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至今的案件中,公正的判决都是通过对当事人双方证词及案件发生的经过进行法律分析,反复调取各方证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做出正确的判决。然而通过一面之词,忽视确凿证据而做出不恰当判决的案例也是屡见不鲜。
刘怀宏案一直以来都备受社会关注,许许多多关心本案的群众声音也是接连不断。而此案让人匪夷所思的判决更是让人不禁质疑:临泉相关办案机关分管此案者杨某到底在为谁保驾护航?
2009年,刘怀宏与阜台公司签订了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购房款后双方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2010年刘怀宏决定用所购的涉案公寓楼开办酒店,需将涉案公寓楼调整规划,增加一层(面积1531平方米)。阜台公司作为房屋开发商,便以自己的名义向临泉县城乡规划局提交变更申请,并获得了该局的批准。此后,刘怀宏自筹资金在涉案房屋的顶层上加盖了一层,并在阜台公司的积极配合下,命名为阳光假日酒店对外营业,开业当日,阜台公司派代表前来参加开业仪式,并赠与刘怀宏3000元礼金。
2012年,在历经2年,双方均对房屋产权无任何异议后(合同法五十五条规定: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阜台公司法人高杰以刘怀宏为阜台公司项目经理,低价与自己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公司法为由,将刘怀宏告上了法庭。
2012年到2017年期间,高杰又先后3次向阜阳市公安机关提出控告,伪称刘怀宏在职期间,以职务之便,利用其掌管的售楼章与自己签订了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追究刘怀宏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阜阳市公安机关自2012年起经过2年的全力侦查,3年的反复复核,调取证据,多方查访最终3次均认定:高杰控告刘怀宏涉嫌职务侵占,没有犯罪事实,不符合立案条件。并下发了3次不予立案通知书。
在本案中,不难发现,阜台公司积极协助刘怀宏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书、涉案房屋的标准命名,阜台公司派代表到场参加了刘怀宏在涉案房屋开办酒店的开业仪式,这些事实表明,高杰完全知晓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
公安机关截止到临泉法院判决之日时(2015年底)已2次下发了不予立案通知书(2017年经过侦查后又下发了一次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书中均说明:刘怀宏对涉案房屋不具非法目的,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然而如此铁证之下,临泉法院分管此案的杨某仍以刘怀宏具有非法目的为由予以干预,最终临泉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依据判定了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2016年刘怀宏上诉至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公安机关前后共3次侦查结论,撤销了临泉县法院的原判,并发回重审。可是,至今距发回重审的裁定已一年有余,早已超出了案件重审结案期,临泉判案机关无故拖延,时至今日仍不曾判决,到底是什么让临泉有关部门对此案置若罔闻?又是什么让临泉法院对于公安机关的3次侦查结论视若无睹?内幕我们不得而知,但希望上级执法机关对此案予以重视并监督执法,广大热心群众及网友也将持续关注。
(声明:本文均为案件当事人本人意思表达,证据全部真实存在,如因本文内容而涉及的法律问题均与笔者及平台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