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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廊坊:北京新机场建设项目给9位村民带来的那些烦心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南阳新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1/25           ★★★
——北京新机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中生效的《果树承包合同》合法的权益谁来维护?廊坊市广阳区九州乡白家务办事处团城村村民“9人维权锵锵行”!

  题记: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中《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罗马法曾规定了“同时成立之原则”,认为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同时发 生。长期以来,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对合同成立与生效以及相关的合同的不成立与无效未作出严格的区分,从而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等同起来。

  北京新机场建设项目是国家乃至国际重大项目,关系到国家的改革开放和重大民生问题,其中的保护被拆迁和征地者的合法权益是该项目流程中动迁和补偿的重要环节。而廊坊市广阳区九州乡白家务办事处在新机场建设中村民的土地整体征迁中的《果树承包合同》中存在系列问题引起坊间爆料。

  2015年11月25日,媒体以《2015河北廊坊广阳区北京新机场建设项目征迁背后的阴谋》一文对广阳区北京新机场建设项目征迁中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过程存在违法:强制拆迁、截留村民补偿款、虚建地上附着物、抢栽、抢种套骗国家补偿款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新闻报道。该新闻报道批露以后引起重大反响。

  1月15日,廊坊市广阳区白家务乡团城村村民赵素荣等9位村民来媒体反映:我村9个村民与廊坊市九州乡白家务办事处团城村村委会签订了《果树承包合同》。2015年6月,因国家建设北京新机场需拆迁我村的地块我村被整体征用。《果树承包合同》项下的果树及土地也包括征地拆迁之中,合同从1999年4月始至2029年4月1日止承包期共30年,因国家建设北京新机场我们的该果树承包地和经济林合同只能终止,合同还差14年到期。依据土地延包合同赔偿政策,每亩每年2400元,14年每亩共33600元。以村民史立军为例,我有果树6亩,依法需获得赔偿201600元。而令人气愤的是:廊坊市广阳区白家务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却无视合同的存在,将本来30年的延包合同,土地果树承包权另划于外,让村民即在赔偿问题上进行违法的“公投”。因所涉果树地种植亩数有限又仅涉及十余户,在全村200余户范围内所占比例太少,而未能投票通过,我们的赔偿化为乌有。我们请求媒体给予监督。

  记者认真听取了廊坊市广阳区九州乡白家务办事处团城村村民赵素荣、蒋士杰、史立军、郑文玉、郑文才、王春华、郑文良、蒋林祥、常国栋的口头和书面申诉,全面客观的审查和阅读了9位村民的《果树承包合同》、《廊坊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公证书》、(2015)广民裁字第**民事裁定书、《上诉状》以及视频和音频资料,初步研判这是一起侵犯农民果树承包权的重大涉法涉农案件,媒体高度重视派员实地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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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7日,记者驱车来到广阳区九州乡白家务办事处团城村村委会赵素荣等9位村民果树承包被拆迁后的现场,现场已经是征地拆迁后的一片狼籍。

  记者首先对村民史立军(男,汉族,1971年6月10日出生,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白家务乡团城村085号村民,身份证号:132801197106103458,经录音整理):我们和村里边签的《果树承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我们也经过律师进行过把关。而村委会集体所定的合同依法有效,受国家法律保护,我们又为响应国家的号召,并且所涉果树也属于延包和续包的产物,怎么能用“公投”的方式决定赔偿与否呢?其它的延包地能够获得赔偿,唯独果树地不能获得赔偿,于情于法我们都难以接受。

  村民郑文才(男,汉族,1958年4月20日出生,河北省廊坊市人,现住该市广阳区白家务乡团城村009号,身份证号:132801195804203414,经录音整理):我响应国家土地延包30年政策,1999年我村也开展此项工作,当时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会议决定:为了发展村民的特色经济,增加村民收入,在本村村东划出土地一块,用于果树种植。为鼓励和以果树长期效益相适应,所执行的承包政策与其它延包土地相一致。并且本地块采用抓阄的方式,确定后不再分配其它地块。我作为该村村民主动配合村里的工作承包了此地块,按要求种植了果树并一直管理到2015年夏天。万万没有想到村里边竟然用“公投”的方式决定种植果树不能享受其它延包合同的待遇,我认为太不公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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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郑文良(男,汉族,1964年7月29日出生,河北省廊坊市人,现住广阳区白家务乡团城村172号,身份证号:132801196407293414经录音整理):这是我和村委会签订的《果树承包协议》,就该协议和如何赔偿我们向广阳区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然而廊坊市广阳区做出了(2015)广民裁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而枉法裁定“不予受理”,我认为法院的裁定是错误的,因为村民依土地承包合同起诉,合同非因村民原因终止依合同约定,村民须获得补偿,性质上显属合同纠纷,而非广阳区法院认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数额提起的民事诉讼之诉,村民承包本集体土地,也严格依程序签订合同并经同司法机关见证。时间、方法和目的同为三十年延包村民与村集体具有平等的合同主体关系,村民起诉不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所界定的范围之内。村民所诉补偿款是因承包合同的约定所得,而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土地补偿进行分配,所得村民自治组织有权对村民自治事务进行民主议定,但村民所诉是依合同法对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纷争,不是村民自治事务事项,况且村民主主议定范围不得超越自治事务,结果不得违背国家法律,而广阳区人民法院依该解释第24条作出裁定,显为不当。村集体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在依法执行自我管理的同时,理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村民自治不能成为规避法律实施的避风港。村民在国家实行土地延包时,为响应村集体号召,承包土地栽植果树,在订有合同而未到期终止,因国家和集体因整体拆迁作出未到期按年限进行补偿所应当,而现村集体不予补偿。严重侵害了村民的权益,而公民可选择的司法程序若再予拒之门外,那么我们公民的权益该怎么维护?社会和谐安定该怎么维护!

