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与未按规定让行系同等责任?
当事一方肇事逃逸本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却被违规认定为与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同等责任;当事一方涉嫌酒后驾车,却第一时间脱离警方视线,导致最后左右事故认定的关键证据全部更改;面对当事一方种种触犯法律的情形,辖区交警不是积极办案,而是鼓动当事一方“花钱免刑”,企图以此来替当事人逃避法律的严厉制裁……种种劣迹直指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现在就让我们梳理一下新乡交警的所谓处理方法,一起揭开这起案件背后的黑幕。
事故认定书第一页
事故认定书第二页
2012年10月28日凌晨2时20分,河南省新乡市新中大道与金穗大道交叉口发生一起严重的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张毅驾驶的晋AMJ892轿车与郑晓东驾驶的豫GE6891小型普通客车相撞,结果致使郑晓东车内的乘客一死两伤。事后,当事人张毅并未第一时间下车履行抢救义务,而是迅速逃离案发现场。据知情人士透露,张毅之所以仓惶逃离,主要原因系其涉嫌酒后驾车,怕因此而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
事故调解书
赔偿收据
随后,其通过在新乡当地的亲属,很快与辖区交警取得联系。原本以为家属是要敦促其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不想家属却同交警玩起了“共同蓄谋”。于是就出现了交警明知当事人张毅藏身地点,却迟迟不愿动手,单等对方主动上门,明知对方涉嫌酒驾却不及时做酒精测试,任凭其在医院作假的怪相。最终结果可想而知,张毅“顺利”通过酒精测试,一场本是当事人咎由自取的严重交通违法案件演变为“可进可退”的一般交通违法案件。
案件性质的180度大转弯,让当事人张毅变得有恃无恐,他开始与事故处理交警在责任划分上动起了脑筋。“对方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按规定让行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理因承担同等责任。”一份依据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当中“发生交通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中,辖区交警抓住对张毅有利的情形无限放大,反之则尽可能缩小,这种适用法律断章取义的手法“成功”让张毅逍遥法外。
试问新乡交警肇事逃逸咋能与一般交通违法相提并论,同等责任源起那端?涉嫌酒后驾车咋就被你们忽略不计,只等对方运作完毕,万事大吉之后才有了马后炮?这种执法差别对待,处置“花钱了事”的态度是否有悖警察职业操守,有悖公正执法,为民解忧的服务宗旨?我们将追问到底,直到真相水落石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