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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开发应公示电磁环境信息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17         ★★★
    拍 X 光前需对受检者采取防护措施、销售房屋时应公示电磁环境信息、核电厂周边辐射水平应向社会公告……1月15 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今后,小到 X 光机、通信基站、电视发射塔,大到核电站、放射性废物处置场都将受到条例的严格规范。

    核电厂周边辐射水平将向社会公告

    核电站周边的辐射水平,历来是公众关心的一个话题。目前,我省有烟台海阳、威海石岛湾两处核电站。根据《条例》第15条的规定,省环保厅应当对核电厂周围环境辐射水平和放射性污染物等进行监测,定期将监测结果报省政府,通报核电厂所在地的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告。

    《条例》同时对核电厂周边区域的开发作出限制。其中第11条规定,核电厂所在的地市级政府应在核电厂外围区域划定规划限制区,报省政府批准。限制区内应严格控制人口机械增长,依法限制新建、扩建建设项目。

    放射诊疗前应对病患者采取防护

    随着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诸如X 光、CT、核磁共振、同位素治疗等正逐步走进人们的生活。《条例》第27条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时,应当按照医疗照射正当化和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严格控制剂量,对患者或受检者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事先告知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

    房产开发应公示电磁环境信息

    购房前不知道小区有通信基站、购房后不知道通信基站的辐射水平,成了不少业主心中的痛。《条例》第44条规定,对居民住宅区、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包含电磁环境现状评价的内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有关电磁环境的信息。

    《条例》同时赋予了地方政府对不达标电磁设施的强拆权。其中第41条规定,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电磁辐射设施,对周围电磁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不合国家标准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经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拆除或搬迁。

    据悉,《条例》将于5月1日实施。见习记者 范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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