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级领导:
您好!
我们山东潍坊亨德置业公司的职工,继续反映潍坊中院的“叶杨团伙”,把司法资源卖给了新盛公司,类案不同判、重复诉讼、超标的保全的事情。详情如下:
一、她们贪利卖法,甘当“于治业恶势力的保护伞”,同案不同判,枉法裁判太明显。
我公司起诉潍坊新盛染织公司确认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的官司,2018年7月一审就作出了鲁0791民初232号判决:确认协议无效,新盛公司返还我公司款1810万元等。可这个正确判决结果,2020年12月却被时任高新区院长的杨维波故意的改错了,违背了最高法院类案的结果,同案不同判。2021年4月上诉,潍坊中院执行二庭副庭长叶伶俐操控中院民一庭,二审强行的维持了。
幸亏2020年8月省高院参照(2016)最高法民申2446号类案等的认定方式,予以拨乱反正,作出了4887号裁定指令潍坊中院再审。可她们仍然对抗省高院的决定。直到2021年3月15日,139号再审判决才维持了232号判决,并撤销了支持新盛1012.9万元请求的民初1458号判决。
经查,是叶伶俐勾结现分管立案、执行、审管办的杨维波,与律师弟弟叶晓骏等内外结伙,取利后帮助“新盛于治业恶势力”,把法律变为折腾我们的魔棒!达不到目的她们就继续制造冤案,致使正确的判决历经三级法院、六次审理的曲折才生效!
二、她们制造重复诉讼,企图变相的推翻生效的判决,公器私用,给新盛缓交了72.8万元诉讼费,中饱私囊。
再审的判决刚刚作出的第四天,即去年3月19日她们就又帮助新盛又搞一案两诉(88号),再次审理“土地优惠政策”,图谋同案不同判!违规表现在:
1、新盛申请缓交受理费72.8万元,不先经批准,就立了案。
新盛起诉的同时申请缓交受理费72.8万元(附1缓交申请书),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九条“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的规定,应先作出“准予缓交72.8万元的决定书”,之后再立案。可未经作出缓交决定,杨维波就指使立案庭当天就给新盛立了案(附2受理通知书88号)。他颠倒了“先批准,后立案”的顺序,架空了法律,明显的违法受理!
2、她们把控潍坊中院,不顾我们的抗议,免费的为新盛提供诉讼服务,达一个多月。
3月19日—4月24日期间,潍坊中院免费为新盛提供诉讼服务。根据《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起诉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应当书面通知原告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的规定,立案庭拖延了四天,直至3月24日才通知(附3)新盛自立案7日内缴费。新盛过期仍未缴费,她们应按新盛自动撤诉处理,可她们反而下传票于4月19日开庭(附4)。她们主动积极的把司法公器免费给新盛私用。
3、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她们蒙蔽院长后补的诉讼费缓交一个月手续,漏洞百出。
我公司3月25日、26日到场质询,立案庭长怕露馅,才于3月29日补了个审批表(附5),对3.18缓交诉讼费申请批准了一个月。既滞后,也遗漏了《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经审查和评议,合议庭可以就司法救助委员会授权范围内的案件直接作出决定”规定的“审查和评议”程序,也非《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办理救助案件应当制作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规定的“救助决定书”形式。
尤其是缓交审批表中,审查人张锡辉明确的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之规定,不同意其减交受理费的申请”!在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况下,庭长却故意的超越法律,准许缓交一个月,并蒙蔽院长签了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太明显了!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29条“违反规定,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的,给予处分”和《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第五条第三款“对违反规定发放国家司法救助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的规定,应追究她们的责任!
4、经省里监督,新盛降低诉讼请求为5830万元,只补交了案件受理费的少部分。
重复立案和立案不收费均是法律所禁止的!面对如此严重的司法腐败,我们自4月6日起多次向“问政山东”反映。杨维波等回复时坚称可以重复立案,硬说企业也属于司法救助的范围(附6)。经省里监督,新盛才于4月25日降低诉讼请求为5830万元,总算交上了333320元的受理费(附7)!
