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江超诉当地住建部门案,是日前最高法院发布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中的案例之一。在王江超等3人与征收部门就房屋补偿安置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鉴定,认定涉案房屋属于危房,长春市九台区住建部门据此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王江超等3人对紧急避险决定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紧急避险决定无效、责令被告在原地重建房屋等。法院判决认定,九台区住建部门的行为属于程序违法,判决撤销紧急避险决定;原地重建的主张不符合该区域的整体规划,不予支持。
法院公布的另一起案例异曲同工:它是陆继尧诉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陆继尧认为,在无任何法律文书为依据、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济川街道办将其后院拆除搬离的行为违法,故诉至法院,请求恢复原状。虽然街道办辩称其未实际参与拆除活动,但法院审理认为,作为陆继尧所建房屋的动迁主体,街道办具有推进动迁工作实施拆除的动因,亦实际经历了该次拆除活动,可以推定街道办系该次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并确认此次拆除行为违法。
对此,专门承办拆迁类案件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健认为,不动产征收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片面追求行政效率而牺牲正当程序,甚至不作书面决定就直接强拆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此次,法院在用实际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在8件案例中,就有2件这样的案例,彰显了行政诉讼保护公民产权的制度功能。而且,这说明如今法院系统更加从基础事实出发,结合责任政府、诚信政府等法律理念和生活逻辑作出合理判断,促使行政机关在城市化进程中秉持尽责担当的理念,依法行政,规制违法行为,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引导社会公众依法诉讼,尤其是更充分地保障群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