记一人说了算
据村民徐国英反映,胡国寿名下有两栋住房。为隐瞒有两套房,身为村书记的胡国寿让村会计为其开具“只有一套”房的证明。村民多余房屋皆已拆除,但胡国寿以及与他有关系的人都不拆除。“房屋都在那没动就是铁铮铮的证据,为什么没人来管?” 村民认为,当今,兰溪市“三改一拆”如火如荼,农村实行“一户一宅”制,但胡国寿身为书记,无视国法,两栋房屋依然矗立,未能带头执行规定,令人寒心。
村民还反映,2012年,社塘村创办红太阳毛巾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批准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而毛巾厂仅由胡国寿个人同意,未批先建。
村民反映,2013年至2014年,社塘村开展整改水渠、建造开发区围墙、自来水安装等多个重大工程建设,这些工程全部由胡国寿承包。村里大事小事,从不和村民商量讨论,都是胡国寿一个人说了算。
社塘村村民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村民承包经营方案,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胡国寿无权自行决定。胡国寿存在的严重问题,民愤极大,村民认为,他已不适合续任书记之职。(王煜 高凌)
来源:http://shanxi.youth.cn/2015/1019/241279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