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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说明书是否属于著作权作品范畴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2/15           ★★★
    原告公司是一种“新型单级多旋片真空泵”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该真空泵具有结构简单轻巧、真空度高、抽气量大等特点,原告根据该水泵的工作原理、性能参数、安装调试、外形与安装尺寸等设计了产品说明书。由于该真空泵的独特设计具有明显的市场竞争优势,原告客户群不断扩大并取得了丰厚的经济效益。2011 年下半年,被告某公司制造TXD1-100 型“抽渣专用车泵”,该产品的使用说明书与原告产品使用说明书的内容完全一致,只是将企业名称变更为被告的名称。原告主张其产品使用说明书属于著作权中的作品范畴,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产品说明书是否属于著作权中作品的范畴,合议庭有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产品说明书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范畴,不享有著作权。作品首先具有独创性,是作者独立构思而成,而产品说明书内容组成有产品性能概述、 技术参数表、 产品照片组成,上述内容均不具有独创性。产品说明书不能反映思想、情感、观念或见解,也不能离开产品而独立存在。因此,产品说明书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另一种观点认为,具有独创性的产品说明书依法享有著作权。产品说明书在表达上具有一定的创作空间,不同人员所写的说明书具有个性化特色。具有独创性的产品说明书符合著作权法中作品的特征,它是对产品信息和产品客观评价的一种表达方式,在内容的表达、版式的构思设计、 文字的修饰组合等方面均具有独创性,并可以复制和广为传播,能够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首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了作品范围,虽然没有明确把“产品说明书”列入作品范围,但产品说明书中文学性的说明、 产品设计图以及其他的一些图片、标识只要是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实质条件,即独创性,就可以作为作品予以保护。其次,产品说明书是对产品使用及性能独有的文字描述,以文字、照片、示意图的组合表达产品特定的内容。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为了介绍产品、宣传企业,经过智力劳动,设计创作了产品说明书,以照片、表格、文字叙述构成的整体设计融入了设计者的智慧,并付出一定的金钱和劳动。通常产品说明书除了对产品所包含信息的介绍外,还加上了作者主观评价方面的内容,在创作目的上,评价性内容多于对产品信息的介绍,这种产品说明书在介绍角度的选择、文字语言的运用、 叙述层次的安排上都具有自己的特点,意欲具有一定的感染力,以达到产品宣传推广上的功效,其独特的组合和整体构思,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基本属性。因此,只要符合独创性的产品说明书,就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如只是单纯对产品的直接描述,产品说明书与被说明对象之间的关系是一一对应的,作者在文字上没有独创性,不属于作品,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因此,本案中产品说明书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其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关键。

 

 

文章录入:琳琳    责任编辑:z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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