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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企业拆迁补偿何时到位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百灵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10/23           ★★★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禁止强行拆迁,国家已经以法规的形式公布并要求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

 然而辽宁省大连市大连建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成公司)却再次遭遇强拆梦魇。建成公司作为一个合法注册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编号“大工商企法字2102002160339”,法定代表人刘尊承;税务登记证号“大国.地税甘字210211691436603号”;组织机构代码“69143660-3”。

建成公司是大连市为数不多的生产聚苯乙烯保温板及干粉保温砂浆的企业。2010年8月1日,建成公司与大连锡财畜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财公司)签订了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街道的《厂房租赁合同》,有效期至2020年8月1日。

因为租赁厂房合同纠纷,锡财公司在合同期间要求建成公司腾退场地厂房。并且两公司还进行了法院诉讼,原告锡财公司请求判令二被告(孙衍利与建成公司)腾退非法占用原告的房屋,并交纳非法占用期间的租金66667元。最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大民二终字第517号】终审判决维持了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大连锡财畜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由此认定建成公司租赁锡财公司厂房是合法有效的。

由于建成公司的产品市场前景可观,社会订单激增。为了有效的占有市场份额,建成公司一次性购买了多台设备以及生产原材料,扩大了生产规模并且与客户签订了很多供货合同。

2012年2月22日,因为大连市新规划的岭西路需要从建成公司厂区穿过,南关岭街道征地动迁指挥部下达了《关于开展岭西路改造动迁工程的通知》,甘井子区政府正在对岭西路进行修复改造,涉及路由红线内企业及一些附属设施需动迁。要求建成公司7日内搬出厂地。然而,在未与建成公司达成任何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行切断了该公司正在使用的电力和水源,并且封堵了进出工厂的道路。致使建成公司被迫停产停业,厂房被彻底荒废,设备近乎报废。

建成公司为此全面瘫痪,几十名工人被迫失业,因为公司停产造成大批订单无法交货而违约,仅违约金一项就让建成公司受到了巨大经济损失。

建成公司认为,该公司合法租赁的场地、厂房被政府征收,理应由专业评估机构对该公司进行评估进行补偿。由于政府征收对该公司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过度费、补偿安置费、员工安置费等进行合法合理补偿。但是政府动迁部门没有和建成公司进行任何的补偿安置方案谈判,就强制断电、断水、堵路,从而对该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对于公司出现这种严重后果政府应负主要责任。

习总书记重要讲话指出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的讲话,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期盼和意愿,充满着对法治工作和政法工作的高度期待,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大连市建成公司期待大连市甘井子区政府部门能够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早日解决该公司应得的相关经济补偿。

链接来源:http://jingjiquan.beelink.com/liaoningyanhai/201510/content_19922.htm

 

 

文章录入:翱翔蓝天    责任编辑:lant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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