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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一村财务审计后发现问题98项,相关人员未受到处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8/26           ★★★

近日, 山东省临沂市费县经济开发区泉子山村席连文、席连奎、李佃修等村民实名举报该村原村支书刘贞义。据举报村民讲:原村支书刘贞义在任期间,不仅涉嫌利用职权贪污村集体财产,还涉黑涉恶。2018年年11月10日至12月10日,新联谊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费县分所接受泉子山村委委托,对该村2009至2017年的资产负债以及财务收支情况、安置楼的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共发现存在的问题98项。随后村民将该审计发现的问题反映到省、市县等有关部门,但至今未见回应。


村民席连文、席连奎、李佃修提供的举报材料内容如下:

一、操纵历届换届选举,把持村基层政权至今。刘贞义于2003年利用人们急于求变的心理,辅以痞霸势力胁迫手段,竞选当上村主任后就开始一手遮天,历届村书记席××、李××纯当陪衬,2006年期间,违规突击入党。后来,刘贞义故伎重演,亲手导演了女儿刘君入党。据多位老党员说,他们压根就不认识刘君,她在村里入党存在明显的违规。他于2006坐上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宝座,同年开始对外租卖地达200余亩,发财捞油水爆发性开始,一发不可收拾。从2015年被停职,到16年扶持儿子主政党支部,再到17年支部换届,儿子不行扶女儿,刘贞义的影子无处不在。

二、侵占集体资源、非法转让耕地,向村外居民出卖宅基地、墓地。

1、2008—2010年间,刘贞义在本村第七组非法占集体耕地8亩归自己所有,未办理任何手续进行开发,后出租给“成达汽贸”和“瑞成汽贸”。另在第七组非法占地15亩,出租给板材厂。另在本村第二组非法占地2块,未办理任何手续建起两个大型钢结构厂房。另在本村拥建有4处宅院,其中3处没有合法手续。

2、刘贞义自担任村主任、支部书记以来,多次划、卖宅基地、墓地。村民自建住房,必须给3000—6000元不等的好处费,否则绝对不行。如此,共划出宅基地130余套。另为镇县某些公职人员划宅基地20余套,均建在耕地上,地点在一组和七组。例如,黄×在2011年占用一组耕地建了两处私宅,13年又占一组西耕地10亩;朱××占用耕地1亩建房;张××、蔡××、姚××、宋××等在七组土地上建小洋楼,为其外村表弟规划宅基地一处。将本村土地卖给县里的某些政府工作人员做墓地,其中有两处墓地在三组的耕地。

3、在刘贞义的一手操办下,自2006年始,疯狂对外租地或转让土地200多亩。企业和个人只要看上一块地,送上叫他满意的礼,他就会给划地。划地时必须单独和他谈价钱,地上附属物赔偿他说多少就是多少。先后有四十多家厂子和个人来村后占了土地,大片土地由他大手一挥,地价、附属物价他亲自来定,亲自收现金存入个人账户或直接往兜里一放,大碗吃肉、大块来银!款项收入多少从来不透明,自己留多少、交村现金出纳多少纯看他的心情。例如:黄×在三组圈占耕地一块15亩,只建了院墙,建设被上级叫停,但后来不了了之,地块一直荒芜至今;蔡××在占地14亩建凯贝纸箱厂,后卖给刘贞义,刘又转卖给他人,将本村七组16亩耕地卖给陈××建鞋厂(刘有股份),后来两人又将鞋厂卖给了“远通汽贸”;邵××的占用一组耕地15亩建起大型钢结构。

三、伪造证据,大肆侵吞集体资产。刘贞义打着安置拆迁户的幌子,从2009年起,先后在我村建了16栋小产权楼,对外宣称安置拆迁户72户,实际上1户也没有安置,大多卖给了非本村人员。售楼款除了支付少数拆迁补偿和建楼成本外,村民没有见到一分钱。他曾经在会上自称集体积累以经达到上千万元(账目从不公开,真实数据应该还多!),而时至2015年,村集体积累几乎没有了。租地的集体空闲地那部分租金去了哪里,楼房全部对外售利润去了哪里,修路时向商户要的1-5万元不等的钱去了哪里,非法套取的10万元国家种粮补贴去了哪里,每年的大量办公费、招待费、机械费、零工费、人情费去了哪里?他和村会计知道,其他人谁知道?

