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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清白出资买房 莫名“债主”屡屡上门滋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质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11/4           ★★★
摘要:
村民清白出资买房 莫名债主屡屡上门滋事 日前,江苏省邳州市发生一件蹊跷事,开发区村民许敬德用自己多年的积蓄买了一间商铺,不料来了两个与许先生素不相识的不速之客,数次在许先生的商铺滋事:砸锁、毁坏门窗、捣毁门市的广告牌、张贴侮辱性标语等等,而且

村民清白出资买房 莫名“债主”屡屡上门滋事
 
日前,江苏省邳州市发生一件蹊跷事,开发区村民许敬德用自己多年的积蓄买了一间商铺,不料来了两个与许先生素不相识的“不速之客”,数次在许先生的商铺滋事:砸锁、毁坏门窗、捣毁门市的广告牌、张贴侮辱性标语等等,而且不分白天与夜晚,持续数月之久,致使许先生买来的门市房不能正常营业,也无法出租他人,给许先生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甚至人身安全也受到威胁。为此,许先生气愤至极,多次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要求公安派出所立案调查,但至今无人问津。
买房引来“讨债人”
村民许敬德住邳州市经济开发区马场村,2014年5月30日,他倾全家之力以35万元的价格,在附近的“飞龙大酒店”东侧一楼买了一间58.46平方米的商铺,并与卖方签定了合同。许先生说,他出高价买了这间商铺,就是经营门市,养家糊口;可就在他买房的次日,来了两个他从不认识的陌生男人,在开发区派出所一名警察带领下,趁他不在的时候,砸坏他的门锁,写出“此房转租”的广告牌。许先生感到莫名其妙,也非常恼火,便跑到开发区派出所问明原委,可是派出所始终否认他们知情,只是说警察“找错门了”。
许敬德以为这事就算过去了,安心经营门市,可是麻烦才刚刚开始。这之后,两外陌生男人经常“光顾”他的门市,光天化日之下,明目张胆地砸毁门市的门锁,然后扬长而去。或者在夜深人静的时候,俩人用砖块猛砸许先生的房门,而且捣毁门市上方的广告牌,在门上喷写或张贴“寿衣花圈”等侮辱、诅咒性的标语。许敬德说,近一年来,俩人隔三差五就来闹事,明里暗里,从未间断,搞得门市鸡犬不宁,根本不能正常经营,也严重骚扰、破坏了他一家人的正常生活。他多次报警,每次派出所来“处理”一下了事,俩人的行为从不见收敛,反而变本加厉,更加有恃无恐。数日来,俩人持续屡屡上门滋事,严重破坏了门市的正常经营秩序,使他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许敬德说,长期到他门上闹事、打砸的俩人,一个是邳州市加口中学教师陈某某,另一个是邳州市赵墩中刘小学教师吴某某,俩人闹事的理由非常牵强:因为许敬德买的房子是郭某的,而郭某欠他们的钱。许先生认为,陈、吴俩人的理由是极为荒谬的,是不可接受的。他已交清35万元的全部购房款,原房子的债权债务与他毫无关系。退一步说,既便郭某真的欠他俩的钱,他俩可以找郭某直接协商解决,也可以到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怎么可以明知房子早已卖给他,还长期屡屡次次进行恶意滋事,骚扰他的家人,破坏他的门市正常经营呢?