  村民王春华向记者出示了《果树承包合同》,该合同显示:

  为发展农村经济,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特定立以下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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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甲方将村东果树地承包给村村民王春华承包,长11.6米、宽34.8米,东邻大沟,西邻道,南邻谷文成,北邻谷金丰。2、承包期30年自1999年4月1日至2029年4月1日本合同自1999年4月1日起生效。3、承包费随当时地价起落上交款,每年11底交齐下年承包费,乙方如不按时交纳承包费,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承包地。4、甲方负责井、电保证及时供水供电,但由于乙方责任造成断水、断电情况除外。5、甲方不得因人员变动或其它原因无故终止合同,否则甲方负责因此而造成的损失。6、甲方不得弃管、荒芜或改变承包地的用途,否则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承包土地。7、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征地,乙方不得以承包费内由加以干涉,但乙方有获得必要赔偿为权利。8、合同期内,如同不可抗拒自然灾害,损失由乙方自负。9、合同期满,甲方无条件收回土地及地上物。10、合同期满,甲方重新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11、本合同依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若有抵触时,以法律、法规为准。1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修改、补充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到见证机关备案。

  记者采访了山西法铭律师事务所的刘宏伟律师(经录音整理):白家务乡团城村9名村民和村委会签订的《果树承包合同》是双方在意思表示一致,公平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签订的有效协议,北京新机场建设涉及到征地拆迁,但是“拆迁征地不破承包”,该承包协议签了30年,还有14年未到期,而村委会采用“公投”的方式剥夺9名村民的果树赔偿显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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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蒋林祥(男,汉族,1945年11月27日出生,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白家务乡团城村078号村民,经录音整理):我们是廊坊市广阳区白家务办事处的村民,1999年为响应国家土地延期包政策和村委会发展林果产业的号召,与村委会签订果树地承包合同,期限三十年,并经司法见证,2015年7月,因北京新机场建设,我村须整体搬迁,在不给国家和政府增麻烦的指导思想下,我们均早已在外租房居住,而村委会在发放土地补偿时,对我们果树地土地不予补偿,导致与村委会发生纠纷,并经上级政府、法院等部门接洽,均未能妥善解决。1999年国家推行土地延包三十年不变政策,团城村依政策要求也如期开展了此项工作,原则上按当时人口每人二亩地,其余作为机动地,二亩地又分为两块分,其中每人一亩登记在延包合同内,另一半没有登入,同时为了发展经济,村单独拿出一块用于种植果树,通过申请抓阄,我们获得了经营权,因果树投入大,产出周期长,又按规划必须种植果树,故村委会与我们签了三十年合同,合同约定了权利义务,违约和征占赔偿等条款,合同成立后我们按规定种了果树,并履行了16年时间,2015年因机场建设被征用,我们依合同主张权利时得到拒绝补偿符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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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村被整体征占后,除地上物、房屋补偿后,土地国家按宗教地区片价整体划入村集体,如何分配此款,村在办事处指导下发而了一项补偿办法,并规定在与法律、法规不冲突的前提下村民可就内部分配进行公投表决,作为指导村委会工作的基层政府,白家务办事处把关不严,指导不利的前提和果树地承包户包括现任全部干部,为避嫌的背景下,村民对是否补偿进行了投票,因果树地承包户不及全村户数的十分之一,未能通过我们不能接受投案结果故产生纠纷。

  在不接受公投结果后,我们接连向办事处及上级机关反映,办事处及上级部门均已村民自治,政府无权和不便干涉为由推脱,并建议走司法程序,无奈,我们又向广阳区法院起诉,而法院迫于新机场建设大局,不顾合同法的约定,不予受理本案,虽依法进行上诉,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无奈予以驳回,导致我们的诉求又回到最初。蒋林祥接着说: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确对村民自治事务有绝对权威,但我们与村委会签订了合同,双方形成了民事上的平等对方,依合同约定履行双方权利义务,更何随国家法治的健全,本合同又受到《合同法》《农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再镒明确保护,在依法治国的当今社会,法律有明确规定,本不应属村民自治范畴,村民自治也不能成为规避法律实施的万能法宝,相应果树地补偿也约不能成为公投的对象,村民公投结果也不能阻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施行,办事处应指导村委会撤销本事宜,只有如此,才能妥善处理和公平公正处理此事,否则,我们将不遗余力地诉求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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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国家战略。要逐步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律原则。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纪检全会上王岐山严厉指出要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做到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有群众举报的及时处理,中国共产党对腐败问题零容忍,反腐败问题永远在路上,中央对腐败的问题态度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通通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简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还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人民当家做主根本保证。

  2016年1月14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深化改革巩固成果积极拓展 不断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来源:http://news.01ny.cn/2016/fazhizongheng_0125/5708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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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翱翔蓝天    责任编辑:lant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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