伪造泉子山村地上附属物补偿单据,骗取费城镇工业园建设赔偿款3万余元。此事在原费城镇党委副书记刘文勇(已判刑)案中已查证属实。

国家电网改造有两条主干线经我村,刘贞义贪污了县供电公司发放的全部辐射费,并将本应发给村民的占地补偿款60余万元据为己有。

村后健身广场,是政府投资建设的惠民工程,广场上的健身器材是省体彩中心捐助的,整个项目不用村里的一分钱,但在当年的村务公开账目上却出现了购置健身器材60余万元!

为了骗取更多的国家种粮补贴,刘贞义在2009年前多次为自家虚报种植小麦面积(他家种植面积不超过2亩,他报30亩)。此事后来被一村民举报,为防止事态扩大,他给该村民评上“低保”。2014年,又以他儿媳妇的名义虚报小麦种植面积30亩,加上以前所套取,共计套取国家种粮补贴近10万元!叫人拍案叫绝的是,这笔钱本来被他们几个人分了,被查后,他竟然又安排会计做账抵销了!

他转让的本村一组耕地,本来应该全部发放给村民的青苗补偿款每亩地是1万元,刘贞义收、支现金,只按每亩2000元发给村民。

2009年增减挂开始以来,别人的一套宅基地折价几千元或1-2万元收回,到后来拆的贴钱10万多元给一套楼房,而轮到他和刘波自己时,就是一座宅基地还两套楼房,而且还预先住上好几年,刘波再巧立名目侵占一套11号楼西单元401!还另外霸占原村委办公室2号楼1单元101室!而且预先住了好几年的三套楼房至今不向村里交一分钱水电费!办事员、老百姓痛心疾首但无可奈何:他哪一套楼房不是好几部空调啊,不是这样那样的家电啊,一年水电费不得上万啊!

四、操纵工程招标。2009年以来,泉子山村先后开建了五批次大型工程,如增减挂还建楼、办公楼和相关其它工程建设,五批工程总价近亿元,其中细节谁知道?投标全部是里应外合走形式,反正全部只有一个建筑公司中标承包权。工程叫谁中标他说了算,随便改图纸他说了算,随便改规划他说了算,工程造价他说了算,工程加价他说了算,签阴阳合同他说了算,给工程价款他说了算,巧立名目增加合同价他说了算,支付工程款利息费(安排主政村两委的亲子刘超、亲侄刘波补签的阴阳合同中约定)480多万元他说了算。在16栋楼的建造过程中,刘对工程一手遮天,楼房各项工程,包括门窗防盗网等他都要吃回扣。一个包工头透露,不送给刘贞义东西如何取得施工权。楼上的太阳能热水器统一安装,每个热水器刘贞义向供应商索要700元回扣。在建楼、修路、修水库等工程中,在渣土上大做文章,这样拉过来、倒过去仅渣土一项就走账上百万。他独断专行,粗暴打压,从来不和两委班子商量,从来不开党员会议商量,从来不和村民代表商量,至今全部工程单价多少钱,总价格到底多少钱,两委班子多数人不知道。

五、巧立名目,索贿受贿。泉子山人哪个不知?凡刘贞义经手的任何事务(划宅基地,计划生育等等),送礼少了肯定办不成,应该办的不送礼也办不成,敛财手法多种多样。他在任12年上,划给城里人、亲戚或外村人的宅基地就达20多套,而本村多数村民至今不给划宅基地,自己却在本村各自然村房产和占地达到8处之多!由于泉子山村地多路长,近几年来经过本村地盘的联通、电信、高压输电线路很多,都成了他巧取豪夺、雁过拔毛的机会,所有工程和过来的施工方,工程必须得经过他手转给他人,他拿大头,人家拿小头。

他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打击报复村民和敛财的又一个工具。凡涉及村民超生的,只要向刘贞义交纳一定数额(3000—10000元)的好处费,计生委就不会干涉。否则,刘贞义就会让计生办来查,抓去引产。村民邢××的妻子第一次怀二胎时,因没送钱,被抓去大月份引产,后来邢××送给刘贞义钱,顺利生育了二胎。

