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如何监管警察幕后创办“警办驾校”的新闻在网上火了,之所以火是因为在潍坊市有几十家驾校招生,有四家特殊驾校的生意特别红火,分别是:寿光金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青州安盛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昌乐昌顺驾校、临朐利民驾校。为了探寻真相我们来到其中一个驾校:寿光市金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在交警院内的寿光市金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在寿光市交警队的门口一侧的确挂了一个银色的长条铜牌:寿光市金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而在门口的上方就是公安系统统一风格的蓝底白字底板,写着交通警察四个大字在字和字母中间是威严硕大的警徽。怪不得在我们暗访中有一李姓学员曾经这样告诉我们:“你到金盾驾校学车准没错,我就是冲着他的牌子来的,他们(警察)自己人办的,上车快、时间短、轻松拿驾照”。这番话语也解开了这几家“特殊驾校”能够火爆的原因了。而同样我们到临朐向多位路人打听利民驾校的情况时,得到的是一个统一的答案:利民驾校就是交警队的。
临朐利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依然有着交警队的一些元素符号
在这几所驾校,我们了解到,它们在同行业中生意火爆的共同原因,是“警办驾校”。这几家驾校都有公安局在职干部幕后特别“支持”。
为了确保驾驶员的培训质量,在2004年,国家就出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其中第20条明确规定,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就在2006年,公安部又下发了《公安机关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预警》的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校和其他形式的培训班。
在鲁政办发【2005】5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第五条有明确规定:“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已经举办的必须彻底脱钩,在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任职、兼职或参与经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彻底退出。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而早在1993年国阅204号文件就已经明文规定:“驾校应当实行社会化,公安、交通部门都应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与驾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经济利益彻底脱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进行考试。
可见,我国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实行的是培训与考核分离的制度,即交通主管部门是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的考试主管部门。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据此,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只能由一定资质的社会组织举办,作为国家机关,无论是交通主管部门还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都不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这些“警察办驾校”显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另外,由于考培不分,也容易滋生腐败和作弊现象。警察办驾校,实质上就是与民争利。它违反了“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最基本的程序法谚,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属于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情况。警察一旦为利益所驱动,就会搞行政垄断,限制公平竞争,获取垄断利益,甚至在驾照发放过程中徇私舞弊,因此制造出大量“马路杀手”。从对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角度来看,公安部门应该做好考官,而不应插手培训,坚决做到考、培分开。
这些另类“驾校”的主办者既是培训者,又是主考官,显然是面对利益起了私心和占有欲。在驾照发放过程中徇私舞弊,在人民群众眼皮底下损害公安警察的良好形象。面对“警办驾校”最重要的是要加强行业规范。想象一下,“警办驾校”的通过率畸高,哪个学员还愿意操心费力去社会驾校学习??这些“警办驾校”批量制造出了多少个“马路杀手”?考、培不分,谁来监管怎么监管?道路安全隐患难以消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如何保障?警察获利丰厚,还会忠于职守吗?
眼看着另类“驾校”越办越“红火”,这个问题亟待解决、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