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报新闻中心接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城街道南张庄村村民武传峰的来信,反映沂水县法院执行局长杨迎东以及办案法官张纪发违规办案,导致海王木业欠其工程款88万元无法讨回的情况。接到来信后,本报记者前去调查采访。
据举报人武传峰讲,2006年6月份,沂城街道办以招商引资的方式引进海王木业项目,厂址坐落于沂城街道南张庄村村前,占用该村土地近30亩,厂房占地采用租赁的方式,租赁期限为30年。首付10年租金,时间截止到2016年6月份。共建厂房两排34间,前排18间由武光青全额垫资承建,占地10余亩;后排16间由其全额垫资承建,占地15.5亩。
厂房建成以后,沂水县分管副县长、沂城街道办主要领导出席海王木业开业典礼,当地电视台对此做专题报道。
海王木业开工后,因为企业亏损,导致武传峰全额垫资的工程款88万元无法按时支付。2008年8月5日,海王木业负责人王俊洋和武传峰达成还款协议,协议约定:海王木业三年内结清所欠武传峰的工程款,若三年内结算不清,厂房产权归武传峰所有,违约方还应支付欠款额5%的违约金。
海王木业负责人王俊洋和武传峰达成还款协议后不久,包括武光青、沂水县农商银行在内的多家单位也向沂水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海王木业和王俊洋支付各类欠款共计600多万元。
因为海王木业无力支付巨额欠款,负责人王俊洋选择远走他乡的方式来逃避债务。在这种情况下,武传峰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将其承建的后16间厂房对外出租,利用每年的房租逐年抵消工程款。与此同时,武光青也将其承建的前18间占为己用,以此抵押工程款。
为了让海王木业厂房抵押武传峰工程款的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王俊洋和武传峰商定,让武传峰向沂水县法院提起诉讼,然后王俊洋将通过法院将厂房转让给武传峰抵押工程款。2014年8月4日,武传峰向沂水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海王木业支付工程欠款,2015年7月30日,双方达成(2014)沂民初字第2702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一,被告王俊洋于2015年8月5日之前支付原告武传峰建设项目款39000元;二,被告王俊洋拖欠武传峰工程款600647元以及欠款利息380000元,共计980647元,折抵原告武传峰所收租赁费148000元,剩余欠款832647元被告王俊洋于2015年8月10日之前支付;三,原告武传峰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15716元减半收取7858元,由被告王俊洋承担。
2015年8月17日,王俊洋和武传峰再次签订建设还款合同,合同约定:沂水县人民法院(2014)沂民初字第2702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7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乙方(武传峰)已于8月12日递交执行申请,鉴于乙方是垫资建设者,又是甲方(王俊洋)厂房院落实际占有者,甲方实际尚欠乙方879505元至今未还,甲方同意将所建厂房作价还款。
看到海王木业外债太多,王俊洋已经无力再经营,南张庄村书记武传广找到王俊洋,要求终止土地租赁合同。2015年5月份,王俊洋与南张庄村租赁合同终止后不久,南张庄村书记武传广将海王木业前排厂房占用的10余亩土地转包给武光青,合同期限28年;将海王木业后排16间厂房占用的15.5亩土地并没有转包给武传峰,而是转包给了外村村民张纪蜜,后排16间厂房仍由武传峰实际占用。
2016年3月8日,沂水县法院执行局突然给王俊洋下发《选择拍卖机构通知书》,要求王俊洋于2016年3月14日上午9时来法院技术室选择拍卖机构,对其位于沂水县沂城街道南张庄村房屋以及院落一处(即武传峰实际占用的后排16间厂房)进行拍卖。理由是王俊洋欠沂水县农商银行贷款8万元一案已经宣判,沂水县农商银行已经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并要求拍卖王俊洋的厂房。王俊洋随即将这个消息通知了武传峰。