十几年来,他的房产、土地、厂房、机械、现金、外借款等资产已经达到2--3000万元,所有资产的积累靠的就是贪污受贿、职务侵占、巧取豪夺。

六、私采石矿,盗伐林木。刘贞义自上任始,就利用威胁手段和明显的低价,在没有任何采矿许可的情况下,把村里的所有石矿承包给他的侄子刘波(时任委员、后任村主任至今),刘波又将石矿分包给其他村民开采。由于非法开采数量巨大,泉子山的小南山被打去大半,山体大面积裸露、触目惊心,山林生态遭到严重破坏。

几年前,刘贞义指使其手下聂××组织人员一夜之间将本村小北山的数百棵百年松柏树偷偷砍伐光,刘将砍树后腾出来的土地私自开发,后来用集体修水库的肥土,免费拉到这里回填做了他家的祖坟!

2011年,刘将三组10亩耕地卖给黄×建养鸡场,毁掉几十年成年松柏树近200棵。

据举报村民讲:忍无可忍的泉子山村党员和群众从2010年开始至今一直不断地向开发区、县、乃至市、省级以上信访以及纪检部门反映。刘贞义也曾被调查过,2015年下半年,开发区党委只是对他进行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免职处分。但是免职后的刘贞义仍然在幕后操纵村内的大小事务。


2018年年11月10日至12月10日,新联谊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费县分所接受泉子山村委委托,对该村2009至2017年的资产负债以及财务收支情况、安置楼的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共发现存在的问题98项。审计报告内容摘录如下:

九、审计发现的问题:

1、存在收入报账入账手续不全的现象:

(1)2009年4月2号凭证,收刘波荒滩承包费10,000.00元,无合同,无位置,无亩数,无年限。

(2)2009年5月1号凭证,收刘波荒滩承包费10,000.00元,无合同,无位置,无亩数,无年限。

(3)2010年1月1号凭证,收邱东土地承包费1,900.00元,无合同,无位置,无亩数,无年限。

(4)2010年3月1号凭证,收1.2.5.6.7组提留款11,348.00元,无收款明细,收陈元涛、邵娟、李友平、闻德建荒滩租赁费11,942.00元,无收款明细,无合同,无位置,无亩数,无年限。

(5)2012年9月1号凭证,收王新芝、曹广荣、郭加芳、李忠霞四人荒滩承包费14,900.00元,无亩数,无位置,无明细。

(6)2012年10月2号凭证,收王全玺土地承包费10,390.00元,无亩数,无单价。收陈开荣土地承包费6,400.00元,无年限,无亩数,无单价。收闻德芹土地承包费7,850.00元,无年限,无亩数,无单价。

(7)2012年12月1号凭证,收李长申等18人土地租赁费193,462.00元,无年限、无亩数、无单价。

(8)2014年3月2号凭证,收土地租赁费11,388.00元,其中:收各组土地租赁费9,888.00元,无明细,收聂加才、刘波土地租赁费1,500.00元,无明细。

2、存在支出入账手续不全的现象:

(1)2009年9月2号凭证,付西山修路机械费2,197.00元,无考核登记记录或验收记录,无验收人签字。

(2)2010年3月3号凭证,付回填修路机械费30,586.50元,无考核登记记录或验收记录,无验收人签字。

(3)2012年12月5号凭证,付村民土地长补款492,231.00元,其中、张金友3,514.00元,刘玉林1,140.00元未签字。

(4)2013年11月13号凭证,付沙发套770.00元,无清单。

(5)2014年1月19号凭证,付福利品13,400.00元,无清单。

(6)2015年1月12号凭证,付刘范挖掘机费用72,074.00元,无施工合同,无原始考核记录,工程量的计算无考核人签字。

(7)2015年1月14号凭证,付工资及零工105,046.00元,其中:付看大门工资21,000.00元,无明细清单。2014年站岗值班费3,960.00元,无考勤表。2014年组长误工费34,903.00元,无考勤表,付刘同增等10人零工费6,900.00元,由刘同增一人签字。付刘国法等10人砌水库坝子每人200.00元,合计2,000.00元,由陈元利签字收款(10人中无陈元利参加)。另外零工中范素祯90.00元、刘贞东30.00元、李佃修90.00元、李佃发60.00元未签字领款。

