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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记商标“争夺战”二审在即 专家称李良锋申请注册符合法规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商务新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12/24           ★★★

廖记棒棒鸡十年商标争夺进入关键性环节,廖钦勇等人针对李良锋申请注册的6件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行政纠纷案中的5件将于2015年12月28日在北京高院二审开庭。在此之前,上述6起案件在北京市中院进行了一审审理,一审法院均撤销了商评委此前所作裁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裁定。一审判决6件商标李良锋悉数获胜,廖钦弘等也已提出上诉。

“此次6件商标行政确权诉讼案件涉及到的被异议商标均是李良锋方申请注册的商标,上述系争商标系由李良锋方合理使用在先并于2004年在先申请注册,其注册申请完全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也遵守公平合理原则,应当被准予注册。”本案李良锋一方代理律师、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杨梅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这样表示。

在杨梅看来,一审判决针对该案的两个焦点(即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是否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注)都做出了清晰公正的判断。在这两个核心问题上,法院认定事实清晰,李良锋一方也提交了多项有力证据。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

在此次6件案件之一的关于第4112484号“廖记及图”商标的一审判决中,在双方商标近似程度与商品关联性等核心问题上,一审法院做出了清晰判定:认定由李良锋方注册申请的被异议商标与廖钦勇注册申请的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对于商标标识一节,本院认为,‘被异议商标’标识显著识别部分为‘廖记’,‘引证商标一’的标识为一图形,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与某汉字相对应。‘引证商标二’标识包括文字部分‘廖技棒棒’和图形,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标识。其次,对于商品类似一节,本院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泡菜、酸菜、牛奶制品、豆腐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食用的死家禽、猪肉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具有关联性,不构成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告商评委的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原告李良锋的起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见证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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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1:1581号判决中表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近似

本案李良锋一方代理律师杨梅针对上述一审判决也做了补充说明,她表示,被异议商标“廖记”的主体识别部分为文字“廖记”而非图形,而引证商标一是纯图形商标,二者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均差别巨大,丝毫没有相近之处,未构成近似商标。其次,引证商标二是“廖技棒棒及图”。被异议商标是记录的“记”,引证商标二是技术的“技”。两者差别显见。

关于商品类似层面,她也表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泡菜、酸菜、牛奶制品、豆腐制品等商品与“二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死家禽、猪肉等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等方面明显不同,不论是从商品区分表还是从实践角度都不属于类似商品。一审被告商评委在关于被异议商标的异议复审裁定中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泡菜、酸菜、牛奶制品、豆腐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死家禽、猪肉等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属认定事实错误。(见证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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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2:被异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商品类似群组具有差异

被异议商标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

多项事实证明,李良锋于1997年就开始经营“成都市锦江区廖记棒棒鸡店”,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7年对其颁发《营业执照》,名称为成都市锦江区廖记棒棒鸡店,负责人为左先义,经营范围包括腌卤制品和拌菜,经营期限自1997年5月20日至2001年5月19日(见证据3)。成都市成华公正处对该营业执照的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进行了公正,并于2013年9月16日出具(2013)成华民证字第3123号公证书。(见证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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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3:1997年以左先义名义办理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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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4:(2013)成华民证字第3123号公证书

而廖钦勇方提交的证据显示,成都市工商局青羊区分局于2000年2月2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字号名称为“成都市青羊区廖记棒棒鸡店”,经营者为廖钦勇,经营范围为零售腌制、拌菜。

显然,原告李良锋相对于廖钦勇更早使用“廖记及图”商标。因此,不存在恶意抢注第三人在先使用商标。

在双方经营棒棒鸡门店先后时间这个关键性事实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1581号判决书做出了具体说明:

“根据之前的相关判决,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李良锋于1997年5月即开始经营成都市锦江区廖记棒棒鸡店,主要经营胭卤制品和拌菜。因此,李良锋早于2000年开始实际经营廖记棒棒鸡店,并在餐饮行业也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第三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行为,被告的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原告起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见证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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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5:1581号判决中不支持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属不正当手段

据了解,由于公司经营发展迅速,截至目前,李良锋的廖记棒棒鸡熟食加盟连锁店铺遍及全国,在成都、重庆、西安等地拥有近800家。一位熟悉本案的业内人士表示,在四川当地是由双方共同创造的市场,但在西安等全国范围内市场李良锋一方对廖记品牌贡献更大。

“可以说,廖记棒棒鸡在全国范围内的知名度是由李良锋创造的。”上述人士表示。

二审法院对廖记商标权的归属判定,媒体将持续予以关注。

商标情况说明:

“引证商标一”为第1559320号鸡图形商标,申请日为1999年9月27日,申请人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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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异议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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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商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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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商标二

都市青羊区廖记棒棒鸡店,核准注册日为2001年4月21日,该商标核定食用的商品包括死家禽、猪肉、腌腊肉、板鸭、牛肚等商品,商品类似群组为2901群组,该商标现在专用权人为钦和堂公司。

“引证商标二”为第1943933号“廖技棒棒及图”商标,商标图形部分占据较大比例。申请日为2001年1月31日,申请人为成都市青羊区廖记棒棒鸡店,核准注册日为2003年4月28日,该商标核定食用的商品包括肉、腌腊肉、牛肚、死家禽等商品,商品类似群组为2901群组。经续展,该商标有效期至2023年4月27日。2013年9月27日,引证商标二已转让给廖记食品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廖记及图”由李良锋于2004年9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9类的肉、肉罐头鱼、腌制鱼、泡菜、酸菜、蛋、牛奶制品、食用油脂、干食用菌、豆腐制品、腌制蔬菜等商品上,商品类似群组为2901、02、03、05、06、07、12、13等群组。申请注册号为4112484。

来源:http://jjsj.comnews.cn/snqy/qy/2015-12-24/274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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