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农场创建于1952年,而一个村庄起源已无法考证,但从上世纪30年代起,就在村庄周围开荒垦地种植生活着,可这样的结果是,农场不正视历史,一味强夺豪取,不断歪曲事实,甚至颠倒黑白,说什么也不承认村庄存在,为自己欺村霸地演绎了一幕非常可笑的闹剧,这就是广东徐闻五一农场。
近日,记者接到当事村庄徐闻县下桥镇竹林村村民的投诉,而亲自到事发当地进行了解与调查取证,终于解开了这一桩纠纷几十年的事情,也揭开了广东徐闻五一农场欺村霸地黑暗内幕。
根据2013年2月17日《徐闻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徐府裁【2013】11号)文件,我们找到了此事件发生的内幕及双方争议点。
竹林村经济合作社称:坐落在竹林村村后300亩坡地在1956年下桥区公所主持下,长埚新生农场、迈埚乡政府、竹林村干部协商,现场指界划定并由新生农场负责种上防护林,以该林带(即村后坡从东至西的唯一一条道路的北旁)为界,以北的土地规划给新生农场使用,以南的土地规划给竹林村作为“四留地”(即村庄用地、发展生产地、放牧地、打柴地)使用,该村自1956年一直使用该地到现1970年。1970年,五一农场声称竹林村占用其位于村后坡的土地,强迫竹林村生产队队长林玉华在其单方写好的“70”协议书上签名。之后,五一农场开机强行推毁其农作物,设划为11个方格,并把橡胶林种至其村后的房屋边。其村一直向上投诉,都没有结果。1985年五一农场申请林权证发证,其村再提出干涉。最后,县政府在颁发给五一农场的林权证的备考栏中说明:“竹林村后7个方格,竹林村提过新生农场划给该村的…按现状橡胶确实太近村,以后更新时应再协商解决,让出一定数量给农村。”该村属于水浸移民区,人均耕地少。近10年以来,一直向有关部门要求解决处理都没有结果。为此,请徐闻县人民政府把其村后的300亩土地确定给其村使用。
五一农场称:1952年开始耕作竹林村后的土地,1956年前没有存在竹林村,1956年徐闻县成立广东省国营徐闻新生农场,1956年10月13日与新生农场签订条约,将包括争议地在内的4900亩土地划给新生农场使用。1957年,新生农场将此4900亩土地及其资产移交给东方红垦殖场。1959年成立南盛农场,东方红农场将土地移交南盛农场。1961年,南盛农场又将此地及资产移交五一农场。1970年与竹林村签订的“70”协议、1985年县政府颁发的NO 0002991号林权证、1990年土地详查都属于五一农场土地使用范围。
经查明:争议土地坐落在竹林村西北侧,呈曲尺形,其四至为:东至竹林村用地,西至五一农场用地,南至竹林村用地,北至五一农场用地,面积为101.688亩。1951年,徐闻县人民政府在竹林村后岭建办徐闻新生农场,该农场自1952年至1956年在竹林山(又名草坑涧山)即争议地内及四周陆续开垦使用。到1956年底该农场共开垦使用土地面积为4915.48亩(其中耕地3717.48亩、未恳地794.4亩、路界防风林118亩、场部基地130.7亩、窑地145.8亩、水塘9.1亩)。1956年为贯彻执行中共广东省委(1995)第67、68号文,在下桥区公所主持下,徐闻县新生农场与迈埚乡、竹林村、沟尾村、下桥乡、长埚村、家丁村、后埚村共两乡、五条自然村的干部分别协商规划“四留地”(村庄用地、发展生产地、放牧地、打柴地),在竹林村后从东至西的唯一一条通道为界,以南的土地规划给竹林村使用,以北的土地属于新生农场使用。界址划定后,新生农场种上防护林带作为土地分界线。竹林村自1956年开始使用该地种植香芒、甘蔗使用到1970年。
1956年3月,新生农场发现《五一场场间土地规划设计图》将新生农场的土地及竹林村、后埚村、家丁村、沟尾村、长埚村五个村庄的土地都划入其土地版图内,即向徐闻县人民委员会提交《关于请求批准徐闻新生农场现在土地所有权的问题报告》。于1956年10月13日新生农场与粤西垦殖分局徐闻五一垦殖场达成“合约”,约定:“粤西垦殖分局徐闻五一垦殖场同意将属于白毛塘和竹林村横跨两山的部分土地4900亩划给新生农场使用,但不包括山脚下群众的水田和部分插花地。此外,接近群众村庄的土地,如需划给群众时由徐闻新生农场进行处理。”1957年,徐闻新生农场迁往北水,将该农场使用的土地及资产移交东方红垦殖场。1959年东方红垦殖场又将此地调整给华丰糖厂,并设立南盛农场作为甘蔗基地,1961年10月南盛农场撤消,该场土地及人员移交五一农场,移交土地面积为3785.51亩。
