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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国际商务大厦商铺被侵占5年 业主竟难维权
作者:张洋    文章来源:中国城市建设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4/6           ★★★

“半辈子的积蓄,还有些是向亲戚朋友筹借的钱在连云港国际商务大厦购买的商铺5年多了,我们部分业主连租金都拿不到,有些业主起诉后也只拿到一小部分租金。自己合法购买的商铺也收不回,商铺维权多年却是一场空。”部分浙江籍华侨和当地业主代表向记者反映称。

连云港国际商务大厦一层—三层商铺

2021年10月10日,本社记者接到浙江籍华侨和部分当地业主实名反映连云港维港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占连云港市商务大厦业主商铺及租金等问题。

据了解,2010年连云港国际商务大厦业主购买了连云港市广盛元房地产开发的商铺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北路93号一层—三层商铺共433户。

2016年,在部分业主不知情并且未同意的情况下,商铺被连云港广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给了连云港维港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外一直出租经营,大部分商铺业主未领到商铺使用费。业主多次找到连云港维港汇商业管理公司得到的答复都是尽快解决。无奈业主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商铺使用费。最后一审、二审判决支持业主的租金诉求,被执行人连云港维港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李家路根本没有偿还能力,导致案件执行不了。

2021年9月30日,连云港维港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大厦商铺的经营管理权已到期,但至今拒不撤离大厦。在连云港维港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到期后还有部分当地业主通过中介公司购买的商铺也被侵占,租金也不给,商铺也不还。

2021年10月9日,部分业主到连云港国际商务大厦维权时,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浦街道办事处朱姓副书记主持协调,连云港维港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幕后管理者刘某林承诺:“15天解决业主商铺使用费,至于商铺业主不能收回,叫业主们回去等待就行。”但至今也未解决。

2022年2月17日,本社记者实地采访了连云港国际商务大厦部分业主。业主告诉记者:“自己购买的商铺,都持有合法的不动产权证书,商铺却被连云港维港汇对外经营,我们大部分业主商铺租金都拿不到,法院判决后也执行不了,商铺还收不回来。”

连云港维港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到底是一家何许公司,记者在网上查询显示连云港维港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是李家路,2016年1月11日成立,失信执行人,司法案件56条、开庭公告77条、判决文书46条。同时记者也注意到连云港维港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司法案件中大部分都是近几年商铺业主与连云港维港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7民终5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维港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家路,该公司总经理。王占海与连云港维港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如下:一、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6民初6302号民事判决书;二、连云港维港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王占海使用费200550.11元;已履行2万元。

2022年2月19日,本社记者电联了王某海(西班牙华侨)。王某海的亲戚回复记者:“他们家在连云港国际商务大厦购买了3套商铺,从来没有跟连云港维港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商铺代管协议。之前去过连云港市维权过几次,后因一直在国外疫情原因没有再去。2021年起诉后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判决200550.11元。法院回复连云港维港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账户已查封但没钱导致执行不了。”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706民初8212号原告:池某芳;被告:连云港维港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李家路。池某芳与连云港维港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事实和理由:原告池某芳系连云港海州区通灌北路国际商务大厦A楼2129号商铺的所有权人。2016年4月12日,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被告维港汇公司擅自侵占原告的商铺对外招商经营,未与原告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也未足额支付租金。2021年10月15日判决如下:被告连云港维港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池某1568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法院: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连云港维港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2020)苏0706民初7332号,立案时间10月12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连云港维港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所欠原告叶某荣(西班牙华侨)、戴某华租金61823.6元。二、驳回原告叶某荣、戴某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7民终28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梅、张某雷(西班牙华侨)、孙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维港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李家路。上诉人某梅、张某雷、孙某与被上诉人连云港维港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9月28日判决如下:一、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0706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二、连云港维港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梅、张某雷、孙某支付使用费58968.51元;三、驳回陈某梅、张某雷、孙某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在本判决生效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连云港国际商务大厦一层—三层商铺共433户,商铺采用隔断形式,10平方米左右为一个商铺,租金不等。因商铺位置不佳,地段租金为每年1万多元/10平米。记者在商场暗访期间发现一层二层商铺基本处于饱和状态,三层有部分商铺闲置。

连云港国际商务大厦400多套商铺中出现了大部分业主从未签过商铺委托租赁合同,还有一部分商铺业主签订过商铺委托租赁协议书。其中,部分业主签订的《商铺委托租赁管理协议书》也很模糊,协议书上甲方:深圳维港汇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业主。甲方盖章:李家路(连云港维港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一份委托协议甲方连云港维港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何是深圳维港汇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深圳维港汇授权还是故意签署?

连云港市住建局电联记者表示:“关于连云港国际商务大厦业主维权事件会尽快调查解决。”连云港市海州区委电联记者也表示:“连云港国际商务大厦业主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政府会积极去处理。”各级政府部门虽都已表态,但直至发稿,业主们也未接到任何部门约谈及电话来调查处理此事。

国家一直非常重视保护海外华侨华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海外华侨华人回国进行投资。对于海外华人投资,按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对于海外华侨投资,除参照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外,我国政府还有其他鼓励政策。当今法治社会下,连云港市却出现群体维权现状,一家企业却可以不顾群体维权、 法律诉讼,如此现状属地监管呢?业主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对此事情的进展我社将持续关注。

 

 

文章录入:琳琳    责任编辑:z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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