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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来迎:不能依法办案,何谈依法治国?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http://www.zgmzfzxww.com/news/2021/shehui_0118/2355.html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1/18           ★★★

---对内蒙古包头扫黑"韩案黑三条"现象追问之一

图一:"我实在想不通,就连韩喜柱老书记也竟然愣是给搞成了黑社会,还在他们的判决书中造谣说残害村民,究竟残害哪一个啦?真搞不清楚,执法者们按的什么心?50多年前村里一穷二白,韩喜柱家中日子最苦最难,他饿着肚子带领大伙披星戴月艰苦奋斗,才有了今天村集体财产10多亿的好政绩,怎么还变成'罪大恶极'了?法院判决书里却公开污蔑人家'从刚当村领导时就安插培养亲信代理人、黑恶势力同伙'这不是在公开辱骂'艰苦奋斗'和搞'反攻倒算吗'? 这世道,人心可真毒辣呀!难道这就是所谓的扫黑除恶?"这位叫邢立东老村民说着,暗自神伤,双眼含泪。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的党中央核心领导集体力挽狂澜、铁腕治乱、从严治吏,敢于、勇于向一切破坏和践踏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行为作斗争。把依法治国、依宪执政、依规治党作为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让公平正义回归人心。

执法机关中出现的"三种人"问题严重

改革开放来,在全国各类受害群众上访及群体维权事件中,投诉举报执法队伍中所发生的司法腐败、执法不公和冤假错案及涉黑、护黑、贪赃枉法案几度凸显攀升,人民群众痛恨并引发局部社会不稳定。这支队伍中,在大量群众举报和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办的各类事件中表明,三种人问题凸显:一是"业务不专、不学无术、滥竽充数"的"东郭阿混",是非美丑辨别能力差、任意挥拳耍横、招摇过市;二是入警动机不纯、私欲贪婪的"以案牟利"的绝对利己主义者,议案谋私、甚至雁过拔毛,将本职工作当成"捞钱发财手段";三是八面玲珑、阳奉阴违、黑白两道通吃、养黑拜黑、把持一方的"司法山大王"。

三种人的出现和存在,直接造成了执法整体水平能力差、业务素质低下,甚至贪赃枉法,以所谓"外表合法的执法程序"而"执法犯法、谋取私利、打击迫害和欺压群众"。

此三种人现象严重干扰和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制度、动摇了人民当家做主、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基础和根基;换言之,就是对党的核心执政新理念、24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抵制和破坏,也就是对我党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挑战和对立。

近年来,全国上下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和国家落实、全面推进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下大力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和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世纪"开篇新作";同时,是对各地政法机关执法队伍建设状况的大考核、大检验、大练兵、大推进。

而发生在内蒙古包头市的扫黑"韩案黑三条"涉嫌枉法办案问题,经国内多家媒体追踪报道后,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

同时,也引起了我国四位刑事法学权威专家曲新久、阮齐林、王平、赵天红的震惊和驳斥。法学家们爱党爱人民、以身护法、维护宪法、法律尊严的担当精神令人崇敬,赢得社会各界赞誉。他们先后几次在繁忙的教学中挤出时间,对该案的起因、发生、证据链条、指控罪名、事实属性、量刑根据等方面进行了严格对照剖析,提出了极为宝贵的"纠正改过条款内容"。严肃指出了包头市韩案"办案三机关"对该案的起诉意见、公诉涉嫌罪证、审理判决"思维逻辑混乱,指鹿为马、偷梁换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多罪认定等严重问题"。

"宪兵队"办案方式下必出乱棍

专家们根据案件事实和指控情况概述,展开严谨的黑社会组织案件刑事法理研讨。

即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为:韩喜柱担任和平村党总支书记期间,培植大量亲信人员,并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将政府设立的执法组织"监控组"腐蚀脱变为供其驱使的"砸房队",在和平村制定不交钱不能盖房、不买高价楼板不能盖房的"规矩",对和平村村民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该组织以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法占用农用土地的违法犯罪方式侵害村集体财产权益。因此,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韩喜柱的刑事责任。

图二:荒唐的是,2007年至2009年期间,和平村收取的331.5057万元建房费问题,已于2012年10月12日区监察局下文,并对该村收取费用予以处理,此款项于2012年10月16日上交区财政;而在固阳县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却按照四名"报案人"的"要求"将此款纳入"重要罪证"、对被告安立新的罪名。试问,一审法院为何不依法查明真相,而是按照四名别有用心的"报案人"要求,予以入罪?

