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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扩大公司经营运用不法手段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公理何在?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消费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8/10           ★★★
 

控告人报警后现场

控告人:宋振,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系临泉县振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法人,住阜阳市颍泉区颍上北路丰裕小区1幢303户,身份证号:342122197309025472,联系电话

被控告人:赵端广,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临泉县宋集镇王营行政村后寨44-1户,身份证号:34212219720713191X,

被控告人:宋慧萍,女,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系临泉县众诚汽车有限公司法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41221197302275506。系被控告人赵端广之妻。

被控告人方阻止围攻控告人报名

请求事项:

请公安机关依法对两被控告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事实如下:

控告人公司为扩大公司生产经营,在得知临泉县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LQ[2014]-19号地块后,积极参与竞买。临泉县国土资源局于8月3日下午通知控告人缴纳竞买保证金800万元。8月4日上午9点,控告人将竞买保证金800万元汇至临泉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下午3时许控告人公司到招标中心财务室交竞买保证金进账单,并换取了保证金专用票据。在控告人公司将收据复印件往招标中心联系人王园园处提交时,被控告人纠集社会闲杂人员三十余人围堵王园园办公室,并故意采取辱骂、殴打等方式,阻止控告人公司人员进入,持续长达半小时之久,导致该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办公、控告人公司人员及另一竞买人没能完成提交收据复印件事项。该事实,均有视频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为此控告人进行了报警,公安机关也进行了调查。

被控告人方在大门口阻止控告人方进去报名

上述事实说明,被控告人蓄意实施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为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招投标行为的公平公正,保障控告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控告,请求公安机关立即立案查处并及时处理。

来源:http://shgc.xfrb.com.cn/newsf/2015/08/10/1439170018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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