奇怪的“商铺租赁合同”
据了解,邳州飞龙大酒店由江苏飞龙鞋业有限公司开发,其中东侧一楼门面房从北向南第四间商铺由当地个体户郭某2009年9月24日租赁。2014年5月30日,经过与郭某协商同意退租后,许敬德一次性买断商铺的长期经营权,并与江苏飞龙鞋业有限公司签定了合同,合同条款明确规定,门面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许敬德。同日,许敬德和原房东郭某还签定了“补充协议”,郭某在“协议”中称,他转让门面房纯属自愿,此前门面房所有债权债务与许敬德无关等等。
然而,三番五次到许敬德门面房纠缠的教师陈某某、吴某某,其中陈某某手里也有一份“商铺长期租赁合同”,合同是郭某和陈某某单独签定,,时间是2012年10月27日,产权拥有人“江苏飞龙鞋业有限公司”并没有参与,而且这份“合同”的第9条还规定:“自购买之日四个月内,甲、乙双方若一方欲终止合同,另一方必须同意并退款或退房”,令人匪夷所思。据投诉人许敬德介绍,他与“江苏飞龙鞋业有限公司”签定合同并买断商铺经营权之前,商铺一直由郭某某经营机动车润滑油生意,商铺的街坊和邻居们也纷纷反映,陈某某从来没有实际拥有和经营、打理过一天商铺,更让人大惑不解。
记者为弄明原委,试图找到郭某某了解情况,但几经努力最终却联系到郭某某的母亲,郭母称对这份合同的来龙去脉非常清楚,她说:“郭某几年前入股房地产开发,手里拮据,便经人介绍,从陈某某手里借了25万元钱,可是后来房地产生意不好,拿不出钱来,只好每月还利息,总共利息还了10万元,后来没办法,又还陈某某13万元本金。真的没有一点办法,他们太厉害了,儿子快被逼死了……”郭母说着声音哽咽了。
关于郭某与陈某某签定“商铺长期租赁合同”一事,郭母说:“那份‘合同’只是一份借贷凭据,与房子无关。房子是许敬德的,他才是真正买房子的人。他们天天逼,我儿子已被逼得没法活了,被逼得没有办法才签那份临时合同的。一共就借25万块钱,连本加利已经还了23万元了,钱还差不多了,他们仗着公安有人,又想霸占房子,还说我儿子是诈骗犯……”。
郭母越说越激动,很多情节表述极具情绪化,让人很难作出准确的评判。那么,相关部门是如何处理的呢?
派出所:维持现状 照顾各方关切
就上述有关问题,记者联线了邳州市经济开发区派出所经办此案的警官,这位警官在电话里没有闪烁其词,也没有刻意隐瞒,他说:经调查,郭某少陈某某的钱,就把房子给陈某某了,又把房子卖给许敬德了。陈某某到许敬德的门市闹事,就是换门锁、拆毁广告牌、写上“寿衣花圈”之类。陈某某又到卫生局举报,许敬德的诊所已不开了。考虑到许敬德确实花钱买了门面房,我们照顾到他的实际利益,所以维持现状。陈某某目前也没去了,许敬德也没有报警。
然而,著名律师吕金城却认为,以房产抵押或买卖合同作为借贷凭证,是目前民间多见的一种借贷形式,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任何凭据,对社会、对第三人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因为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更不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吕律师说,本案中的“商铺长期租赁合同”作为一种借贷凭据,在债务人没清偿或全部清偿时,其效力依然存在,但只能针对特定的债务人,不能超越“相对权”。尤其是债权债务人在商铺租赁合同第九条中重点强调“自购房之日四个月内,甲、乙双方若一方欲终止合同,另一方必须同意”的限制性条款,说明债权人拥有商铺长期经营权的愿望已经失去基本证据的支持。在此前提下,任何单位或个人,主观认定商铺仍属于债权人,都是没有依据的,也严重滥用了法律意义的“裁量权”。债务人根据和债权人在“合同”中签定的限制性条款,在单方面终止“合同”若干个月后,第三人且在不知情的情况买断了商铺的长期经营权,无可厚非,应受法律保护。债权人只能针对债务人依法进行清偿,绝不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否则就是侵权行为,将依法进行民事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许敬德在给媒体的投诉函中也满腹委屈和愤怒,他写道:我作为无辜的第三人,清清白白出资买房,却遭到陈某某、吴某某长达一年的无休止的恶意骚扰,多次砸坏我商铺的门锁,毁坏商铺的广告牌,而且多次在深更半夜持砖块砸我房门、喷写、张贴诅咒性标语,致使买来的商铺近一年无法经营,家人无法安宁生活。陈某某、吴某某俩人的违法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强烈请求公安局立案调查。
许敬德最后强调:陈某某和吴某某作为人民教师,竟然置自己的身份、尊严和国家法律于不顾,在警察多次处理的情况下,仍然十分嚣张,并扬言他们公安、法院都有人,谁都不敢动他。难道你公安、法院“有人”就可以长期损害别人利益,就可以公然挑战国家法律吗?
坚持正义,维护社会公正,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神圣职责。相信邳州市有关部门能够处理好此事,媒体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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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翱翔蓝天    责任编辑:lant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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