(8)付村内道路硬化各项工程300,000.00元,无位置、无数量、无合同、无验收报告和收方记录。

(9)2017年2月16号凭证,付长补款750,541.00元,其中刘玉林1,140.00元,吴秀英20元没签字领取。

(10)2017年3月13日凭证,付零工70,360.00元,其中乔洪梅200.00元没签字领取。

(11)2017年5月13号凭证,付长补款48,000.00元,其中刘贞云600.00元,刘波1,200.00元,刘贞德900.00元没签字领取。

(12)2017年12月14号凭证,付零工57,590.00元,其中邢广春100.00元没签字领取。

(13)2011年8月6号凭证,付办公家具1,230.00元的定额发票,无清单。

(14)安置楼帐2号凭证,租音响800.00元,无出租人收款证明。

(15)安置楼帐30号凭证,付燃气公司50,000.00元,无燃气公司收据及单位公章。

(16)安置楼帐199号凭证,付封阳台款104,437.20元,无经办人签字,无收方记录。

(17)安置楼帐194号凭证,付硬化路款246,963.60元,无收方记录,无决算报告。

(18)安置楼帐217号凭证,付刘军转渣子机械费133,975.00元,无收验收记录。

(19)安置楼帐237号凭证,付硬化路120,000.00元,无收方记录,无决算报告。

(20)安置楼帐258号票据,付占地租赁费270,000.00元,无计算依据,无评估报告。

(21)安置楼帐312号凭证,付楼西头回填用渣子款143,280.00元,无数量(车数)和单价,无收验记录。

(22)安置楼帐313号凭证,付建廊架凉亭款79,700.00元,无合同,无验收明细记录。

(23)安置楼帐318号凭证,付刘范从县城运渣子款63,200.00元,无合同,无收车数明细记录。

(24)安置楼帐333号凭证,付复合板房款60,000.00元,无合同,无数量单价。

(25)安置楼帐362号凭证,付场地整平用机械费350,000.00元,无合同,无考核记录。

(26)安置楼帐409号凭证,付恒正公司污水处理工程款177,000.00元,无验收及决算手续。

3、存在账务处理不规范的现象:

2010年1月部分收入及支出在2009年度入账。

4、存在科目使用不当的现象:

(1)2009年1月6号凭证,购垃圾桶1,400.00元,机井用管子4,650.00元,从其他支出列支,应列入固定资产科目。

(2)2009年9月1号凭证,小麦直补收入4,500.00元,列入其他收入,应列入补助收入。

(3)2009年11月1号凭证,小麦直补收入4,950.00元,列入其他收入,应列入补助收入。

(4)2009年12月1号凭证,小麦直补收入4,950.00元,列入其他收入,应列入补助收入。

(5)2009年12月4号凭证,购办公桌椅2,680.00元,列入管理费用,应列入固定资产。

(6)2010年1月1号凭证,收承包费1,900.00元,收小麦直补款3,080.00元,列入其他收入,应列入发包及上交收入1,900.00元,列入补助收入3,080.00元。

(7)2012年7月12号凭证交押金,列入应付福利费1,500.00元。

(8)2012年7月13号凭证,计生租车60.00元,列入应付福利费。

(9)2012年7月21号凭证,退计生押金4,876.70元,列入其他支出。

(10)2013年2月11号凭证,收占地租赁费35,180.00元,列入公积公益金。

(11)2013年6月2号凭证,收占地补偿款277,447.80元,列入内部往来。

(12)2013年7月3号凭证,收土地占用费6,000.00元,列入公积公益金。

(13)2015年12月3号凭证,收土地占用费47,108.00元,列入公积公益金。

(14)2016年3月2号凭证,收土地租赁费75,330.00元,列入应付款。

(15)2016年7月12号凭证,安置楼场地费用141,040.00元,列入其他支出,应列入经营支出。

(16)2018年2月1号凭证收占地租赁费19,240.00元,列入内部往来,应列入发包及上交收入。

(17)2018年2月7号凭证付电费39,402.52元,其中供电公司电费专用收据6张,交款9,583.00元,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金额29,819.52元,交款收据9,583.00元,应列入预付款或应收款科目,取得发票应列入费用,同时冲减预付款或应收款。

