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现金普新区),一起有些特殊的贪污案令人瞩目。
骗取数百万元海域动迁补偿款的8位被告人一致说,动迁补偿款被他们8人瓜分,街道干部裴俊廷没拿一分钱。裴俊廷自己说,不仅没拿一分钱,也没有海域使用和海域动迁补偿的决定权。但他成了这起共同贪污案的主犯。
本案二审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这是怎么回事?获取大量来自法庭内外的信息后,该案的轮廓渐渐清晰。
没有贪污一分钱
裴俊廷是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原渔业技术推广站)主任。因他人举报,于2016年10月13日经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稍后转捕。2018年2月8日,在没有贪污一分钱的事实认定下,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他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法院认为,裴俊廷作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利用各种职务便利,违反金州区政府《关于加强海洋管理工作的意见》(大金政发〔2006〕40号),虚构钟某、段某某等8位被告人于该文件生效前获得涉案海域使用权的事实,虚构其中的董某某等4人动迁时有浮筏养殖的事实,帮助8位被告人在大连临空产业园项目动迁中骗取政府海域动迁补偿款683.3万余元。
法院还认为,不论裴俊廷是否获得赃款,他与8位获得动迁补偿的被告人均构成(共同)贪污罪,且因贪污数额高达683.3万余元应视为主犯。因为,贪污罪的犯罪动机,既可以是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也可以是将公共财物或非法获取后转送他人。
判决书显示,8位获得动迁补偿的被告人均称没有分给裴俊廷一分钱。
记者也注意到,这8位被告人当中,有多位是参与该项目动迁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如陈某某是大魏家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裴俊廷的副手)、段某某是中国海监金州区大队监察员、钟某是金州区渔政管理所检查员。段和钟的单位均为金州区海洋与渔业局下属单位。
此外,段某某、钟某、马某、陈某涉案的200亩海域原本登记在段、钟亲属名下,后为了撇开马某、陈某,段、钟让案外人张某去金州区海洋与渔业局将该海域转到张某名下。最后,段、钟独吞了该海域的动迁补偿款。裴俊廷在法庭上说,段、钟将海域转到张某名下这件事,他全然不知,他也不认识张某。然而,一审法院把这笔账也算到了裴俊廷头上。
记者还看到多份工作报表如登记表、核实表,均为陈某某签字后再由裴俊廷和其他街道领导签字,再由陈某某上报金州区海洋与渔业局。
因此,裴俊廷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二审辩护人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长青
裴俊廷的二审辩护人、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李长青律师将裴俊廷是“雷锋式的贪腐”。他认为,既然是贪污,又如此无私,这不符合经验法则,除非8获得动迁补偿的被告人与裴俊廷的利害关系人。裴俊廷的行为最多就是尽不尽责的问题,与贪污无关。
事先不知道动迁
李长青律师说,裴俊廷除了没有将动迁补偿款据为己有或转送给利害关系人外,其在履行海域审批职责时也不知道涉案海域会动迁。这进一步证明他没有犯罪动机。
一审法院虽未认定裴俊廷事先知晓涉案海域会动迁,但指出裴俊廷应该知晓《关于加强海洋管理工作的意见》(大金政发〔2006〕40号)的内容,即,应该知晓金州区政府2006年5月26日以后加强了海域使用审批管理,原则上不再审批浮筏养殖申请。
对此,李长青律师告诉记者,8名获得补偿的被告人当中,裴俊廷没有为其中5名办理过海域使用手续;另外3名虽是他办理的,但办理时间是在2006年5月26日之前。也就是说,他没有“违反《关于加强海洋管理工作的意见》(大金政发〔2006〕40号),虚构8人获得涉案海域使用权的事实”。
李长青还表示说,案卷中还存在一些假证据,譬如一份申请人是张成春、申请时间是2006年4月12日的《海域使用申请书》疑是伪造的,因为这种格式的表格是2015年才启用的。再譬如,有几份文件上,“裴俊廷”的签名不是他的笔迹。
一审法院也没有认定8位获得动迁补偿的被告人事先知晓涉案海域会动迁。
多名未涉案的动迁人表示,他们申请海域使用权时不知道会动迁。其中一位获得动迁补偿的李姓渔民表示,2007年,他想用海,因停止了审批,便花费14万元从某“用海大户”手里转包了一片海域。2011年,该海域被征用,他得到一大笔动迁补偿款。他对朋友说,要是转包时知道政府会征用,就会多转包一些。
李长青认为,仅凭动迁人事先不知晓会动迁的事实和经验法则,也可以确信裴俊廷为其他被告人办理海域使用手续时不知道会动迁,因此他没有作案动机——如果知道会动迁,为什么不赶在动迁到来之前给自己或者给自己的亲戚也办理或转包一个海域使用权?
