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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普洱警方为何隐瞒袁正国死亡真相
作者:胡燕    文章来源:胡燕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2/12         ★★★
    实名控告发贴 :胡燕  身份证:532128198602156162  电话:13211629399

  (实名控告人胡燕对本文真实性和转贴发贴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袁正国生前是云南普洱市宁洱县公安局的一名警察,我正是崇拜一身警服爱上了袁正国。我发誓用我的一生来支持丈夫为保一方安宁,从千里之外来到普洱全心全意的伺候丈夫和他的老人。
  可是,袁正国走了,他死在一场不明不白的枪支走火事件中,宁洱县公安局拒绝为我们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死亡情况到底袁正国是如何死的,死在工作现场的袁正国走了,其死因至今还是迷雾重重。
  英烈已死,普洱警方所谓给死者报功和落实家属安置等承诺随着袁正国入土了化为乌有。我丈夫为了一方安宁抛下妻儿离开了人世,为何普洱警方连一个死亡结论也不给呢?
  
    警察袁正国死在缉枪治爆专项行动中
  在昆明打工的时候,我多年前就认识袁正国。
  袁正国离开部队之后,我支持他报考警官学院。虽然我和他不是一个地方的人,但是我要他选择警察职业,无论以后到什么地方,我都如影相随。
  2012年10月,袁正国告诉我要返回老家奉献青春,得到了我百分之百的支持。
  我随着袁正国到了普洱市宁洱县公安局普义派出所,他是警察,我是为他提供后勤保障的全职太太。
  记得第一次穿上警服的第一天,袁正国就告诉我,做警察就意味着有牺牲,万一哪天他牺牲在家乡的土地上,我要如何面对这一切。
  我轻轻的抚慰着的他的脸,坚定地安慰他:只要你是为了国家奉献出包括生命在内的一切,国家不会抛弃我们孤儿寡母的,你尽管放下一切干好领导安排的工作就是。
  2014年4月30日这天,还是一天没有回家的袁正国在电话中说他忙得很,忙碌在缉枪治爆专项行动中。
  这天早晨,宁洱县公安局普义派出所将该所近期开展缉枪治爆专项行动中收缴的271支枪枝由所长祁红伟押运,袁正国驾车送往本局治安管理大队集中保管。
  在治安大队长杨建明,教导员李波安排带领下,将所运枪支运到了宁洱镇民安村的“宁洱乾顺民爆器材有限公司”的仓库存放。袁正国、祁红伟、杨建明、李波与民爆公司的苏泽、郭新华、李小波七人在卸枪入库时,袁正国不幸中弹身亡。

  没有加盖公章的《调查情况》隐瞒了死亡原因
  关于袁正国死于枪支走火的说法,是普洱市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所做的调查结论。
  人民警察袁正国死于枪支走火,调查组不知采取了什么样的调查方式,反正给我们的是一份没有加盖公章的《调查情况》。
  “2014年4月30日9时35分许,普义派出所租用一辆微型面包车将近期开展缉枪治爆专项行动中收缴的271支非法枪支运送至宁洱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集中保管。由所长祁红伟随车押运,民警袁正国驾驶派出所越野车护送,11时30分许到达宁洱县城。”
  “在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杨建明、教导员李波的带领下,将这批非法枪支运到宁洱镇一民爆公司炸药仓库一间空房暂时存放。到炸药仓库大门口,因仓库管理制度规定,微型车交由祁红伟驾驶,袁正国坐在副驾位驶入库区等候卸枪,杨建明、李波及民爆公司仓管员苏泽、郭新华、李小波步入库区。明确存枪库房后,祁红伟将微型面包车倒至库房门口停放,杨建明、李波、祁红伟、袁正国及民爆公司仓管员苏泽、郭新华、李小波共7人参与卸枪入库。先搬运放在火药枪上面的117支改制射钉枪,射钉枪搬运完后,接着搬运火药枪。”
  “11时50分许,突然‘砰’的一声枪响,听见有人‘啊啦’的叫了一声,见袁正国用手捂住左胸部,慢慢倒在地上,衣服被血染红。李波、祁红伟、李小波、苏泽见状急忙冲上去将袁正国抱起,看到鲜血不断从袁正国胸口喷出,用手按都止不住,杨建明急忙打120急救电话求救、祁红伟跑出仓库大门外开车,李波、李小波、苏泽三人将袁正国抱至库房外南侧树下等车。祁红伟驾车进入仓库内,李波、李小波、苏泽将袁正国抱上车后,李波又跑到大门口驾驶警车拉响警笛在前面开道,祁红伟驾车将受伤的袁正国迅速送往县医院抢救无效,袁正国于12时30分不幸因公牺牲。”
  这份没有加盖公章的调查结论玩弄了文字游戏,隐瞒的一个最为重要的环节:谁将枪口对准了袁正国?
  这份没有加盖公章的《调查情况“之所以不敢加盖公章,是因为袁正国的死亡并非官方调查组叙述的这么简单。