与会专家认真审阅了委托方提交的上述材料,听取了委托方对于案情及相关情况的介绍,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刑事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根据判决书事实证据,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认真充分的讨论,提出如下客观公正的法律意见:

一、涉"建房费"的敲诈勒索罪定性,应当甄别合法收取部分与非法收取部分,并查明非法收取的建房费去向。

二、关于纪委查处时将 331万元"建房费"上缴昆都仑区财政局一事,韩喜柱不应另行成立职务侵占罪。

三、关于以集体资金替邢立冬还个人欠款问题,是否成立挪用资金罪的问题。以集体资金替邢立冬还个人欠款,是经村小组集体决定,基本符合动用村集体资金程序、权限,并非韩喜柱个人决定挪归个人使用,不宜认定构成挪用资金罪。

四、在将龙熙置业尚未实际归还的500万元借由万龙地产使用一事上,不能证明韩喜柱从中"谋取个人利益",不符合立法解释规定的挪归个人使用的条件,不成立挪用资金罪。

五、本案韩喜柱等被告人在村委会任职,从事村务、公务活动,其与政府人员联合成立的"监控组"从事制止私搭乱建的工作,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不成立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专家们一致认为: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最突出的就是其暴力性,以及通过暴力或暴力威势"欺压、残害群众",且这种暴力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通常表现为造成他人真正死亡的严重后果。仅是实施具有轻微暴力性质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不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要求具有非法控制特征,但是,村委会及"监控组"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范围有限且对象特定,并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

因此,与会专家依法以下三条论证结论,即:

1.韩喜柱等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特征、"依托于"村委会、"监控组"从事的收取建房费、强迫购买建材的违法犯罪活动,不能表明存在独立的具有组织、经济、控制的社会性质组织;依托于村委会、"监控组"管理职能、强收建房费、强迫购买建材,不足以表明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暴力性和"欺压、残害群众"的行为特征。

2.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部分定性不当,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的定罪处罚应当避免重复评价和处罚。

3.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应当区分合法收费与非法收费,合法收费的部分不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同时还应当查清"建房费"的去向,归和平村村集体所有的部分,也不能认定成立敲诈勒索罪。

并在该案的终审判决前10天左右,以书面研讨结论的形式,将这份《韩喜柱黑社会组织案专家论证意见书》送达包头市中院。而该院案件审判主办人、刑二庭副庭长梁立众却代表院领导和审委会,当即给予了回绝。梁立众称:"我们谁的意见也不听,这个案子就按照一审的判决结果维持终审判决,而且不再开庭了,就这样干了!"其口气极为霸气狂妄自大。

图三:义正言辞的专家论证

包头政法办案机关为何如此护黑拜黑?

特别值得一提的,包头市两级政法机关之所以对韩喜柱案件办理和判决,其所谓"扫黑除恶"的身后掩盖了极为令人咂舌作呕的"黑中黑"团伙黑幕和"用心险恶"的"案件带帽排除异己"的"黑法棍"问题。有人巧妙地利用了当地四个长期公开对抗各级党和政府,欺压群众、作恶多端的"负案诈访黑团伙"分子,以打击报复他人为目的而对韩喜柱等进行"恶意举报"、胡言乱语安插罪名。

这四个人便是:以71岁提前退休干部段振国(有盗窃历史)为首,原乡村教师、村霸金玉凡(其两个儿子为涉毒人员、长子金磊因聚众赌博被判刑)、涉贪百万遭举报罢免的原村小组组长王世新、退伍后判刑获释黑访要挟敲诈政府人员李月茂(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等四名负案诈访团伙,长期以来从事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这伙负案不法者贪赃枉法,违法霸占、倒买倒卖耕地,违法建房捞钱;敲诈、毒打、欺压村民;妖言惑众、诬陷他人;对抗、扰乱政府正常办公秩序,诡计多端、手法独特,长期顶风作案却高枕无忧。虽经受害村民20年控告,非但至今未受查办,反而戏剧性成为政法机关"扫黑维稳力量"而受到重用。

图四:包头市中院授权固阳县法院根据根据原所谓"韩案举报人"的段振国、金玉凡、王世新、李月茂四"负案诈访黑团伙"分子意愿,两次集体对该案"枉法办理和宣判"。

根据群众举报,这伙负案不法者贪赃枉法,违法霸占、倒买倒卖耕地,违法建房捞钱;敲诈、毒害、欺压村民;妖言惑众、诬陷他人;对抗、扰乱政府正常办公秩序,长期顶风作案、为非作歹、恶贯满盈、危害一方。

