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报新闻中心接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五交化公司现任董事长孔宪殷及多位职工的来信,反映五交化公司原董事长杨宗杰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资产贪污殆尽,相关部门涉嫌包庇纵容,职工联名上访多年未果的情况。接到来信后,本报遂派记者前去采访。
孔宪殷告诉记者,牟平五交化公司在1994年由国有企业改制成股份制企业,下属16个分公司,有职工384人,其中股东380人,杨宗杰担任公司董事长,孔宪殷时任公司副总经理。1997年5月,牟平审计局审计报告认定,公司实际亏损1093万元,至此公司外债累累,其中公司五交化营业大楼被抵押给工商银行。
2002年,工商银行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拍卖被抵押的五交化营业大楼,来偿还五交化公司在工商银行的贷款。2003年4月,烟台市中级法院裁定,五交化营业大楼作价1093万元,抵偿欠工商银行所有债务(当时本息达2000万元)。
五交化营业大楼被抵债后,五交化公司及在此经营的十几个分公司没有了经营场所,职工面临下岗。为解决职工就业问题,五交化公司领导拟重新买回五交化营业大楼,因大楼是工商银行从五交化公司抵债过来的,再以五交化公司的名义买回显然不妥,所以在2003年9月,公司领导研究决定,重新注册成立一个“大杨五交化公司”,公司法人为于启见(时任五交化公司副书记)、董事任丽莉(时任五交化公司财务科长)。随后,五交化公司拆借资金265万元,由“大杨五交化公司”出面买回五交化营业大楼。
大杨五交化公司将买回的营业楼租给分公司经营,靠收取租金偿还买楼的贷款,后来由于租金太少且又有大楼修缮费用等支出,贷款没有按期还上,导致营业大楼面临再次被拍卖的境况。为了保住大楼也保住职工饭碗,五交化公司多次召开董事会扩大会议,讨论营业大楼的还贷问题,提出由各分公司拆借资金帮助还贷的办法,但是没有得到分公司的回应。五交化公司董事会扩大会议最后研究决定,将营业大楼变现还贷,剩余资金解决部分养老金以及偿还职工集资。在征得与会人员签名同意后,大杨五交化公司与烟台市中泰土木工程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作价1050万元转让了五交化公司营业楼。随后,大杨五交化公司收到现金928.09万元,尚有121.91万元未到账。
据孔宪殷讲,杨宗杰将五交化营业大楼变现以后,除了偿还买回大楼的贷款265万元以及支付其他欠款200万元以后,并没有将剩余的资金支付职工的养老金550万元。至此,杨宗杰给出的答复是,大杨五交化公司是他个人的,他没有理由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
孔宪殷和大多数职工都很震惊,认为大杨五交化公司本来就是集体的,怎么突然变成他个人的了呢?杨宗杰的如此做法,无非是想利用职务便利将集体财产占为己有。于是职工联名到有关部门反映杨宗杰涉嫌利用职务便利侵占集体财产的问题。五交化公司还于2012年9月27日在牟平区儒林大酒店召开股东大会,经当时统计,共有201名代表入场,有76名代表填写委托书,总计277名代表填票,所持股份占到126.1万元(原始股176万元),股份达到半数以上,投票结果一致通过孔宪殷当选五交化公司董事长,经在场双方的律师确认,表示程序合法,结果透明公开,其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孔宪殷告诉记者,大杨五交化公司属于集体资产是无可争议的事实,大杨五交化公司在经营期间都是以集体资产的身份出现的,并且也是杨宗杰本人认可的,对此他们是有充足的证据的。证据一,原五交化公司办公室主任孔展提供的2010年5月20日五交化公司下发的股东意见征求书,该意见征求书内容显示“2010年4月24日公司董事会召开了扩大会议,经与会人员仔细研究,慎重考虑后决定:将商场(五交化营业大楼)及现有资产变现1050万元偿还债务。其中,先偿还拍回商场所拆借资金300万元;然后支付内部集资金50万元;支付变压器分离土地出让费以及其他欠款150万元,其余550万元缴纳养老保险”。记者注意到,该意见征求书虽然未盖有单位公章,但是对五交化公司的经营状况表述清晰,行文专业。多位五交化公司员工也表示,该意见书是五交化公司董事会召开扩大会议后由办公室下发给股东征求意见的,不是个人伪造。
证据二,牟平区贸易局在2011年3月25日出具的“关于五交化公司职工上访案件调查情况”,该调查报告内容显示“2003年12月,集团(五交化公司)领导拆借资金265万元,从东海拍卖行买回了五交化营业大楼……,为保住大楼也保住职工饭碗,董事会扩大会议多次开会讨论大楼还贷问题,提出了由各分公司拆借资金帮助还贷的办法,但没有得到分公司的回应,集团公司最后研究决定:将营业大楼变现还贷,以解决部分养老金以及偿还职工集资的问题”。时任贸易局办公室祝主任也证实:该调查报告是杨宗杰口述的,五交化公司审计科长于志霞提供的数据,该调查报告整理出来以后,由分管贺局长把杨宗杰叫过去看完以后,经杨宗杰同意才上报的。
证据三,大杨五交化公司将营业大楼买回以后,租给分公司使用,所收取的租赁费单据盖章是五交化公司的财务章。根据孔宪殷提供的资料来看,大杨五交化公司注册成立时曾经刻制公章三枚:行政、财务、合同。孔宪殷告诉记者,如果大杨公司是他个人的,收款单据上为何是五交化公司的财务章?而不是大杨五交化公司的财务章?
综上证据资料显示,孔宪殷以及大多数职工认为,杨宗杰涉嫌利用职务便利侵占集体财产,已经构成犯罪,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五项: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孔宪殷告诉记者,大杨五交化公司的经营范围与五交化公司的相似。退一万步讲,即使大杨五交化公司是他个人的,那么按照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大杨五交化公司的收入也应该归集体所有。
据孔宪殷讲,从2011年开始,他就和职工到牟平区委、区政府等有关部门反映杨宗杰涉嫌侵占集体财产的问题,均是无果而终,他们也曾去公安机关报过案,但是公安机关一直未受理。
2014年5月份,孔宪殷代表职工到中央巡视组反映情况,在中央巡视组的关注下,2014年6月16日,由牟平区政法委牵头,牟平区公安分局负责组成专门工作组,对五交化公司实名举报原董事长杨宗杰涉嫌侵占集体财产的问题进行初查。
工作组成立以后,案情的发展让孔宪殷百思不得其解。孔宪殷告诉记者,每次他将新证据提供给办案民警以后,过不了多久,杨宗杰就会知道,并且马上就能做出应对的方案。如今,他虽然有新的证据,却不敢再交给办案民警,因为他担心杨宗杰知道后,会再想出对策。
他曾多次试图找办案民警询问调查结果如何,是否已经立案,但是均见不到人,好不容易打通电话,办案民警给出的答复是,现在的关键是对大杨五交化公司归属的认定,公安机关只是调查,最终的认定还是法院,公安机关无权认定,并且相关办案民警还表示,因为这个案件区政法委调度了好几个部门,最终的结论需要报区政法委以后再讲。孔宪殷向记者提供了录音等证据资料来证实他以上的说法。
本报的法律顾问王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1、公安机关接受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一般情况下,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2、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在三日内开始进行审查,一般审查期限是十日,最长期限是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公安机关有权决定是否立案,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告知控告人。本案中,办案民警至今未告知控告人是否立案,“最终调查结论需要报到政法委以后再讲”的做法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
事件的进展,媒体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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