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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公务员助夫诈骗 某公司千万打水漂深陷“局中局”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华网新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12/29           ★★★

入冬的伊春已经俨然成为了一个冰冷的世界,走出法院的大门,北京仁和盛装饰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陈同侠不禁的点燃一根香烟,仰天深深的叹了一口气。历经几个月的煎熬,终于拿到了法院的判决:胜诉!面对一份公正的判决书,陈同侠脸上勉强挤出一丝笑容,他说:胜诉是肯定的,但是后面是否能拿到属于自己的钱还是一个未知数,自己因为这个项目已经背负2000多万的外债,现在的生活举步维艰。这位年近60的汉子不禁掩面拭泪,但经过短暂的停顿,他又坚毅的说道:为了给自己讨还一个公道,为了不让更多的人受骗,自己愿意一直和骗子斗争到底,我相信在法制社会的今天,我一定能赢,感谢在这个案件中依法办案的民警和法官们,让我看到了希望。是什么让陈同侠有如此感慨?如此决心?让我们共同走进这起案件,揭开迷局,警示群众!

一单正常的工程项目,公司满怀憧憬的开始施工,却已经陷入精心编造的诈骗漩涡。

时间上溯到2013年春节,王克越在北京找到他朋友陈崇玉(原湖北省电视台副台长),求其帮忙找个装修公司,为其公司在黑龙江伊春红星区购买的宾馆(当时定名:红鑫宾馆,建筑面积4600多平方米)进行装修。陈崇玉找到了她北京旳朋友张红英(北京仁和盛装饰有限公司总经理),说她(陈崇玉)旳湖北老乡王克越在黑龙江伊春买个宾馆,将来用于养老产业,需要装修,让张帮忙。张同意帮忙,并约见了王克越。王克越将设计好的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交给张总。经多次协商,同意承揽“伊春红星区宾馆”装修项目。2013年5月14日,张总委托项目经理陈同侠到哈尔滨的万达假日酒店与王克越见面。王克越以“中国新汇鑫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名义,与北京仁和盛装饰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公司—下同)签订了标的为998万元人民币的“伊春红星区宾馆”的装修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后向发包方缴纳100万元作为合同履约金,工程过半时退还。工程承包造价998万元,施工进场后3日内支付预付款30%(占合同承包造价),工程完工过半后3日内支付40%,工程竣工验收后7日内支付95%。

面对千万工程项目,北京仁和盛装饰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陈同侠满怀憧憬和信心,心里盘算着一定要干好这单业务,一定在“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益”的基础上在东北市场打响一个品牌,2013年5月16日,张红英如约将100万元合同履约金汇给了王克越在深圳设立的代表处后,指示项目经理陈同侠即刻进场。陈同侠随即安排施工人员于2013年5月17日正式进入工地(施工现场),并迅速展开工作。

进场10多天,项目经理陈同侠向北京公司张总询问那30%工程预付款情况,张总说,王克越前天用手机给她发一条彩信,是200万的来自于湖南某公司的汇款底联,现在款还没有到账,让陈同侠先干着,款到了立马汇给工地。陈同侠以为,200万也行啊。于是加人加班。可是,到了6月中旬了,也没接到200万。于是,陈同侠再次询问北京公司张总,张总说,会计多次到银行查询,根本没有钱进户,张总问王克越,王回答说,户名填错了(诈骗的开始),他在北京,等过几天回深圳一定再汇。这期间,项目经理陈同侠又多次接到王克越爱人王天一的电话和信息,意思是说,请陈总放心,哪怕我们自己家存款受损失,也不会让你陈总受损失的。陈同侠哪里知道,从此,他身陷这两口子的惊天诈骗局中局中。

令陈同侠更没有想到的是,比未拨付合同约定工程款的事实远比想象的更加复杂和曲折,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显示,早在2012年10月12日,王天一(哈尔滨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政秘科科长)丈夫王克越就以中国新汇鑫集团有限公司名义,与红星林业局签订了一份宾馆转让合同,合同标的800万,合同约定至2012年11月12日前付清800万元转让款。但时至今日,王克越没有付给红星林业局一分钱。这也就是说,北京公司与王克越签订宾馆装修合同时,王克越没有如实告知未支付宾馆转让款的事实,这个宾馆不是他旳,是故意隐瞒事实真相。

更为不可思议的是王克越用“中国新汇鑫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主体,该公司注册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王克越只占该公司1股(1港元),是个董事,既不是实际控股人,更没有公司旳任何授权,让他代表公司签字,而且,其公章应该是香港模式(双眼皮),外圈英文,内芯中文,或者中文和汉语拼音,而绝不会像内地公章的普遍模式外圈中文,内芯一个五角星。更主要的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外国(地区)公司,到内地开展经营活动,必须到国家或省级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而经查,王克越所使用的在香港登记注册的中国新汇鑫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内地没有经过国家或省级工商部门登记备案。所以可以确定,王克越是利用香港公司的名义,在内地私刻了该公司的公章,用虚构的主体与北京仁和盛装饰有限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各种迹象显示,黑龙江伊春红星区红鑫宾馆装修项目就是王天一之夫王克越至始至终设计的一个严密骗局。