虽经受害村民20年控告,不但其累累罪恶至今未受查办清算,受到该市、区执法机关保护,还竟然堂堂正正地成为当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主力军和新生力量",借机联手疯狂陷害报复他人,摇身一变,成了遵纪守法的模范好良民。

特别荒唐的是,在国内多家新闻媒体对该涉黑团伙罪恶公开披露曝光后,内蒙古包头市纪检监察、政法扫黑办机关不但至今仍然掩盖造假袒护、拒绝立案查办,放任这伙人继续逍遥法外、危害社会。而这四个人,就是"韩案黑三条"的"缘起制造者"和"监督实施者"。

这所谓的"韩案黑三条"就是:这三条是:1、被告人必须无条件承认自己是黑社会组织。2、被告人必须无条件认可举报人、公诉机关对自己所有的犯罪事实指控。3、必须无条件接受终审对自己的终结判决、认罪伏法,不得反悔、申诉和抗拒。否则,就"罪加一等"。

以上三个条件出台和执行后,立即遭到被告人、法律工作者、被告人家属的抵制及鸣冤叫屈、抗议,并在当地各界引起强烈的反响,以上三个霸王条件被称为韩喜柱案件办理"黑三条"。

听起来,如此"一边倒运动式扫黑"大兵压境、火药味道十足,充满着浓重的"压倒式人身攻击迫害"色彩。

如果说,办案者们确实是查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条文清晰、依法量刑恰当,办案过程阳光公平公正,似乎也能说得过去。

然而,就在国内四位刑事法学权威专家针对韩喜柱等一案的办理:严重违背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法底线、甚至出现了违反天理公道和扫黑除恶的原则和标准,一意孤行地"造案、移案、拼凑扣帽案";不坚决彻底地搞臭、搞垮、搞死被告人,决不罢休。直到作为原所谓"韩案举报人"的段振国、金玉凡、王世新、李月茂四"负案诈访黑团伙"分子"开心满意"为止。

而就在本案一审、终审的"办案三机关"办理过程中,这四个人不但全程跟踪、参与和监督,四处泄露办案机密、利用微信、互联网疯狂散布败坏和造谣辱骂涉案被告人;同时,还竖着大拇指自我吹嘘、提前通报"涉案罪名、判决结果"。

包头"韩案黑三条"祸害无穷

包头市两级法院的所谓"内容荒唐判决书部分"(见180页)

根据举报群众的反映情况和"负案诈访黑团伙"之一金玉凡等自我吹捧标榜的原话讲:"我们几个干的违法事儿多着呢、谁敢动我们半根毫毛?放心吧,包头公检法会有人乖乖照着我们的意愿来办这个案子,俺们四个人痛恨韩喜柱,这回非要弄死老家伙,最起码叫他死在里头。我们想要的效果,就是办案机关努力的方向。" 据办案辩护律师回忆,包头市两级政法办案机关在韩喜柱案件办理过程中,不但公开抵制蔑视律师的依法辩护意见,还喝令其按照他们的"韩案黑三条"动员被告人及家属,将思想认识高度统一到他们的"带帽预案"目标上来,无条件"服从命令听指挥"、无条件全部"认罪服判"、永不上诉。以此,认罪服刑、改造,来配合他们"扫黑除恶"任务的圆满完成。不然的话,"一切后果自负"!

媒体调查人员在与村民们了解座谈中,说起韩喜柱等人"被涉黑案件",开始时有人神情慌张摇头摆手离场而去。问其缘由,有人答道:"谁敢讲话?一旦被段振国、金玉凡等那四个黑诈访团伙报案人发现了,肯定会叫公安把你抓去,说不定把咱的胳膊手脚腿握把一顿,一样弄成黑社会。"

而所谓"韩喜柱黑社会案终审结果",按照某领导指令断然否定国内刑事法学权威联名法律意见书,一字不改地维持了"一审判决",并迫不及待地将"难圆其说的枉法抹黑"结论公开发布到多家官网,疯狂污蔑他人人格,乐呵呵地交差完活。

三位名当地老同志摇头说:"真搞不懂,包头市的执法者们,他们为什么害怕得罪那四个举报人、拍他们的马屁?这究竟干的是什么差事?究竟是在依法办案、还是闷着良心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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