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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永嘉毁粮田建设砖瓦厂25年 农田至今无法收回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11/18         ★★★

温州永嘉毁粮田建设砖瓦厂25年 农田至今无法收回

浙江省温州永嘉桥下镇农民在集体土地上建制砖厂25年,八旬老人叶洪有承包田出租后被改变用途要求收回承包农田协议书被驳回,合法权益至今得不到保障。他尽管多次反映,至今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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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永嘉县政府向叶洪有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补办的土地承经营权证合法

事情要追溯到25年前。1994年1月23日,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八里村八旬老人叶洪有将坐落在洋心湖西首1.55亩承包田租借给陈显珍使用。后陈显珍在农田里建起制砖厂。2015年6月24日,叶洪有以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尚未取土地承包使用权证为由,要求补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2015年6月25日,桥下镇经初审并上报。永嘉县审核后于同年10月28日进行公示。2015年11月12日,永嘉县政府向叶洪有发放了土地承包权证(证号:0602724)。

桥下镇八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服永嘉县政府向叶洪有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行为,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温州市中院作出撤销永嘉县政府向叶洪有颁发永农地承包权(2015)第0602724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政行为。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温州市中院(2016)浙03行初251号行政判决书,驳回桥下镇八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诉讼请求。2017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桥下镇八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诉讼请求,叶洪有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行为合法。

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有效

据了解,和叶洪有签订农田承包协议书后,陈显珍在农田里建起制砖厂。直到近几年,叶洪有才发现,陈显珍在农里建制砖厂且停止运营,依据当时签订协议和口头约定,应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协议,要求陈显珍返还其承包田,但被拒绝。叶洪有还发现,陈显珍已将承包地调换给第三人使用。叶洪有认为,与陈显珍签的协议书违法,应依法解除。为此,叶洪有把陈显珍告上法庭。5月5日,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涉案协议书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严格按照协议书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叶洪有不服判决,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10月30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3民终5443号民事判决书,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叶洪有认为,永嘉县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已查明该案诉争承包土地流转协议书的解除纠纷。而桥下镇制砖厂负责人陈显珍擅自与第三人调换承包土地,改变土性质,已经违法。陈显珍经营的桥下制砖厂停业停产后,于2012年将厂房和土地作价350万元出卖给案外人。

叶洪有认为,1994年和陈显珍签订的合同没有标明履行期限,也没有转包字样,只有转让使用,这份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应,应该依法作废。叶洪有表示,陈显珍在制砖厂关闭之后,将土地卖给他人使用,法院没有查明。叶洪有与陈显珍承包土地流转使用,不许陈显珍擅自与第三人调换承包土地进行改变农用地性质和用途,陈显珍利用非法手段获取滥用土地,多占少批,已经改变了土地性质和用途,且陈显珍经营的桥下制砖厂已停业停产状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与《合同法》的规定,应当依法解除。据了解,叶洪有为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3款,14条及《民事诉讼法》第164 条之规定,已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查明涉案事实,依法改判。

村民合法权益应当维护

律师指出,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结合《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转用审批手续。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故叶洪有和陈显珍双方约定的用益物权不能成立。目前,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关规定,也禁止土地未经审批而改变用途。对于合同内容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的合同,永嘉县人民法院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双方依据合同而取得的对方财产应相互返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浙江省自然资源局一位专家表示,破坏农田,违反了《国土资源法》;“破坏耕地5亩以上的,就可立案侦查并移送司法机关,直至追究刑事责任。陈显珍究竟破坏多少农民承包田办制砖厂,需要当地相关部门查证后予以追责。此事将继续关注。

编后话:国家鼓励土地流转但不是随意可以改变土地用途,办企业一定要遵守土地法等相关规定,否则后悔也来不及。也希望法院依法解除协议书并返还叶洪有的承包田。(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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