至于“虚构董某某、张某某、安某某、张某动迁时有浮筏养殖的事实”,李长青说,没有看到上级部门要求大魏家街道或裴俊廷及其部门核实动迁对象浮筏养殖真实性的授权,以及裴俊廷及其部门实际作过这方面核实的证据。
并无用海审批权
裴俊廷对律师说,在海域使用审批中,他仅负责核实申请人申请使用的海域“是否有人提出矛盾或是否经调解后无矛盾”,并负责填报,具体经办人也常常不是他。对此,记者也进行了证据核实。
记者看到的《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四份区政府文件似乎可以证明所言不虚。
这四份文件是《关于加强海洋管理工作的意见》(大金政发〔2006〕40号)、《金州区海域使用办法》(大金政发〔2006〕41号)、《金州区海域使用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大金政发〔2006〕27号)、《关于金州区养殖用海有关情况说明的函》(大金政函〔2010〕6号)。
从这些法规和文件看,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机关是金州区海洋与渔业局,初审、初始登记、审核等审批手续均由该局负责,最后由区政府批准。街道及其下属单位农业服务中心均不具有这方面的法律地位与工作职责。裴俊廷的工作就像工商登记事务中的代理人或中介,只是负责填报、报送。
渔民和审批机关使用的、由国家海洋局定制的《海域使用申请书》《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似乎也可以证明裴俊廷所言不虚。
在大魏家街道渔民于某的《海域使用申请书》上的“申请使用海域的基本情况”一栏写着“与周边用海单位无矛盾”;唯一的审批机关栏“乡(镇)街道意见”栏中,没有签署意见,没有裴俊廷的签名,但有时任大魏家街道办副主任的陈某某的签名和街道办的公章。
在于某的《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上,“受理机关初审意见”一栏有区海洋与渔业局工作人员林长松的签名,其签署的意见是“与周边无矛盾,建议批准”,没有盖公章;“审查机关审查意见”一栏是空白;“审核机关审核意见”一栏有区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张茂长的签名和公章,没有签署意见;“批准机关意见”一栏有区人民政府盖章,没有人签名,也没有签署意见。
另外两位渔民的《海域使用申请书》《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也反映了相同的审批程序。在其中一位渔民的《海域使用申请书》上,记者看到的签字人不是陈某某,而是农业服务中心的另一位工作人员魏某。
更无补偿审批权
李长青认为,根据常识,即便裴俊廷在海域使用填报工作中存在问题,也不等于他在海域动迁补偿工作中存在问题。
一审判决书显示,裴俊廷“帮助”上述8名被告“骗取”海域动迁补偿的行为绝大部分发生在2010年至2011年期间,即大连临空产业园海域动迁一期、二期工程期间。这一时期裴俊廷有无相应职权——有无动迁补偿的审批权,一审判决书语焉不详。
相反,有不少证据显示裴俊廷没有相应职权,他领导的部门只是配合区海洋与渔业局做些辅助性工作,如张贴公告、发通知。还有一些文件显示,这一时期的动迁补偿工作如发布征海通告,对动迁户进行登记、核实、核定、公示,签订动迁协议,发放动迁补偿款,均由金州区海洋与渔业局办理。
案卷中只有一个关键证据—— 大魏家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裴俊廷职权的《证明》,可以证明裴俊廷有相应职权。这份《证明》的日期是2017年11月14日,即开庭前一个星期也即裴俊廷因本案被拘留400天之后,才由街道办开具的。
李长青说,这份《证明》不仅可疑,也无意义,因为从裴俊廷的职务看,从前述海域使用申请审批表格和海域使用、动迁补偿文件看,裴俊廷均不具有相应职权。而且,一般而言,裴俊廷的职权是由街道办在相应的文件中规定的,只要拿出这样的文件,他的职权就会一目了然。
一个悬疑
有人向记者反映,裴俊廷的实际举报人秦某是当地一位神通广大、海域使用面积巨大的人物。裴俊廷本人也对律师说,由于海域使用审批等事项,他和秦某发生了过节。但对这一细节,该反映情况者以及裴俊廷本人均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
不过,一审判决书中记载的一个情况令记者颇为困惑——
前述8名获得动迁补偿的被告人中,无业人员马某将自己获得的86万元补偿款、退休人员安某某(女)将自己获得的73.25万元中的55万元付给了案外人秦某,付给秦某的理由是“发现海域使用权人系秦某”。根据这种记载,人们很容易产生“那么秦某也是犯罪嫌疑人”“如果秦某是犯罪嫌疑人,为什么没有受到追究”等疑问。对此,一审判决书颇为罕见地追加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海域使用人为秦某”的内容。接着又追加了“而二被告人(指马某、安某某)在获得征海动迁款后,是对侵吞国家财产如何处理的个人事情,不影响对二被告人侵吞国家财产总数额的认定”,似乎又确认了该二人付给秦某的钱是赃款。
然而,秦某确实成为了本案的案外人。
裴俊廷告诉李长青律师:“2016年10月12日这天,我是被沙河口区反贪局一位领导叫到沙河口区反贪局讯问后被刑事拘留的。那天,该领导正在讯问我时,走廊里出现了秦某。该领导马上同秦某打招呼,叫他上楼等……”
李长青律师说,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该案应当由金州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没有管辖权,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立案侦查是违法的。该检察院向上级检察院请求指定自己管辖,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正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