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法官贺文彬/张立清/李莹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没有对证据进行审查,依据营口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提供的漏洞百出的【2011】临残鉴字210号伤残程度鉴定意见书,对孙恒才和保险公司进行了民事判决(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盖民一初字第2328号),判决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33万多元。李某2011、4、3—2011、5、4沈阳骨科医院病志记载:“坐骨神经完整”,入院时查体记载:“踝及足部感觉消失,肌力0级”;出院时查体记载:“踝及足部感觉减低,肌力0级”,说明受伤以后踝及足部感觉有所恢复,经治疗后好转,肌力仍为0级。2011、5、4—2011、6、20沈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志出院情况记载:“...双下肢无疼痛,双下肢皮温皮色可...”,未记载下肢截肢和踝关节肌瘫。
营口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赵金铸、张金涛签发的该所【2011】临残鉴字210号伤残程度鉴定意见书(二)检查所见:“...左下肢膝以下肌力0级,拇背伸肌力2级,轻度足下垂畸形...”,由第一次住院病志记载的出院踝及足部感觉减退,肌力0级,且第二次住院病志出院情况根本没有记载踝关节异常的情况下,鉴定查体就变成了膝以下肌力0级;该鉴定意见书(四)分析说明:“...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第4.5.10.b)和4.10.5.b)项之规定,分别评定为伤残五级和伤残十级。...”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第4.5.10.b)项标准内容为: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在伤者李某没有截肢的情况下,依据截肢条款认定伤残等级5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五级伤残肢体损伤条款下a、b、c三项为肢体缺失,d项为一肢功能完全丧失,李某膝关节功能正常,法医查体中也没有描述髋关节功能受限,即使单纯一个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也不可能认定一肢功能完全丧失。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法官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之规定,没有对营口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2011】临残鉴字210号伤残程度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对鉴定过程的说明、明确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查,没有对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进行审查,没有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且在保险公司对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不仅没有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证,也不同意进行重新鉴定,而是按照引用鉴定标准错误的鉴定意见书认定的五级伤残进行判决。孙恒才曾写明理由,向盖州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至今未予以任何形式答复。现已经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这么如此明显的一个错误鉴定,判决前没有人进行审查,判决后发现了错误没有人进行纠正,请问我们的司法工作者是如何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如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