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惩办莒南第九届政协委员葛成武及老婆刘桂芬黑社会犯罪团伙诈骗、打砸、砸店、打人、抢劫所犯罪行及其保护伞的反映材料
社会各界、各级领导:
受害人:吴艳,女,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五金公司家属院。
受害人吴艳的宝贝1+1服装店自2015年11月11日被葛成武、刘桂芬黑社会犯罪团伙光天化日之下砸店、抛洒货物、伤人。又于015年12月11日午夜3时,葛成武、刘桂芬黑社会犯罪团伙趁月黑天高对该店实施了“抢劫”,受害人近30万元的财产被抢劫一空.
现在,受害人家的户口本、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小孩接种记录本被抢走,孩子无法就学,家庭财产被抢劫一空,受害人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而莒南县公安局以莒南不立字【2016】0000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受害人对于如此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竟然不予立案!并且没有说明任何理由。难道受害人被抢劫、近30万元的财产不翼而飞,公安机关不管不问?
2016年9月13日,莒南县公安局给受害人送达《莒南县公安局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要求受害人依照法定程序向莒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监督立案申请(附告知书复印件),故提以下申请:
请求检察机关对于受害人的报案,要求公安机关应当查明以下事实:
1、是谁实施了“抢劫”或者其他行为?
2、为什么实施“抢劫”或者其他行为?
3、被“抢劫”财产处于何种状态?
4、不予立案的理由!
先前,受害人反映了案件发生后“3”个多月,负有法律职责的莒南县城东派出所有关警察,始终没有对这伙犯罪分子做出任何处罚措施,受害人后来又多次拨打110、12345请求法律保护,但都被告知受害人“被抢”系“经济纠纷”,后受害人曾求救于莒南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所长彭志敏将受害人的“受害”定性为“寻衅滋事”!
后经受害人多方求助,莒南县公安局终于于2016年3月2日将横行不法的刘桂芬行政拘留6日,将无故殴打他人的犯罪分子汲明辉处以罚款500元,但明显处罚过轻!对这伙人将受害人的童装抛洒到大街上没有做出处理!
对于服装店被抢,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受害人是不能接受的。
1、2015年12月11日午夜3时许,葛成武、刘桂芬黑社会犯罪团伙率领30多人,撬开邻居家的电表,接上电源,公然将受害人商店的大门拆走,抢走户口本、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儿童接种证明、服装、电脑、空调、生活物品等受害人财产价值30余万元。
对于如此恶劣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不说明任何“理由”就不予立案,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2、是谁不经有关司法机关处理,不经财产所有人同意或者允许,“私自公证”了受害人的“合法财产”?使其成为黑社会分子“公然抢劫的理由”?公安机关有义务查明并告知受害人。
受害人依据莒南县公安局出具的<莒南县公安局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十余次去莒南县检察院信访部门反映情况,负有职责个别领导对受害人要求监督立案的请求避而不见,难道就这样让坏人继续逍遥法外?
请求社会各界及媒体给予关注,呼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查明事实真相,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确实履行人民公安为人民的神圣职责,打击犯罪,保护人民,还社会以安宁、安定!
本刊将继续报道持续关注!
受害人:吴艳
2016年10月15日
来源于:http://www.bhrb.com.cn/shehui/shyf/364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