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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见征收先强制补偿 从天而降的补偿款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江苏快讯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8/14           ★★★

1999年,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卞庄镇小城东村村民范天杰在本村承包了5.178亩士地,承包期限为1999年3月20起至2029年3月20日止。由于地理位置优越,从2015年至今三年期间,范天杰上述五亩承包地已被当地职教新校区、三号路工程,柞城河河道拓宽工程及荣庆驾校等四个政府项目悉数“蚕食”。

职教中心涉嫌少批多建

2015年2月,兰陵县职业教育中心建设新校区——兰陵县职业中专,未经兰陵县国土局依法批准就擅自将范天杰承包地中0.585亩强行占用后至今未退还,侵犯了其集体土地所有权及承包权。

图片说明:兰陵县职业教育学校占用地块

据兰陵县发改局2014年7月14日所发的《关于兰陵县教育体育局兰陵县职业教育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2014】88号文件显示,同意兰陵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兰陵县职业教育中心建设项目(即为现在的兰陵县职业中专),项目用地面积为7.6896公顷(115.344亩),总建筑面积为8.85万平方米,办学规模为96个教学班,总投资为1.0266亿元,由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解决。项目建设地址在卞庄街道小城东村、磨山镇西三峰村,并促其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但作为建设单位的兰陵县职业教育中心并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其他任何手续,便于2014年10月开工兴建“兰陵县职业中专”项目。

为此,2015年1月20日,兰陵县国土资源局对兰陵县职业教育中心涉嫌违法占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同年2月12日,兰陵县国土资源局对兰陵县职业教育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第18号,明确认定其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卞庄街道小城东村土地69.336亩、磨山镇西三峰村土地145.4865亩,共计214.8亩,建设兰陵县职业教育中心新校区(即兰陵县职业中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兰陵县职业教育中心10日内将违法占用的214.8亩土地退还给卞庄街道小城东村委和磨山镇西三峰村委;对兰陵县职业教育中心处以429.6438万元的罚款。

兰陵县职业教育中心被行政处罚后,并没有把耕地退还给范天杰等当地村民。

据了解,兰陵县发改局给兰陵县职业教育中心建设项目用地批复为115.344亩,而实际上该项目的用地达到了214.8亩,比批复用地足足多出了将近100亩。

“这是典型的少批多建,涉嫌违法征用。其次,兰陵县职业教育中心作为一个教育机构,谁给了他这么大的权利肆意妄为,不办合法手续就敢开工建设。只有一个可能,那就是它心里有底。即便被发现也不过是缴点罚款了事。这是为什么?又是谁给了他这么大的底气。”范天杰质疑。

打款与复议结果现矛盾

2018年1月,在没有与范天杰达成协商一致的情况,施工方将挖掘机和工程车强行开入范天杰承包地,将其约1.5亩已生长五年约粗十公分的七百多棵桃树强行推倒铲平。范天杰多次报警后派出所以“县政府项目”为由拒绝追查立案。

2018年4月3日,土地被强行侵占以后,兰陵县国土资源局、兰陵县政府及卞庄镇街道办才做出《拟征地通知》,通知范天杰的承包地块将被两个项目征收。其中,位于三号路土地0.407亩、位于柞城河土地0.486亩。并通知范天杰于4月8日到现场对土地面积、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实地清点核实。但由于地上附着物此前已被施工方破坏,导致无法评估。

范天杰表示,兰陵县政府征收土地未依法调查和确认各被征收户的土地面积和地上附着物,不能保障被征收户的合法利益,就等于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图片说明: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结果

图片说明:三号路工程占用地块

范天杰表示,在土地被占之前,从未见过与征收土地有关的相关批复和公告。自2018年8月31日,其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土地征收批复等材料,才知道土地征收的相关情况。土地被强行侵占之后,三号路工程开展实施。

蹊跷的是,山东省人民政府在2018年12月21日做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中明确表示,范天杰家地块不在兰陵县柞城河综合治理项目批复所涉及土地范围内。因此,与该批复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该行政复议被驳回。

“既然不在土地范围内,为何要给我打款?不可理解。” 范天杰对此不解。

充满蹊跷的补偿款

图片说明:三号路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

2018年12月4日,兰陵县政府在占用范天杰土地11个月之后村里强行将三号路土地及地上物补偿款44507元打至范天杰账户。并在2019年4月9日分三次向范天杰账户打入210243元。范天杰质疑,兰陵县职业教育中心违法占用土地,己让兰陵县国土资源局处以罚款,明明是违法占地又何来的补偿款?

范天杰质疑,柞城河项目省政府也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明确说明我家的承包土地没有在征收范围之内,那么说明土地没有被征收。位于马路北边的荣庆驾校项目,目前为止还没有省政府的征地批复,更没有任何的征地批文,没有被征用的土地,何来的补偿款呢?由于范天杰对上述款项并不认可,因其明显低于合法补偿标准,范天杰致电银行客服将款项冻结。至今未取。

此外,范天杰质疑,兰陵县职教新校区、三号路工程及柞城河河道拓宽工程三个项目三笔款项都是在评估报告并未见到的前提下强制打款。兰陵县财政局向我银行账户打入所谓的征地补偿款。这笔款项是如何监管的,是否涉嫌挪用资金问题。“连评估报告明细都没有,我怎么知道这些款项是不是足额补偿,这根本不符合补偿流程。”

涉案地块司法程序进行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三款第(十二)项规定:“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范天杰表示,在兰陵县政府与他之间未达成补偿协议、本人未领取安置补偿、地上物等补偿费用的情况下,兰陵县政府占用涉案土地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范天杰就土地被占事宜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鲁政复决字【2018】1558号山东省行政复议决定书、鲁政复决字[2018]59号山东省行政复议决定书。对山东省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不服后范天杰将这两份复议决定向国务院提出裁决,该两份复议决定书并未生效,无法证明兰陵县政府占用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图片说明:临沂中院判决书,判决兰陵县政府占用土地违法

2019年5月20日,临沂中院判决兰陵县政府占用范天杰土地的行为违法。范天杰指出,这实际上是县政府对待老百姓的“套路”,将生米煮成熟饭然后再逐级上报,再办理相关手续。这也说明上级领导监管不到位。但由于涉案土地涉及公路建设等项目,如果撤销土地占用行为会给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又不能拆除恢复原样,所以农民集体耕地不是给不给征用的问题,而是必须无条件服从征用。因此,范天杰要求返还土地的诉讼请求无实际可能,不予支持。

目前,该案还在走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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