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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商业楼盘非法建设 监管部门职责缺失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商务新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5/31           ★★★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任何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国家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领域的审批有着严格规定和罚则。然而在河南新郑市有一栋六层商业楼盘,在没有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明目张胆私自建设;当地职能部门监管不力,国法政令似成一纸空文。

  违法建筑反响强烈

  

 

  据了解,这栋六层建筑楼位于郑州市地铁郊区线龙湖镇小乔站附近,2015年3月份擅自开工建设,建筑面积约1万多平米,目前该建筑已经封顶,正在进行装修施工作业。

  由于没有合法审批手续和严重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生活,附近群众对此事反映强烈,已有多名群众多次投诉举报。据知情群众透露:“这栋楼是郑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的总经理谢丽亚私自卖给一个叫孙某的人开发建设的,建设单位啥资质都没有,现场也没有任何施工标牌和安全标识,连公开招投标程序都没有。群众利益无小事,为官不为也是一种腐败行为。

  国企背景谁能监管

  

 

  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郑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成立于1987年,企业法人是谢丽亚,企业类型为全民所有制,出资人为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该项目地块正是郑州市建设委员会的直属单位——郑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的国有土地,自2015年开工至今建成封顶,从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合法审批,属于典型的非法建筑。

  新郑市规划局和住建局向媒体证实,该建筑项目没有任何审批手续,之前下达过停工通知,至今未依法进行处罚和移交法院强制拆除,甚至有龙湖镇某规划所长前去执法时被殴打的说法。

  我国《城市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我国《建筑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都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开工建设等有严格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另据国务院令第279号《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新郑市房产市场建设秩序如此混乱,职能部门监督管理如此缺失,如何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如何保证当地建筑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莫让国家法律法规在新郑市成为一纸空文。(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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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comnews.cn/sh/20170531/776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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