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创新案件告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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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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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以来,菏泽市牡丹区院按照省院的总体工作部署,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以提升检察公信力为着力点,以修改后刑诉法为依据,创新实施了公诉案件告知制度,拓展告知内容和告知对象,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办案透明,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
一、案件告知制度的提起。创新告知制度,是从多年来办案实践中感悟出来的,是从践行群众路线中总结出来的。一是群众的需求。在办案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由于不能及时了解相关案件的诉讼进程以及犯罪嫌疑人所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常常产生焦虑情绪,经常出现托关系、找门路、甚至不惜请客送礼打探案情的现象,这不仅干扰了公正司法,也伤害了群众的感情。既然群众有需求,我们就应该主动“打开窗户说亮话”。二是检察工作的需要。法律监督一直是检察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案件质量和办案效果是由群众来评说的,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最有发言权,只有尊重他们的主体地位,让他们参与进来,找不足、提意见,才能更好地找到改进法律监督工作的途径。三是社会的期盼。长期以来,我们在公正执法上,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但与社会的认可度还不在同一水平线上,其根本原因在于群众对我们了解的少、见到的少,只有最大限度地把我们的办案程序在群众面前展示出来,彰显出公平正义,让群众看得见、摸得着,他们才会信咱、支持咱。
二、案件告知制度的内容。现有几项告知内容,还远远不能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为此,我院扩大了告知对象,扩展了告知内容,创新制定了《公诉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告知制度》。一是受理后告知。案件受理后,除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将案件诉讼进程、嫌疑人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办案人员的联系电话、以及公正文明廉洁承诺等内容,通过制作《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告知书》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二是进程中告知。审查起诉的程序比较复杂,除受理后首次告知外,我们还实行了节点告知,对于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退回补充侦查、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变更强制措施、决定提起公诉以及判决结果等情况,也及时予以告知。三是告知后反馈。案件告知后,及时收集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反馈信息,全面掌握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家庭背景、案发原因、案发后的现实状况等案件背后的相关信息,积极听取他们对案件的意见和要求,完善固定证据,为准确把握和妥善处理案件提供了充足的依据和参考。
三、案件告知制度的特色。告知制度的实施,为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架起了桥梁。一是服务办案。对于拒不认罪、证据不足、未成年人犯罪、 家庭成员共同犯罪等重点难点案件,通过告知制度这一沟通方式,一方面可以让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帮助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另一方面还可以获得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对案件处理结果的理解。二是化解矛盾。实行告知制度,既能防止滋生新的矛盾,又为化解案件中已发生的矛盾增加了砝码。 三是自身监督。 告知书除告知案件本身事项外,还将办案干警的执法活动全面置于当事人的监督之下。
四、案件告知制度的成效。告知制度回应了社会关切,解答了公众疑虑,顺应了群众意愿,维护了检察形象,提升了检察工作的群众满意度。一是畅通了诉求表达渠道。告知制度的实施,保障了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二是减少了涉法信访。告知制度的实施,消除了当事人对办案部门的误解,有效避免了不应有信访案件的发生。三是保障了办案公正。告知制度改变了以往封闭式办案模式,多了一条听取意见的渠道,为案件的公正处理打下基础,有效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四是和谐了检民关系。推行告知制度,把工作做到了群众的心坎上,拉近了检察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赢得了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让他们切实感受到了法治的温暖和社会的温情。截至目前,我院已发放告知书300余份,听取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89 次,固定证据 170份,达成和解协议63 份,消除矛盾隐患180 次,排除了不必要的干扰,为审查起诉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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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青山 责任编辑:jxpjx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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