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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陈志毅律所主任被指失职 中院裁定要求立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华网四川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3/8         ★★★

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志毅在代理永康市村民陈杰产民事案件中,涉嫌失职被投诉到永康市相关部门,该相关部门未对陈志毅进行调查处理而被告上法院。永康市法院裁定起诉人陈杰产所诉事项不属法院诉讼主管,不予立案。陈杰产不服裁定提出上诉。近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永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并要求立案。

    借款未还诉到法院

    事情追溯到2012年。2012年2月12日,永康财信担保公司法人胡耀以个人名义向永康市象珠镇前桑园村村民陈杰产借款26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2年8月12日,胡耀还让其哥哥胡献耀作为担保。然而借款到期之日,胡耀没有如约支付全部借款,后债务一直拖延,仅支付至2012年10月15日的利息,此后利息和本金分文未付。无奈之下,陈杰产委托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陈志毅律师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查封担保人胡献耀农行卡、坐落于永康市城东路面积143.86平米的房子及其在武义傲翔厨具有限公司的股权,后法院受理此案。2013年1月14日,陈志毅律师未经当事人陈杰产同意,擅自将诉讼状中诉讼保全标的予以更改,删除农行卡及股权,将不可以作为保全查封对象的永康市方奇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在城西的房产作为保全对象。

    2013年1月15日,陈杰产到律所了解情况,此时陈志毅才说出诉讼保全对象更换的事情,陈杰产当即提出反对并要求按照最初诉讼保全物清单原内容申请查封。但是陈志毅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辞。在陈杰产多次要求下,2013年1月24日,陈志毅以查封永康市方奇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房产错误为由,向永康市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变更为冻结胡献耀在武义傲翔厨具有限公司的15%股权。2013年4月12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胡耀归还陈杰产借款本金26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胡献耀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所主任被指失职 

    2015年11月16日,陈杰产到法院拿借据复印件时才明白造成债权至今无法兑现的原因,是陈志毅擅自修改诉讼标的物清单。陈杰产称,早在2013年1月14日,陈志毅律师将要求查封保全的胡献耀的农行卡和在武义的股权划掉,2013年1月21日,武义傲翔厨具有限公司从中信银行永康支行贷款1200万元。2013年1月24日,陈志毅才对武义股权进行空封。2013年12月,武义傲翔厨具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陈志毅的行为就是方便武义傲翔厨具有限公司贷款,套取现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

    2015年11月28日,陈杰产在手机上发布了题为“出大事啦,下一个可能就是你”的微信,将陈志毅在债权纠纷案件中的恶意行为详细描述出来。2015年11月29日,看到微信的陈志毅发短信给陈杰产,扬言要“告死你”。随后,陈志毅以陈杰产诽谤为由,向东城派出所报案,当天下午陈杰产被叫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陈杰产将自己掌握的相关证据作说明后,东城派出所对陈志毅的报案未受理。

    据了解,2015年11月22日中午。还有一段陈杰产与陈志毅律师的助理李玉洁的通话录音:陈杰产:你是2013年1月14日早上帮我送过去的呀。李玉洁:是的,好像我很抓紧就送过去的。陈杰产:是的,你2013年1月14日早上就立案的,对不?李玉洁:应该是的,因为比较着急,我就很快立案的。陈杰产:你第二次去,是当天下午去的还是第二天去的?李玉洁:我也记不清了,就通知我说批不下,叫过去改。陈杰产:你是肯定第二次过去把卡号和股权划掉,然后把永康市方奇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添加上去的?李玉洁:对的,是第二次过去改的。

    录音中显示,陈志毅律师的助理李玉洁明显说明诉讼保全物清单是2013年1月14日修改,而陈杰产当天并不在永康,无法与陈志毅商议修改事项。李玉洁还说当初修改是因为先前的保全请求批不下来,当陈杰产问是何原因时,其又说不知道。

    中院裁定要求立案

    2015年11月28日,陈杰产向永康市司法局反映浙江陈志毅律所陈志毅的问题。2015年12月28日,永康市司法局作出回复称:“我局律公科会同金华市律师协会永康分会对你投诉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先后到永康市人民法院档案室查阅了案卷材料,并询问了代理人陈志毅律师和相关当事人,尚未发现表明陈志毅律师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的事实和证据。也未发现足以吊销陈志毅律师执业证的事实和证据。”陈杰产认为,永康市司法局在作出回复之前,并没有做任何调查,仅凭表面材料进行判断,有失公允。

    据悉,2015年12月15日,永康市司法局律管科胡科长和永康市律师协会会长对陈杰产做调查笔录。陈杰产要求他们回答两个问题,一是永康市方奇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既不是借款方也不是担保方,查封保全该公司在城西的房产,查封错误,是否需要赔偿?在本案中是否可以申请查封保全,可以保全的理由?二是律师应当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本案中,律师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将可以查封保全标的物划掉,添加不能查封保全的公司,是否合法?律师协会会长不做回答并称不在其职责范围不需要回答,最后这部分笔录就空白。

    2015年12月28日,陈杰产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永康市司法局在调查处理陈志毅律师严重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要求依法进行调查处理。2015年12月29日,永康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金永行受初字第10号)裁定书,裁定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诉讼主管的事项,故对起诉人的起诉依法不予立案。据悉,陈杰产不服永康市法院的裁定,于2016年1月5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判令永康市司法局在对上诉人要求严肃查处陈志毅律师严重违法行为的过程中,不履行法定职责,存在失职行为;判令永康市司法局对陈志毅律师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赔偿损失。2016年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杰产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不予立案不当,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永行受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本案由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记者也将继续关注此案。(高浏)  

来源:http://sc.china.com/fangchan/11171523/20160308/217622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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