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垟溪社区的全体党员,现垟溪社区共有党员(多少)名(包括此次被处分的苏为财、黄平海和苏锡童)向媒体反映:2015年11月12日三魁镇党委以中共三魁镇委员会文件三委(2015)87号关于给予为财通知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决定,给予苏为财留党察看二年的处分;88号给予黄平海留党察看二年的处分;89号给予苏锡童留党察看二年的处分。此外,三魁镇党委以(20015)90号,直接任命何雪漫等兼任村支部委员会书记。这三项处分和任命通知所根据的事实及依据和作出的程序均存在不合理的情况,恳请温州当地政府进行监督和审查。
事实和过程
2015年9月,中共泰顺县委推动完善乡镇体制改革以来,垟溪全体群众关于恢复洋溪乡政府建制的呼声一直持续,垟溪7个行政村委会和党员干部在此次恢复建制的活动中,切实倾听民意,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其中受处分的三位党员干部更加是人民爱戴的村书记。作为村委会的干部,黄平海和苏锡童曾经荣获优秀村干部荣誉,黄平海现年71岁,多次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党龄(34)年,苏为财(7)年,苏锡童18年,做了十几乃至几十年的三位老区的村委和党员,竟然就因为真实反映民意而被处分,这是垟溪社区所有群众所不能接受的。根据泰顺县民政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泰民信访答字(2015)21号,我们全体党员得知2015年8月27日泰顺县委会确定了我县完善乡镇行政体制工作的七条原则,其中第二条原则是2011年象征行政区划调整为三类乡镇的或者现有人口在8000人以下的一律不单独设置乡镇。目前,垟溪区域管辖面积达50多平方公里,现合并后为7个行政村,户籍人口7000多人,常住人口9000多人。而县委、政府仅仅根据这一原则,忽视垟溪社区的经济、政治、生态、历史等具体的、特殊的实际,忽视其他几条原则的运用,这种“一刀切”的做法也直接拒绝恢复垟溪社区的乡政府建制,并采取一些比较极端的方式处理群众关于恢复建制的呼声。而为老百姓争取权利的党员干部竟然因此受到处分,真是颠倒黑白。在做出这三位党员干部的处分之前,三魁镇领导(书记为主)采用引诱、恐吓、威胁等各种手段,滥用职权,野蛮粗暴,对行政村主官甚至直接强调不盖章就将撤掉其党员身份,并将党章收回统一管理,引诱逼迫盖章签字。党员干部不屈不挠,最终证明了三魁镇党委不法作为。就算这样,他们仍然全心全意地为民请命。
事实和依据错误
根据处分决定,对三位党员的处分的事实是不但不遵循县委常委会做出的有关会议精神,还带头抗拒县委和三魁镇党委的决定,行为违反党纪。作为党员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行政村的盖章不盖章体现的就是民意,做为带头人物不能及时、如实反映群众需求,那就是脱离实际,脱离人民群众。党员干部领导基层群众进行合理、合法的申诉、申辩竟然被定性为违反党纪,这难道不是莫名的冤屈吗?所以该处分与我们的事实不相符合。处分的依据是《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六十二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垟溪所属的7行政村的党组织均未构成这一条款,而且县委会所确立的某些原则,我们认为是违背了温委办发(2015)88号文件的精神,我们只是据理力争,要求恢复乡政府建制。《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五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而他们并没有这样做。四份文件程序违法三份处分决定作出之前未召开党支部大会,依据《党章》第四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之规定,镇党委的行为已经违法;并且未同三个当事人本人谈话,听取他们对事实的说明和申辩。而且就算召开过党支部大会不仅没有通知受处分的党员出席会议,竟然也没有让7个行政村任何一名党员参加,这也直接剥夺申辩的权利。《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这也说明了此次的处分分明就是暗箱操作,目的只有一个——得到行政村的盖章。如此的强硬且强权。任命的通知直接任命三位支部书记、副书记,此种行为也不合法。党支部书记应通过选举产生。而做出决定之前,我们所有党员却被剥夺了选举的权利。“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所以在这里我们郑重地向温州当地政府恳求,请领导深入基层,切切实实了解垟溪实情,正确对待洋溪乡政府建制问题,收回相关处分,并且对县、镇相关行为进行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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