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户口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这也同样是我国户口登记制度的目的和作用。户口登记,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最基本的法律保障,也是在法律上被认定为血亲关系发生的依据;住所的登记在民法上的意义在于集中各种民法关系于一处,它一般是法律文件的送达地、民事案件的管辖地、继承的开始地、合同的履行地以及涉外民事案件的适用地等;迁入迁出登记标志着公民法定住所的变更;等等。
(当事人陈炳木的身份证信息)
福建省罗源县就有这样兄弟三个,因自己的户口所在地被本人未经申请和同意的情况下,政府职能部门擅自将其兄弟几家人的户口所在地进行了变更,致使几家人处于原籍和现在所在地“两否”的尴尬境地,更是为此失去了主张多项合法权益的资格。
(西洋村委会证明陈氏三兄弟迁入西洋村并不知情)
据当事人陈炳木介绍,1993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自己兄弟三户积极配合乡领导和村干部的意见,同时为了兄弟三人更好的互相照应,便同意将划分距原住地长基村五六公里的前洋自然村旁边的一片本属于长基村的耕地作为兄弟三人的承包地。为了方便生产和生活,兄弟三人决定划出一片承包地与前洋村兑换一块山地以便搭盖房屋暂居,实际上兄弟三人始终没有离开长基村的管辖范围,因此也没有必要将户口迁至前洋村。而且在国家办理《居民身份证》时,陈炳木兄弟三人依然从暂住地前洋村去长基村所属的行政村去照相办证。但是在领回《居民身份证》后才发现身份证信息已显示:西洋村前洋村居民。发现信息错误后,陈炳木等多次到乡政府反映情况,并要求乡政府予以更正,但每次答复都是:“西洋村和碧里村(长基村所属行政村)都是乡政府管辖,身份证只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明”,为借口不予更正。
(西洋村委会证明陈氏三兄弟不享受该村一切待遇)
更让当事人陈炳木无奈的是,对于户口所在地的西洋村自己却没有任何法定权利。西洋村的历届选举,陈氏兄弟连最基本的选民资格都没有,西洋村不承认陈氏兄弟为西洋村农经合成员。村里各项福利和补贴,从来都没有陈氏三兄弟的份儿。
据陈炳木介绍,为此他们也曾到县公安局户籍科查阅档案,而档案显示陈氏兄弟确系长基自然村村民,但档案资料不准复印,并被碧里乡派出所取走,故至今没有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而陈氏兄弟既没有向碧里村委会开具迁出证明,也没有提供西洋村村委会准于迁入证明。而乡政府却以是陈氏兄弟自己主动申请迁出,而在要求其出示申请证明原件时却无法出示,只是单一的认定陈氏兄弟因在前洋村长期居住,而将其户口更改为前洋村村民。
已经是83岁高龄的陈炳木最后说,我们兄弟三人的愿望就是能够回到本应属于我们的长基村,因为我们尚在长基村。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了陈氏兄弟户口所在地的擅自变更,既然当事人已经发现,并提出变更并非本人意愿,那么政府职能部门就应该积极予以纠错,还陈氏兄弟作为居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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