5、存在白条列支费用的现象:

(1)2009年4月5号凭证,修办公室2,200.00元,水囤工程维修6,200.00元,用付款票据报销。

(2)2009年9月2号凭证,西山修路机械费2,197.00元,付款票据列支。

(3)2012年8月6号凭证,付建文化广场用机械费用4,300.00元,收条支付。

(4)2014年9月12号凭证,付吊石头款4,000.00元,无收款方发票。

6、存在账簿、凭证涂改的现象:

(1)2009年4月16、17、18号凭证涂改,

(2)2009年总账现金8处涂改。

(3)2009年12月1号凭证,统一收款票据收小麦直补款4,950.00元,原写为49,500.00元改写为4,950.00元。

(4)2010年6月3号凭证涂改。

(5)2010年6月4号凭证涂改。

(6)2010年6月5号凭证涂改。

(7)2010年6月6号凭证涂改。

(8)2010年6月7号凭证涂改。

(9)2012年12月11号凭证,付零工及工资发放表涂改,11页涂改两处,1,600.00元改为3,000.00元,3,210.00元改为3,600.00元。另外3页改6处,5页改3处,9页改14处,13页改2处。

(10)2014年11月1号凭证,收占地租赁费,其中、收桑广军原为8,400.00元,改为7,000.00元,

(11)2015年1月14号凭证,付干部组长工资等费用105,046.00元,其中、2014年组长误工费聂加财误工费9,850.00元涂改为10,328.00元。

(12)2012年4月1号凭证,付监理费原为11,400.00元,改为10,400.00元。

7、存在账务处理不及时的现象:

(1)2012年7月9号凭证,代管资金2009年7月至2012年1月12日有13次没有及时入账,其中:

2009年7月14日交161,267.00元。

2010年1月19日交192,484.00元。

2010年7月12日交180,834.00元。

2011年1月4日交180,834.00元。

2011年7月14日交122,665.00元。

2011年8月26日交57,350.00元。

2009年7月14日收161,267.00元。

2010年1月19日收192,484.00元。

2010年7月15日收180,000.00元。

2011年1月6日收180000。00元。

2011年7月18日收120,000.00元。

2011年8月24日收57,350.00元。

2012年1月12日收180,000.00元。

(2)2012年7月22号凭证,其他支出生活费9,074.00元,属2004年发生。

(3)2012年7月5号凭证,收计生押金2,000.00元,2005年8月1日退回,入账时间相差太长。

8、存在帐帐不符的现象:

(1)2016年12月31日应付款总账金额832,697.10元,分账合计金额299,907.10元,分账少532,790.00元,其原因是2016年1月1号凭证收2015年常年补偿款532,790.00元分账漏记。

(2)2017年12月31日应付款总账借方金额18,443.20元,分账合计借方金额1,518,443.20元,分账借方金额多1,500,000.00元,其原因是2017年12月1号凭证从补助收入调到应付款贷方1,500,000.00元分账漏记。

(3)2018年10月31日应付福利费总账金额6,792,643.88元,分账合计金额6,597,014.88元,分账少195,629.00元。

(4)2010年10月31日内部往来总账金额877,307.02元,分账合计金额860,935.94元,差16,371.08元。

9、存在帐与凭证不符的现象:

(1)安置楼帐凭证1-30号票据3,033,936.00元,现金帐1-30号合计3,021,936.00元,帐少记12,000.00元,其原因是14号票据钻探费24,000.00元,现金帐记12,000.00元,80单补记12,000.00元。

