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无斧头,何来斧头伤?
近日,山东滨州的王树庆先生倍感委屈,自己明明是受害者,反倒被入狱八个月,法院判决所认定自己持斧头伤人,可是令人嘀笑皆非的是,无论自己在公安机关的供诉,还是法院所认定的物证都没有找到所谓的 “凶器”,这把斧头到底有还是没有,又到哪里去了?既然找不到斧头,又从何而来的斧头伤呢?更令人不可接受的是,自己在自己家门口自卫被判八个月实刑,而对方不仅到自己家门口砸门挑衅,更是在自己家人被打伤住院期间还带人到医院去将自己拖出打伤,如此嚣张的做法,判决却截然相反,同为轻伤,对方却是被判十个月的缓刑。如此选择性的执法,更有包庇纵容之嫌。
事件回放:
据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2 0 1 4)博刑初字第1 5 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描述的,证人王海军(官厂村村民)的证言,证实2 01 2年5月1 9日晚21时许,他在家里听见街上有人在吵嘴,出门看见很多人在王树庆家附近,走近后看见王清良拿着砖头在砸王树庆家的门,一会儿,王树庆拿着一根类似于木棍的工具出来了,具体是什么工具没看清,后来王清辉拿着一把铁锨过来打在王树庆身上,锨把断了,王清辉就抱住了王树庆,王树庆和王清辉在胡同里撕扯起来,具体怎么打得记不清了。后来,围观的人把他们拉开了,王树庆就跑了。他跟着派出所的民警去了王清辉的家里,看见王清辉的嘴破了。
证人王树峰(官厂村村民)的证言,证实2 01 2年5月1 9日晚2 1时许,他听到争吵声,从家里出来后看到王树庆和王树军在争吵,他进行了劝解。1 0多分钟后,在王树庆家大门口东边,王清辉及其兄弟围着打王树庆,他和周围的群众把双方拉开后,王树庆就跑了,他看到王清辉脸上有血。
证人王清良(系王清辉的弟弟)的证言,证实2 01 2年5月1 9日晚上2一时左右,他听见外面有人吵架,就到了王树庆家门前,看到王清辉的嘴破了。第二天中午,王清辉叫上他到博兴县人民医院把王树庆叫出来打了王树庆。
王树庆在公安机关述称,他父亲与王清辉是堂叔兄弟,关系不太好。2 01 2年5月1 9日晚上,他与哥哥王树军争吵时,提到了王清辉父亲王金宝的名字,王清辉等人到他家砸门,他就拿着一根棍子开门出去了,看见王清爱、王清良在胡同里大骂,双方互扔砖头打砸对方。王清辉拿着一根棍子类的东西过来打了他肩膀一下,他攥住了王清辉手中的棍子,两人就抱起来了,接着王清爱、。王清良过来撕打他,一会儿有人把他们拉开,他就跑到村南的麦地里了。2 01 2年5月2 O日中午他在县人民医院病房里面,王清辉、王清爱等人把他从医院带至小清河南岸的一处农田,对他进行了殴打致轻伤。
由此可以看出,王树庆当时是在自家门口,在自己家大门被砸的情况下,被迫出来维护自己权益,而遭到王清辉及其兄弟的殴打,在自己女友受伤住院期间,还继续带人将王树庆打伤。
法院判决中对王树庆为何与王清辉发生厮打,只字未提,而王清辉何以敢在王树庆家门口和到医院将王树庆拉出来打,从两人的判决结果中或许可以找到答案。博兴县人民法院(2 01 2)博刑初字第2 1 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2年12月18日,本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本案被害人王清辉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而本案的受害人王树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表面上看,王清辉判了十个月,王树庆被判八个月,好像是王清辉判的更重一些,但是明白的人都知道,缓刑一年的时间,实际上等于是王清辉一天牢也不用坐,而王树庆却要在监狱里呆八个月的。
而本案中最让人起疑心的还是本案最为重要的作案工具------斧头,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法庭都没有见到实物,认定的依据主要有两个,一个是王清辉在事发当天向公安机关出示了一张斧头照片,另一个是鉴定意见、治疗病历证实王清辉头皮也有长约3cm皮肤软组织裂口,证实王树庆实际使用了锐器,既然王清辉能提供照片,为何提供不出实物呢?使用了锐器,那么这个锐器为何一定是斧头呢?
斧头不是警察在现场提取的,也不是王庆树自供的,是王清辉在事发以后提供给公安机关的照片,因此,在王树庆不承认有此斧头并使用过这把斧头,且没有在法庭出示这一物证的情况下,如何认定王庆树用斧头伤人呢?王的律师认为:对作案工具——斧头这一物证未当庭出示、接受质证和辩认且没有进行指纹鉴定。该物证不属于《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的“不便搬运、保存”的证据,其提供的照片已被否认,因此,按照《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此照片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据此,两审法院判决、裁定认定王树庆用的是斧头将其砍伤的事实缺少确实、充分的直接证据。
同样,王清辉的唇伤是否斧头所致法院并未查明。
其一,根据王清辉的陈述与其共同到王树庆家殴打王树庆的当事人及其亲属等的证言,均称是王树庆用斧头将其唇部砍伤,那么就需要查明所用的是什么样的斧头,斧头被举起后砍到对方的力度是否会仅仅造成王清辉的唇裂伤?在两次法医鉴定均没有对此做出结论的情况下,两审法院有必要对此予以查明,但未查明。
其二,根据(博)公(刑)鉴(法)字[2013]0190号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抄录的王清辉就诊病历,证实“被他人打伤头面部3小时余。患者8小时前不慎受伤”。这与王清辉主张的其唇伤是被王树庆用斧头砍伤的陈述皆然不同,这一事实两审法院均未审查。
3.证明王树庆用斧头将其砍伤的证人均系本案发生时殴打王树庆的王清辉兄弟和其亲属,其中对王金国是否其亲属一事没有查明,并直接导致了他的证言的证明力。
4.对本案承担责任至关重要的案发地点及案发起因未查明和认定。王树庆在家中被打,在被几个人围殴的情况下,王树庆是否有机会或者能够反抗,两级法院均未查明。
所以,王树庆及其律师都认为(2014)博刑初字第152号判决书和(2015)滨中刑一终字第29号裁定书对王树庆的判决事实不清,诸多疑点事实未查明。
而对两人判决的刑期,王树庆认为更有明大实小,恶意对自己打击报复之嫌。日前,王树庆已经委托律师就此事向山东省高院提起申诉,希望省高院能给自己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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