1970年,广州军区生产建设兵团七师九团九连与竹林村签订《关于土地问题协议书》(简称“70”协议)。其中协议附图明确标明11个方格中争议的3个方格属于给竹林村的土地,但五一农场将11个方格土地都种上了橡胶林,竹林村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处理都没有结果。1985年,五一农场申请徐闻县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时,竹林村又提出异议,为妥善解决该纠纷问题,徐闻县人民政府给五一农场颁发的“徐闻县林权证”的备考栏中说明:“竹林村后7个方格,竹林村提过新生农场划给给村……现五一农场70年已种上橡胶,应保持现状……,按现状橡胶确实太近村,以后更新时应再协商解决,让出一定数量给农村。”因竹林村与五一农场土地权属纠纷一直得不到妥善解决,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2003年、2006年劳石才等代表联名在第十三届人大第一次、第三次会议上提议案给县人大,县人大进行受理后要求县有关部门进行处理,都未有结果。于2007年11月28日竹林村向徐闻县人民政府提出确权申请,于2008年4月18日徐闻县国土资源局立案调处,经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行政调解,无法达成协议。
本府认为:争议的101.688亩土地,土地改革时未有分配给农民,也未有证据证明1962年实施《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时确定给农民集体,应属于国家所有。该争议土地由徐闻新生农场开垦并划定给竹林村使用,竹林村从1956年起一直使用该地到1970年,1970年广州军区生产建设兵团七师九团九连与竹林村签订《关于土地问题协议书》(简称“70”协议),协议附图明确标明11个方格中争议的三个方格属于给竹林村的土地,1985年徐闻县人民政府给五一农场颁发《徐闻县林权证》时在备考栏中说明:“橡胶确实太近村,以后更新时应再协商解决,让出一定数量给农村。”另外,竹林村属于水浸区移民村庄,人均耕地面积少,生活非常困难,本着根据实际,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处理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八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特作处理决定如下:将位于竹林村面积为101.688亩的争议土地(四至为:东至竹林村用地,西至五一农场用地,南至竹林村用地,北至五一农场用地)所有权确认属于国家所有,使用权确定给竹林村经济合作社使用。
然而,由于五一农场不服2013年2月17日徐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徐府裁【2013】11号)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3年4月15日向湛江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湛江市人民政府认为该行政处理行为明显证据不足,处理不当,依法应予以撤消,并于2013年6月27日,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湛府行复【2013】32号)决定:撤消徐闻县人民政府2013年2月17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徐府裁【2013】11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18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还有,由于五一农场不服2014年5月7日徐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徐府裁【2014】3号)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湛江市人民政府认为将涉案土地中的大部分土地使用权划给竹林村,小部分土地使用权划给农场,显然处理不当,并于2014年10月15日,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湛府行复【2014】57号)决定:撤消徐府裁【2014】3号《徐闻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
