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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杭锦后旗团结镇损害招商引资企业的JQK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9/10           ★★★
内蒙古杭锦后旗团结镇损害招商引资企业的JQK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

      我叫李绵桥,我向领导反映一个投资方向非常正确,但权益由于当地党委、政府不作为,致使部分非法人员违法乱纪愈演愈烈,执法部门渎职、失职、徇私枉法,造成我个人权益一直得不到保障。对我的收益和身心造成极大伤害的情况。

    1997年,伴随着十五大(1997.9.12)即将召开的春风,为响应党中央、国务院招商引资、开发大西北的号召,在政策强有力的支撑下,在当时的党委、政府的经过考察邀请的情况下,李绵桥等人在多次考察,取土化验,充分论证的情况下1997年9月9日与内蒙古杭锦后旗团结镇(当时的团结乡)政府签订了《承包荒地开发使用合同》,合同是在获得村民签字同意、社、村决议后委托乡政府与我们签订的。根据开发进度要求,于1997年12月23日依法在杭锦后旗土地管理局办理了先开发使用部分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面积1796.8亩,使用权40年。(合同约定3400亩),1998年春天,我们组织人员、资金对该地块进行了土地平整、沟、渠、路、闸等配套施工工作,于1999年完成承包地块内的合同约定开发工作。1999年,由于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试点实施,当地感到从没耕种土地有利可图,合同约定的剩余土地因为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而爽约,而办理了土地使用证的部分,地当地极少数村民也以上游灌溉渠道小、渠口窄等各种理由不让我们的承包地灌溉浇水,致使土地耕种无法进行。为了有利于开展工作,2000年4月18日,在乡政府做了农民工作后,我们又和当时的乡政府补充签订了《关于对南丈渠有关问题的补充协议》,有我方出资30%,其余70%由乡政府出资(但由我方先行垫付,从承包费中扣除,至今仍在垫付)对灌溉渠道进行了渠、闸建设,完全能满足灌溉要求。但新的矛盾由于我们的开发工程配套、致地下水位的不断降低,我们原来承包的严重盐碱土地,面貌发生了可喜变化,越来越适宜耕种。加上国家对农业的重视不断加大,不法人员感到土地害(当地称农用税为害)越来越少,至2001年,超过一半的承包土地被非法抢种,除抢种我们的土地之外,不法人员还制造各种矛盾不让我们的土地耕种和浇水,甚至殴打我们的工作人员,致我们剩余地块农业生产始终没能正常进行。当地不法人员对付招商引资企业的的口号是,“打走宁夏的、赶走山东的,(我知道的是以上两家没有办理土地证)吊死河南的”。土地耕种矛盾一直无法解决。期间也有不法村民张文平给我打电话说给我们70万元,首付30万,其他每年付4万付 让我们走人,试想当年我们投资房屋、机械、土地平整、改良。沟、渠、路建设等资金近200万元(他们也想得到,说得出口)因为土地升值太大了,他们想让你亏,自己占大便宜。2010年7月,我们请求时任濮阳县人大主任和清丰政法委书记去协调处理问题,通过协商后,乡政府和村民同意我们在承包的土地上敷设电线,架电井灌。(在这之前,我们由于得不到灌溉,已经打了1口井,购置了水泵,用柴油机小规模种植灌溉。有时排水沟里提灌。试想如果他们让我们灌溉我们有必要增加开支打井架电吗,黄河水灌溉一亩地一年几十元,而我们机灌要百元以上,我们这么多人不至于脑子有病到这种程度)2011年8月中旬,经过协商我们和农电所签定施工合同后,施工如期开展,当工人把电杆栽好,低压线敷设完成、进行高压线敷设时,遭到不法村民张文平、魏银科等的暴力强行阻拦而不得不停工,我们当时报警,当地是出警了的,这应该有报警和处警记录。当时的政府又以农民说我们没有缴承包费让我们缴他们没有抢种的土地承包费四万多元,我们为了事情进展的不得已也是答应了的。(试想他们种我们的地钱去哪了,我们土地上退耕还林、农业补贴又是谁得到了呢),这以后,我们多次和政府协商处理该问题,政府说农民又不大答应了,钱也不要了,扯皮推诿一直未能得到解决,在习主席“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党中央开展群众路线的今天,团结镇新一届领导到任后,我们认为问题解决有了希望。 2014年1月14日,我们又去杭锦后旗协调解决,镇政府同意我们在搁置争议(农民抢种)的情况下耕种没有被抢土地生产,我们到达后,他们又说,让我们架电,但不能架动力电,只能架照明电,让我们浇黄河水种地,说我们一旦架电丼灌,会把农民的地里作物旱死了,我们答应只要让我们用黄河水浇地 ,我们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保证不用丼灌,看我们识投他们的非法目的,又说重新签订合同,每亩每年700元可以重新签订合同。(有录音)我们当然不会答应。2014年4月15日,当我们组织工人对前述农电工程继续施工时,再次受到张文平、魏银科、张二海为首的村民30多人暴力阻拦(派出所取证有录像资料),施工再一次受阻,致使今年农业生产又无法进行。过后找潘峰书记是答应继续做工作,团结镇潘峰书记又说“这么多年他们不解决我能解决?电的前端在农民地里过,农民不让我有啥办法”,既不说理,又不讲法。推诿扯皮,仅这次就给我方造成直接损失五万多元,间接损失用潘峰书记的话说一百亩一年收入十万多元,损失大是显而易见。(以上部分有电话录音)更有甚者。在潘峰书记的大力协调下,2014年8月16日,农民公然又把我们剩余土地500多亩抢种并改变土地现状。我们再次报警,公安局也是处警的(有电话录音)而自此,潘峰书记再也电话不接,短信不回。出色的执行了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全面的完成了实干兴邦的使命。而把我们逼上绝路。让我们不解的不仅仅是潘书记的出色,公安局有些人在这方面也是为潘书记出色完成任务立了功的,因为满足农业生产经营的需要,我们在自己承包的土地内敷设电线,浇水。却多次受到张文平、魏银科、张二海煽等人的威胁或强行阻拦,使电线不能敷设,土地不能灌溉、耕种,张文平、魏银科、张二海等人的行为已经严重破坏了我们的生产经营。根据我国刑法第276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4条之规定:破坏生产经营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或者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或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都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立案予以追诉。张文平、魏银科、张二海等人公然纠集三十余人严重破坏我们的生产经营,依法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张文平、魏银科、张二海等人的刑事责任。

    张文平、魏银科、张二海等人无故阻拦,违法犯罪的行为不断在升级,公安机关不予侦察立案,犯罪活不断升级,公安机关参与案件处理人员估计也是起到了不小作用。

     我们认为我们的投资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政策。而当地政府的J(引进来);当地公安的Q(套住);当地非法村民K(杀掉)确实让我们的权益不知道该如何保障。 如何才能还我们一个公道。使招商引资得到环境优化呢?

 

                                       李绵桥

                                    2014年9月11日

 

 

文章录入:琳琳    责任编辑:z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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