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江苏溧阳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和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溧阳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已近五十年发展历史,于二OO一年八月实行企业改制,二OO八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定为房屋建筑总承包一级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地基与基础、机电设备安装、起重设备安装、钢结构、建筑装修装饰等专业承包资质的综合性大型施工企业。二0一一年又取得对外工程承包资格证。
近年来,公司也连续被评为溧阳市“建筑业十佳企业”;“建筑五强企业”;“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常州市“先进施工企业”;江苏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江苏省建筑业最佳企业”、“大华国信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AAA企业”;国家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企业市场竞争力不断提高,社会信誉和知名度不断提升。就是这样的企业近日遭到实名投诉。
近日,一封受害公民实名举报信引起了媒体的关注。举报人宋明军是山东省微山县韩庄镇郗山六村人,现已背井离乡三年之久。
来信说:“2015年 5月22日,我和江苏和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江苏溧阳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先后签订了《山东省微山县微山岛旅游开发区塘湖路、旅游码头、停车广场》等工程分包合同,从此我便陷入了万劫不复的灾难之中。直到今天负债累累、流亡在外、隐姓埋名、无家可归!罪魁祸首就是江苏和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杨国华及其分包工头葛幸芝等人,在他们的残酷盘剥下,为按期完工,我一次又一次负债投入,甚至不惜借用高利贷,2012年底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江苏和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杨国华却至今不按合同约定给我合法结算剩余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700余万元。致使我无法支付跟我干工程的农民兄弟的工资,更无法偿还数百万的高低息借贷,被我连累的借款户已有70%逃避在外。我的父亲被讨债人多次打击、腰部断裂卧床在他乡,我的母亲已经被逼疯,生命垂危,我的妻子和孩子从我流亡后不知下落。我所有的生产资料和家产全部被债主洗劫一空。现在法院因经济纠纷数额巨大依然随时在拘捕我,整个微山县因为我干微山岛旅游区工程欠债而不得安宁”。
“我曾多次与江苏和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领导及杨国华经理等沟通、请求,并且数次委托代理人见面交涉,但是杨国华至今仍然推诿躲避、不予结算,始终未按合同规定给我工程分项审计量,每次都是像施舍乞丐一样给我一点钱敷衍了事,同时还要逼迫、诱导我写下保证或承诺,企图致我永远流亡在外不得自由的境地!为了活命,我都按他们的要求一一照办了”。
万般无奈,“2015年10月,我与江苏和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姜军通话。姜总详细了解情况后,安排公司沈经理处理此事。按照沈经理要求,我委托代理人区溧阳和平建设集团公司驻地会谈,公司承诺按照微山县审计局审计清单核算清结,如有欠款公司负责一次性付清。三个多月来,按照沈经理的要求,我的代理人相继给他们提供了微山县审计局工程审计清单、已经付给的部分工程款证明、按照审计决算应欠我700余万元工程款的清单等。但是,当他们看到这些铁证时,又开始推诿,一会说当事人杨国华出国了,一会说领导不在,无法审核,还说证据不足等等。对我的合法诉求,他们俨然成了法院的判官,我却变成了被告和乞丐!三个多月的期盼至今无任何进展”。
“天寒地冻,我流亡在外已经三个年头,在多次请求合理合法结账不成的情况下,我悲愤交加,心情沉痛,本来还对江苏和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杨国华抱有希望,本来想和他们和平相处的心情已经死亡,我一再忍让的结局是他们不让我生存下去!因此,我反复再三考虑,不能再让这些坑我、害我家破人亡的坏人逍遥法外了!今天,我实名举报,请上级领导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在打老虎、拍苍蝇的过程中,把这些危害社会的公司和人一个个就出来示众!我死不足惜,可惜连累了所有关心我的好心人,我上不能报天地父母养育之恩,下愧对支持鼓励帮助我的父老乡亲!我被他们害的非常凄惨,已经是忍无可忍了,只有拼死一搏了”。
实名举报内容如下:1、江苏和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微山县微山岛旅游码头建设项目工程》是未经招投标的工程,工程完工三年仍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700余万元。当事人杨国华、葛幸芝有贪腐盘剥、官商勾结的行为,致使多人因此家破人亡、妻离子散、背井离。2、江苏和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该项工程中层层分包、层层扒皮,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3、江苏和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微山县微山岛旅游码头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中存在大量以次充好、造假欺骗行为,将给工程遗留下无可挽回的巨大损失;a、道路中间数个涵洞周围填充物全部是用黄土替代混凝土;b、售票大楼的现浇立柱做成了空心柱,售票大楼比施工要求低了70cm,工程隐患巨大;c、驳岸挡水墙内填充的是湿淤泥和干沙土,替代了造价每立方米400余元的混凝土,手段恶劣、隐患无穷,标准的豆腐渣工程。
上述举报内容有录像、证人指证视频、书证、合同协议以及微山县审计局审计报告、工程量清单等佐证。本人愿负举报不实的法律责任。
后记:我国《合同法》第272条明确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并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层层转包、层层扒皮,已是建筑行业公开的秘密。一个建筑项目从甲方到乙方,再到大包、二包直至最底层的农民工,不知经过几手。农民工处于金字塔的最底层,也是整个利益链条的末梢。层层转包导致这一利益链条中任何一环出了问题,农民工就会“躺着中枪”。 对于层层转包现象,我国建筑法有明确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