听到这个消息的武传峰很震惊,随即找到沂水县法院执行局办案法官张纪发提出异议,武传峰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是:一,2014年8月4日,王俊洋与武传峰已经达成(2014)沂民初字第270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中确认2015年8月10日前王俊洋向武传峰支付工程款832647元,而王俊洋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日期前履行付款义务;二,2015年8月17日,武传峰与王俊洋协商签订建设还款合同,王俊洋同意以武传峰所建设的厂房作价抵押工程款(厂房经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为74万元),并且将签订的建设还款合同已经递交给法院执行局,法院执行局也知晓武传峰实际占用的厂房已经通过和解的形式进行处置,武传峰获得了此厂房的完全处分权,其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护;三,法院执行局不应当在明知拍卖房屋已经属于武传峰的情况下,向王俊洋提出对该厂房进行拍卖,侵害武传峰的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程序。
对于武传峰递交的执行异议申请书,办案法官张纪发拒绝接收,武传峰随即将执行异议申请书通过邮政快递发给执行局长杨迎东,杨迎东拒签。
武传峰告诉记者,沂水法院执行局长杨迎东和办案法官张纪发的态度很坚决,那就是坚持要拍卖。为了证实他的说法,武传峰当着记者的面拨通了法院执行局长杨迎东的电话,当武传峰问到其所占用的厂房法院将如何处理时,执行局长杨迎东给出的答复是必须要拍卖。武传峰问为什么只拍卖他占用的厂房,却不拍卖武光青占用的厂房?杨局长给出的答复是武光青占用王俊洋厂房和土地事情还没有理清关系,等理清关系以后再进行拍卖。武传峰表示王俊洋已经和他签订建设还款合同,王俊洋同意将厂房作价偿还工程款。杨局长说这份合同没有用,又说让武传峰找办案法官协商,他对这事也不清楚,以后不要再找他。随后挂断电话。武传峰又多次拨打办案法官张纪发的电话,均无人接听。
根据武传峰提供的电话号码,记者拨通了海王木业负责人王俊洋的电话,当记者将沂水法院执行局杨局长关于武光青占用其厂房和土地的事还没有理清关系的说法告诉他时,王俊洋告诉记者,这都是托词,武光青占用的厂房是他的,土地也是他从村里租赁过来的,这在整个沂城街道都是公认的事实,还有什么理不清的关系?法院执行局只拍卖武传峰占用的厂房,而不拍卖武光青占用的厂房,不合常理。
武传峰告诉记者,沂水法院执行局只拍卖他占用的厂房,不拍卖武光青占用的厂房,中间有猫腻。武传峰给出的理由是:一,如今他占用的厂房,王俊洋已经同意作价抵工程款,但是厂房下的15.5亩土地却让村支书武传广转包给了外村村民张纪蜜,如果法院拍卖,张纪蜜能中标的话,土地和厂房都归他倒也没有争议,如果其他人中标了怎么办?土地使用权是张纪蜜的,地上厂房是另外一个人的,法院如何处理好两个人的关系,土地和厂房分别属于不同的人拍卖后如何履行?所以说,法院拍卖他所占用的厂房,最终的结果只能是让张纪蜜中标或者是与张纪蜜关系密切的人中标,法院拍卖的结果不能保持公平公正;二,武传峰实际使用厂房的这几年,他就是将厂房租赁给张纪蜜使用的,张纪蜜看好他的厂房已经不是一天两天,且张纪蜜和村支书武传广关系很好,村支书事先将土地转包给他的目的,也就是为了将来一步步将厂房再霸占过来。如今法院执行局的坚持要拍卖他所占用厂房的做法,都是他们这伙人事先串通好的。
本报的法律顾问张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十、执行担保和执行和解 86.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87.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本案中,案件利害关系人武传峰认为他和王俊洋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对沂水法院启动拍卖其占用厂房的程序提出异议,并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沂水县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审查,并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做出裁定,若拒收则涉嫌违反法律规定,继续拍卖不仅侵害武传峰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无法保证土地和厂房使用的一致性。
事件的进展,本报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