(2)安置楼帐31-60号票据1,024,940.70元,现金帐记1,042,940.70元,现金帐多记18,000.00元。

(3)安置楼现金帐记76号票据付运沙款10,000.00元,凭证无此票据。80号凭据12,000.00元也无凭据。

(4)安置楼帐61-90号凭据358,731.00元,现金帐380,731.00元,帐多记22,000.00元。

(5)安置楼帐现金帐98号付1-4#楼管道安装人工费22,981.00元,无票据。

(6)安置楼帐现金帐99号付崔跃进挖掘机费用55,032.00元,无票据。

(7)安置楼帐现金帐100号付刘军各项机械费用190,292.00元,无票据。

(8)安置楼帐现金帐101号付水泥及井盖款12,477.00元,无票据。

10、存在年度结转不符的现象:

(1)2017年12月31日应付款明细账,应付各农户款借方金额1,762,546.86元,2018年1月1日上年转入借方金额746,692.06元,差额1,015,854.80元。

(2)2017年12月31日应付款明细账,应付长期补产款贷方金额630,361.60元,2018年1月1日上年转入贷方金额652,194.80元,差额21,833.20元。

(3)2017年12月31日应付款明细账,应付占地租赁费为0元,2018年1月1日上年转入贷方金额462,312.00元,差额462,312.00元。

(4)2017年12月31日内部往来明细账,各户为2,100,147.50元,2018年1月1日上年转入2,083,776.42元,差额16,371.08元。

(5)总账内部往来2009年12月31日贷方余额58,000.00元,2010年1月1日没有结转,差58,000.00元,

(6)总账现金2010年年末余额47,747.20元,2011年年初结转5,587.40元,少转42,159.80元。

(7)总账现金2011年年末余额9,343.18元,2012年年初结转26,211.76元,多转16,868.58元。

(8)总账公积公益金2011年年末余额766,783.36元,2012年年初结转972,814.85元,多转206,031.49元。

(9)总账公积公益金2013年年末余额1,765,923.31元,2014年年初结转1,865,923.31元,多转100,000.00元。

(10)总账应付福利费2013年年末余额289,161.44元,2014年年初结转334,330.89元,多转45,169.45元。

(11)总账应付福利费2014年年末余额320,030.89元,2015年年初结转534,248.09元,多转214,217.20元。

(12)总账公积公益金2014年年末余额1,775,025.91元,2015年年初结转2,575,025.91元,多转800,000.00元。

11、存在多列支出的现象:

(1)2012年2月2号凭证,付复印费1,520.00元,后附票据合计1,320.00元,多列支出200.00元。

12、存在违规支付现金的现象:

泉子山村没有设立银行账户,支付款项全部用现金支付,大额款项用现金支付,违反国家现金管理规定。

13、存在年度科目使用不一致的现象:

土地承包费有时列入发包或上缴收入科目、有时列入公积公益金科目、有时列入应付款科目、有时列入内部往来科目。

十一、需要落实的事项:

(1)2012年12月6号凭证,卫生室用工料款,3,600.00元,是否应有村集体承担。

(2)2014年4月372号凭证,收姚运民购楼款,收据大小写不符,小写为40,000.00元,大写为50,000.00元。

(3)安置楼帐1号凭证,付林业站罚款2,000.00元,无林业站收款依据,刘贞义经办。

(4)安置楼帐13号凭据付李长申安置楼利息1,000.00元,无借款依据。

(5)2018年2月7号凭证,付电费39,402.52元,其中、供电公司电费专用收据6张,合计付款9,583.00元,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付款29,819.52元,29,819.52元是否为缴纳的现金,另外凭证注明小区用电,是否应有村财务报销。

(6)2018年4月11号凭证,付居民慈善互助金6,355.00元,后附互助户名单1271户,每户5.00元,合计6,355.00元,落实是收的居民的款,还是付给居民的款项。

据举报村民席连文、席连奎、李佃修讲,泉子山村的审计报告出炉后,他们就将发现的98项问题以书面的形式递交或者邮寄给省、市、县以及费县开发区的相关纪检监察部门,但是至今未得到相关部门的回应。倒是刘贞义曾多次在村内扬言:“你们是整不了我的,我一旦进去了,很多领导干部也好过不了。”举报村民表示,他们愿意对上述举报内容负责,如有不实,愿负法律责任,与其他人无关。

村民民席连文、席连奎、李佃修的举报内容是否属实?刘贞义以及相关部门将如何回应村民的实名举报?媒体对此也将持续关注。

 

 

文章录入:绿水    责任编辑:l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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