广东省五一农场,地处雷州半岛徐闻县北部,创建于1952年,其前身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林业二师属下的垦殖场,1957年8月被命名为广东省国营五一农场,1969年3月改制为广州军区生产建设兵团七师第九团,1974年9月恢复农场建制,是湛江农垦局下属的一家国有农业企业。目前,该农场总人口6千多人,在职职工1400多人,离退休职工1500多人;土地面积6.8万亩,其中农经地面积5.6万亩;全年社会总产值1亿多元,主营业收入9000多万元。
我们知道,从上世纪30年代起,此案所有的争议土地都应该是属于竹林村的。这有当地周围邻村村民、基层农村老干部、乡镇老干部等多人证明在案,还有竹林村村民保留着政府于1953年4月1日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为证,更直接的还有竹林村原始开挖使用至今的老水井一口为证。为此,五一农场不正视历史,一味强词夺理,不断捏造歪曲事实,颠倒黑白。说什么1952年开始开荒本案争议地时,竹林村还未有成立出现。
首先是1957年前,独家开发竹林岭荒地的只是新生农场,而五一农场称其1952就开荒本案土地,实属撤谎。记者了解到,新生农场自1951年成立起,一直在竹林村后的竹林岭开荒种植,每年开荒多少亩,种地多少亩,都有资料记载存档在湛江市公安局档案室。按照省委1955年文件规定,县政府只有5000亩以下的土地审批权限,故当时的徐闻县人委会只审批4900亩土地给新生农场使用。因为当时犯人越来越多,4900亩土地不足以新生农场开发经营和使用,便又通过审批,于1957年迁址北水,作为劳改场,土地面积一万多亩。值此之际,五一农场为了获得长埚新生农场的土地,抢先所谓与新生农场订立“合约”书(1956年10月),“五一场划地4900亩给新生场”,系废话。湛江专署1957年1月才审批五一农场用地。实际上新生农场迁址后并不是五一农场,而是东方红农场直管,使用新生农场的土地。为此,当时签订的“合约书”根本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其次是1956年,新生农场严格按照广东省委(55)67、88号文和湛江专署(55)92号文规定,主动与下桥区委联系牵头,与竹林村和土地范围内的长埚村、家丁村、后埚村、沟尾村实地规划,给这些村庄划出“四留地”。上列四条村庄的老干部和乡、区的相关干部多人都作证在案。当时,新生农场规划留下给竹林村使用的“四留地”都集中在村后坡,面积300亩左右,这是不争的事实。
再有是五一农场始终掩盖新生农场4900亩土地的真实去向,企图以其1985年林权证3095亩为由,向竹林村强索土地,这是毫无根据与道理的。证据显示,当年新生农场的4900亩土地,分布在下桥至曲界公路的北、南两侧,公路以南的土地坐落在白毛塘(正名百亩塘)。时至今天,除五一农场违法申领的1985年林权证面积3095亩(包括强占竹林村的“四留地”在内)以外,至今仍存在东方红、南华农场的砖窑厂用地和“白毛塘”土地归南华农场和百亩村集体使用的土地,这些都属当时4900亩之内的土地。所以,五一农场以林权证3095亩为由向竹林村索要土地毫无理由。
最后是关于“70协议”是五一农场乘“文革”极左之机,强加抢地意志给竹林村的结果。1970年五一农场擅自派出所谓“工作组”进驻竹林村,声张竹林村强占其位于竹林村后坡,以车轮战式打废劳战术,多次组织批斗会,批斗竹林村的生产队干部林玉华等人,之后单方打印出所谓“协议书”,强迫林玉华签名画押,致使林玉华一回家即开始精神错乱,导致患上精神分裂症,长年就医。五一农场拿着这份林玉华签名的“协议书”,向公社、县府索要加盖公章,企图把协议书变成合法化。熟不知,这份协议书是强加意志,违背林玉华队长意愿下强迫被签定的,所以当属无效协议。
如今,竹林村的村前村后完全没有坡地,村前小坑朗的田地,又被长埚调水水库扩建,提升库容而被全境淹没,成为无地之村。
我们知道,在于农村,赖于生存的土地,如果没有了,农民如何求得生存?难道都叫他们把家都安置到政府大院里,难道都要他们去抢去偷盗,我们完全不敢想象所要发生的结果。为此,我们希望各级政府及国家]省市农恳部门能够正视这个问题,派出人员或工作队及时解决争议问题,也恳请纪检监察部门介入调查,到底是谁一直在支持与包庇这些腐败分子,为老百姓做点实事好事,还地方一片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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