发现“猫腻”,公务员介入,取得公司信任,让原本可以制止的事件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合同生效后,北京公司严格按合同约定,如数汇去合同履约保证金,并及时开工,但发包方却迟迟不按合同履约。发现猫腻后的项目经理陈同侠,本来向公司汇报后准备停工,却接到自称是王克越的爱人王天一的多条信息,内容信息称:王克越病了,是因为筹集款项上的火,她从北京专程到深圳护理他,同时也为他跑跑钱,让陈同侠放心,许诺某月某日期能到2000万美元。让接着干,钱没问题。又在当年7月初,陈同侠接到王克越的电话,说他和他的爱人来到哈尔滨了,让陈同侠过去,说是来整钱的(准备拿房证贷款500万)。陈同侠带着两个负责管理工地的同事,来到王克越指定的饭店(哈尔滨道里区经纬街的万达酒店,广东菜系),王克越介绍说:这是我爱人王天一,原来是哈尔滨公安局的,现在在公安部上班,老家双鸭山。吃饭中(同来的两个人因为怕影响谈工程款事,在一边自己点菜用餐了),他们大多说的都是歉意的话,说对不起,这么长时间钱没有到位,没办法,两口子同来哈尔滨,拿房产证贷款。之前都联系好了,结果还是没有贷成,因为要结婚证,而他们恰恰没有带结婚证(天大的谎言,现在查证,他们夫妻名下没有一处房产)。王天一还把房证拿出来让陈同侠看,并且说,可以把房产证押给北京公司。出于对国家公务人员和公安身份的信任,陈同侠表示了信任,没有收王天一拿出来的好几本房产证。事实证明,王天一所说的话是虚假的,王天一是哈尔滨市公安局的一名科级民警,且结婚登记地点距离吃饭地点不足2公里,至婚姻登记处开具婚姻关系证明非常容易,说用房产证贷500万,只是他们骗局中的一环。可见,该公司再次被他们夫妻二人欺骗了,直到2013年8月底主体工程完工后,王克越仅付13万元,不足百分之一。

这之后,王天一又多次给陈同侠发信息,让陈放心,她会盯着王克越旳,并保证给个交待。陈同侠再次选择了相信,不仅仅因为她是王克越的爱人,更因为,她是公安部的国家公职人员,但还是被披着国家公务员、共和国警服的她欺骗了,那所谓的2000万美元至今连2万也没有看到。

助纣为虐,难圆其说,遭骗公司誓将揭发骗子本质,必将官司一打到底,讨还公道。

作为一名国家公务员,本应阻止和遏制其夫的诈骗行为,作为一名人民警察,更有着发现其夫诈骗行为的本质,而王天一却处处袒护,用虚假承诺,帮助王克越诈骗钱财。

在此案件中,王天一之夫王克越给红星公安局提供的证据,表明没有履约,是因为公司股东陈某某于2013年10月退股了。相关资料显示,王克越所谓的公司在中国境内连工商登记都没有,何来股东?何来的退股之说?况且,根据中国法律规定,退股是要严格按公司章程及规定程序、时间进行,退股之说根本无法成立。2013年10月10日,王克越领着5、6个人到伊春,由项目经理陈同侠接待吃住(住在伊春景馨宾馆),总共住18天,食宿支出4万多元。在此期间,王克越对陈同侠说:大钱快到了。为拨款方便及时,让陈同侠在红星工行开个临时账户,开账户必须要有公司,他说就用陈同侠设立的佳木斯富城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红星开户,还需要与佳木斯富城生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个合同。在签订合同时,王克越让陈同侠在合同上标上原合同作废字样。当时陈同侠表示:佳木斯公司没有权力作废原合同。王克越欺骗陈同侠说:形式而已,就用于工程款结算。到款了,直接打给你。结果户没有立上,原因是人行不批,因为佳木斯的公司与装修不搭边。可见,这个所谓的合同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事隔两年多,王克越从来都没有提到过这个合同,案件现在到公安机关,王克越却拿出来说事,这就是一个精心编制的一个连环骗局。

在给公安局的说明中显示,王克越说给陈同侠一台突锐,原装进口车,价值135万。据陈同侠说:这是信口雌黄。王克越当时说,无偿给陈同侠一台车,发了照片,并让陈去深圳看车,到了之后,王海平(王克越的秘书)说:这个车没有合法手续。陈同侠当即明确拒绝要车。

事实上,王克越一直都在实施欺骗计划,因为根本没有履约能力。合同总标的是16,789,666.70元,其中履约保证金100万,合同约定998万(甲方提供的工程量单),计划外装修2,867,990.80元,2014年室外工程2,941,675.87元。至陈同侠报案时止,仅支付了96万元,其中78万元,是在公安局启动侦查后,汇给项目经理陈同侠的。

2015年7月16日,王克越被伊春市红星区公安局从深圳带回接受询问,王天一于18日给王克越汇款85万,并委托其朋友吴伟将85万分别汇给陈同侠58万,后又给陈同侠2万元现金,给洪全龙(另一受害者)汇25万。这不是助纣为虐,共同诈骗又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控告人王克越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虚构主体,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以伪造、编造、作废的票据欺骗控告人履约,自己没有实际履约能力,客观上将控告人100万元合同履约金骗走,并导致控告人支出装修费用1000多万元无法收回,该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王天一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未能做到言行一致、诚实守信,在明知其丈夫王克越无履约能力(涉嫌合同诈骗罪,现红星公安局已立案侦查)的情况下,不但没有制止其违法犯罪行为,反而伙同王克越一起对北京仁和盛装饰有限公司实施欺骗,严重的侵害了国家公职人员公正、廉洁的形象,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六)项、第(十四)项规定,并导致北京仁和盛装饰有限公司被王克越利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骗走了100万元合同履行金,造价1500多万元的工程款不能如期讨回,近200万农民工工资没有支付,许多家庭为此身陷窘境。

目前,北京仁和盛装饰有限公司对王天一助夫诈骗行为相关材料已经递交她所在单位和各级纪委机关。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正义永远不会缺席,只是在迟到的路上,我们有足够的理由坚信,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律和社会的公正审判,年关将至,陈同侠还在为此项目而未结清的百万工程款而奔波着,他说:再难也绝不能拖欠一分钱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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