三、实际保全了1亿,之后降低诉讼请求为5830万,超了诉讼标的4170万太明显了,她们竟然“吹黑哨”掩盖这超额的部分,仍胁迫我们至今!
2017年9月第一次保全,叶伶俐的弟弟(附8新盛委托书),就以违法超标的保全等为围困的手段,胁迫我们妥协。
2021年3月24日新盛申请保全,金额为1亿元(附9申请书)。2021年3月31日她们第二次实际超标的查封了我公司的土地(价值2.5亿)、房产等,总价值3亿余元。最狠毒的是,她们暂停232号生效判决书执行款的过付,致我们判决的债权至今得不到兑现!
由于3月30日实际保全的标的为1亿元,且之后新盛于4月24日,把诉讼请求从10000万元降低为5830万元,故本案至少明显的超标的保全了4170万元(10000万-5830万)!而且实际查封、冻结已达到了3亿,超过了2.4亿余元,因此我公司于6月26日提出了执行异议,要求解除超过诉讼标的的部分。
而叶伶俐7月27日竟然跳出来审理其弟弟一直隐名代理的本案,从幕后跑到了前台(附10异议听证传票),公开的办关系案!她开庭时自审自记,承认了姐弟关系。我公司当庭申请她回避后,她不请示院长下回避决定就作出了执行异议裁定,剥夺了我公司的法定回避权!她在裁定中编造谎言,凑数说只保全了5000万元(卷宗里根本没有五千万的保全申请书和担保函),掩盖了保全至少超了4170万标的的事实。省高院刘夏因当时孩子在昌乐二中上学,常到潍坊,复议时也受到了叶伶俐的欺骗,不详看保全卷宗就胡乱的维持了。根据《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九款“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致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害的,应追究责任”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30条“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给予处分”的规定,应追究叶的责任!
四、她们控制88号案四次反复的开庭,审了一年多后虽驳回了起诉却不收新盛一分的诉讼费,又白白的把司法资源送了人情!
88号案件,自去年3月19日立案后,实际于去年6月3日、9月29日、11月24日、今年1月6号(附11)四次开庭,她们纵容新盛缠诉不休,大大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
杨维波最后借着自己分管审管办的便利,妄想再次通过中院的审委会来推翻232号案件的判决结果!开会时由于主要领导的参加,才打破了他的幻梦。今年4月26日,审理了13个月之后,终于作出了驳回重复起诉的裁定(附12)。可裁定书中并未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诉讼费、保全费,分文不收新盛的费用!违反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三条“案件审结后,应当在裁定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的规定,她们把司法资源白给新盛使用,合伙来欺负我们。
五、她们至今插手高院,免费帮助新盛拖延解封我们的财产,胆子忒大、心眼太坏了!
新盛自2013年起已经停业,利润被于治业恶势力霸占,经营费用靠盘剥员工,本案原来多审的诉讼费都是向多个员工借款来的(附13职工集资判决书),现二审33万元的上诉费必然也无力缴纳。
新盛于5月5日提交了88号案件的上诉状, 25日高院立案登记为1275号后,新盛至今仍未交二审的诉讼费用,非法的免费拖延保全财产解封的时间,继续损害我公司的利益。
我们急切的请求:
国家的诉讼制度这么好,可这一案两立的错误,为何会久拖不决呢?!
自2017年9月起,新盛就对我公司的资产进行了死封,至今已近五年。因巨额的资金长期不能回收周转,公司的经营已受到了重大的干扰,员工半年多工资不能发放、相关的施工企业300多农民工劳务费用也拖欠了八个多月,许多家庭已生活困难。
恳请有关领导,根据以上事实,尽快帮助我们解除(2021)鲁07民88号案件遗留的至少4170万元违法超标的保全,并监督查处她们一案两立、超标的保全、枉法裁判的严重违法乱纪问题!
尽早制止她们欺瞒上级领导、徇私玩弄法律的腐败行为,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恢复潍坊营商环境的平稳秩序!
(欲了解详情,请参看四风作怪法官滥封乱判,高院纠正维护四个自信_中视财经网 (ccepi.cn))
潍坊亨德置业公司全体职工
2022 年 6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