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制度终废止 人文关怀在前行
人民网北京12月28日电 据人民日报法人微博消息,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根据决定,劳教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在劳教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教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决定自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人民网12月28日)
在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之后劳动教养制度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之声。劳教制度的弊端日益突出,与中国人权状况和法制进步趋势相悖,这一制度的改革不可避免,是历史的必然。这源于在实际的执行中,劳动教养场所本着管理的“方便”, 合法性先天不足这一硬伤,导致劳教制度在实际运行中问题重重。随意限制劳教学员的各种自由和权利,并不完全按照有关的法规进行依法管理,普遍出现劳动条件恶劣,劳动时间超长,劳动安全保护不足,侵吞劳动报酬,私自扣留学员信件,限制学员通讯,禁止信仰活动,伙食状况低劣,索取学员财物等现象。同时为了得到更多的利益,规定的教育培训制度、请假制度、试工试学制度等法规都不予执行。劳教场所的严厉程度远远超过的监狱,使得一些犯罪分子宁愿做大案以求能够被判刑而不愿被劳教。实质上,废除劳教制度之所以被抵制,就在于劳教制度可以不通过严格的程序和证据随意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这可以“方便”的“处理”政治异见人士、民间自由信仰者以及上访人员等特殊公民。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大进步,其最主要的意义在于,可以避免某些机关和个人滥用劳教制度以剥夺公民的正当权利。但实行近半个世纪的劳动教养制度被废止还需要有关部门出台配套措施进行制度衔接,比如司法机关要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解决轻微刑事违法犯罪处罚问题;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治安处罚;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快推进社区矫正制度,才能保障劳教制度废止后相关工作平稳过渡,这样才能达到废止劳教制度的真正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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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冯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