  在警察袁正国之死中公安机关存在犯罪行为
  袁正国怎么说死了死了呢?
  作为警察袁正国的合法妻子,我强烈要求宁洱县公安局告知袁正国是如何被中弹身亡故的具体情况,是自己弄枪走火?还是他人弄枪走火?还是被他人意杀死?
  枪支走火和因工死亡不要也不能掩盖真相。
  公安机关隐藏袁正国被中弹身亡具体过程是为什么?
  是袁正国自己弄枪走火?还是他人弄枪走火?还是被他人故意杀死?这些中弹过程却避而不谈。当我向宁洱县公安局要求具体的死亡过程的事实时,被无情的绝拒,并质问我要这些干什么?要是我的丈夫是在与犯罪分子作斗争因公殉职,我相信宁洱县公安局一定会尽力破案,并告诉我死亡的真相。而袁正国死在自已同志的眼皮下,却说我无权知道死亡的具体过程
  袁正国被中弹身亡事件中,已经存在有犯罪行为。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运输枪支、弹药必须依照规定分开运输。该事件中,从普义派出所运送枪支到“宁洱乾顺民爆器材有限公司”之前,是一个运输行为。但相关人员明显未将运输枪支、弹药分开运输,且枪中依然存在弹药。造成了在卸枪入库时,袁正国中弹死亡的后果。在卸枪入库入库时,可能有故意杀人、过失杀人、玩忽职守其中之一的犯罪行为。

  我们高度怀疑袁正国死于故意仇杀
  袁正国死亡之后,领导承诺给袁正国报功,我作为袁正国的妻子,没有查明死因之前,我拒绝签字火化其尸体,领导们不知采用什么方法对付袁正国的母亲,让袁正国的妈妈悄悄的签字火化了尸体之后,除了按照政策给予补偿金之外,其他一律不认账,火化当日我赶到现场,手机、相机随即被收走,至今还被扣押着。
  袁正国系公安院校毕业,对枪械知识应当熟悉,不可能用枪口对准自已的胸膛的方式来搬卸枪支。
  从所卸的火药枪系长枪这一客观事实来看,用枪口对准自已来搬卸枪是任何人都不会去做的。所以袁正国根本不可能是被自已搬卸枪支致使死亡的。只能是别的人所搬卸的枪支走火所致。
  这样,致使袁正国死亡的真相,我们只能如此认为:结合袁正国平时透露的只言片语,袁正国是不是知道了领导不可告人的秘密,或是因平时结怨,被别人借机灭口,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搬卸枪支人员均应具备相关的枪械知识,并应进行相应的培训,枪口不能对人是简单的常识。在搬卸枪支时,有四人是公安人员,有三人是民爆公司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知识,故对其行为应有预见,故应对自已的过失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由于宁洱县公安局不愿告知袁正国死亡真相,且袁正国的死亡背后有着犯罪行为,我跪求有关机关查清真相,对存在的犯罪行为依法进行追究。
  袁正国因公牺牲了,他走了,留下我们孤儿寡母发妻。生命不可逆转,期望宁洱县公安局公安局如实告知袁正国死亡真相,让我们知晓袁正国因公光荣牺牲的真相后,从悲痛的绝望的事实中找到继续不幸人生的理由。
  事与愿违的是,宁洱县公安局只向我们冷漠的告知袁正国是被火药枪打死的,其它无可奉告。一个罪犯的家属尚且有权知道犯罪分子是如何实施犯罪行为的,而一个因公殉职的警察家属却无权知道其的死亡真相。宁洱县公安局拒绝告知袁正国死亡真相时,不得不让人产生:宁做罪犯,不当公安的错误观念,
  我们不想以因公牺牲家属的身份来请求知道真相,因为他死了。我们跪求有关机关查清真相,告知我们,以便他唯一的孩子长大后我们不编造谎言来告知他父亲是如何为警察事业付出年轻的生命!
  如果有相关规定我们无权知道真相,告诉我们相关规定也行。否则我们老小三人将跪着哀求不明的真相!
  一日不知真相,跪求永不停止。

  跪求有关机关早日查清真相,以便结束我跪求的日子。如不能查清真相,这是我的悲剧,更是这个社会的悲哀和耻辱!

    来源:中国法治监督网

http://www.ycthjc.com.cn/news/shehui/2015-02-12/41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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