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繁体中文 用户登录
您现在的位置: 华北法制网 >> 文章中心 >> 社会 >> 正文
湖南长沙:一老妇被“安置”后离奇死亡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8/6           ★★★
 王秀英老人现年七十多高龄,她是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亭街道井塘村的村民。

 

  2015年6月11日8时许,街道办为了当地的开发建设拆迁,一大早就来了好多人将王秀英老人及其配偶拉走,被安置在了雨花区XX小区1栋3单元206室内。6月15日上午王秀英老人突然死亡,后被以无名尸投进了殡仪馆。

 

  王秀英老人的死亡已经过去了50多天,但其家属多次询问,至今仍没有得到当地有关部门对此做出的相应的调处结论。

 

  拆迁补偿的问题

 

  2009年的四五月份,雨花区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王秀英的房屋在公告的红线范围之内。

 

  王秀英老人共有二子一女。王秀英的房屋翻建于1988年,其二儿子李海明的房屋翻建建于2001年,其母、子两家房屋紧靠在一起,并于2003年分别各自取得了独立的房屋产权证。其中,王秀英独立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为98.10平方(另有增建面积35.76平方)。李海明独立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为105平方(另有增建面积20.03平方)2005年,李海明在住房边上又搭建了4间门面房。

 

  2010年7月15日,长沙市雨花区省直单位住宅小区周边道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建设指挥部)与户主李海明签订了一份关于圭塘路项目建设的《拆迁协议书》。

 

  拆迁协议约定:户主李海明,拆迁补偿款总额692336.6元(“农业人口”、“独生证”、“非农业人口”及“房屋总面积”等栏均为空白);支付补偿款方式为房屋拆除后由雨花区国土局拆迁事务所验收,支付拆迁补偿款;腾房时间为协议签订6天(至2010年7月20日)内自行腾空房屋;对2010年7月20日前拆除房屋的拆迁户,建设指挥部给予每户8000元奖励。

 

  李海明的门面屋原用于经营出租,但自此拆迁协议签订后出租也就随之中断。也不知什么原因,该《拆迁协议书》自2010年7月15日签订后,政府突然一直未启动开发建设,协议约定的拆迁补偿款也一直未予给付分文。

 

  诉讼强拆的问题

 

  李海明在《拆迁协议书》签订之后当时积极配合征迁,寻找房源。同时,作为儿子的李海明也想把二位老人一起安排过去暂住过渡,一是因为李海明的哥哥暂不在本次拆迁之列,二是因为王秀英年迈有病,如高血压、糖尿病等,王秀英的丈夫也有神志不清的毛病,都谢绝租赁。李海明无奈便向街道办的领导反映情况,想请街道办帮忙出面联系找一处房,由他李海明出钱居住过渡,但一时也未能得到落实。后来圭塘路该项目突然迟迟不动了,也没有人来过问拆迁的事,李海明同其他被拆迁的村民一样,也就未再找房而仍居住在老房子内,直至中间过了二年半多时间,一直到2013年的四五月份圭塘路的开发建设才启动,拆迁工作迅速。

 

  王秀英、李海明等被拆迁村民一时来不及寻找过渡房,有多位村民户主被区政府告上了法院。户主李海明就是被起诉的其中一位。

 

  2013年5月15日,以雨花区人民政府为原告的当地政府将户主李海明告上了雨花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海明按照2010年7月15日签订的《拆迁协议书》及时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将房屋腾空交给原告拆除。

 

  这一官司一打,却打出了一个关键性的焦点问题:即李海明与王秀英是分别各自具有独立房屋产权证的,而政府拆迁办自始未与户主王秀英签订有《拆迁补偿协议》,坚持想把王秀英的拆迁补偿与李海明家混为一起拆迁。李海明坚决不同意拆迁办如此单方面的“合并”征迁,而且王秀英有二子一女,在诉讼中王秀英也提出异议,不追认拆迁如此的“合并”征迁补偿。

 

  但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实际支持了雨花区政府认为李海明为其母亲王秀英“构成表见代理”的观点,判令李海明败诉。李海明不服一审判决,提取上诉。二审经过了长达20多个月后,最后作出了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判决。

 

  李海明始终认为《拆迁协议书》上明确显示是户主李海明所签定的,而与其母亲王秀英无关。李海明虽系王秀英的二儿子(王秀英有子女3人),但王秀英根本未授权他李海明,李海明对其也无处分权。另外,该《拆迁协议书》的支付条款显失公平—条款称“房屋拆除后由雨花区国土局拆迁事务所验收,支付拆迁补偿款”。何时为“验收”完无具体的明确时间)。根据国家和湖南省关于拆迁补偿的具体政策规定,政府应该按照政策规定先行补偿安置后才进行拆迁。拆迁协议签订后政府对此项目未启动,直至二年半之后的这次被起诉,区政府没有及时履行支付义务,违约在先,导致《拆迁协议书》中的根本目的无法达到,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我方李海明享有法定解除权。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拆迁协议书》上签字人非王秀英,不应约束王秀英,王秀英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不应被剥夺。法院在认定房屋产权、主体(数量)等法律事实方面,犯有有证不认、对事实认定不准的错误。政府拆迁小组认为给予拆迁时只能作为一栋房屋(一个户主)予以合并补偿拆迁,罔顾法律事实,明显存在严重过失,严重违反了我国关于房屋拆迁的法律规定。对此,李海明表示还要为自己维护权益。

 

  老妇死亡之谜

 

  二审终审判决下判后,雨花区政府即申请强制执行。

 

  2015年6月11日8时许,街道办、法院等一大早就来了好多人,先将李海明夫妇带至法院,另一批人将王秀英老人及其配偶也从其家中拉走,将其二位老人安置在了雨花区XX小区1栋3单元206室内,并派了三四人对其看管。

 

  当天中午11点左右当李海明夫妇被从法院放回时,被法院告知自己与老人的所有房屋全被一并拆毁。

 

  后经了解,得知两老人被安置在了206室。由于老母亲前时不小心跌了一跤导致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加上天气原因,后背上的伤口有些感染,李海明夫妇则叮嘱自己的女儿前去看望。其女儿在当天下午及12日、13日抽空去看望过王秀英夫妇,未发现异常。但仅隔14日一天,老人王秀英莫名在被安置房死亡—

 

  6月15日下午一时许,李海明的女儿突然接到派出所打来的王秀英老人已死亡的电话通知。李海明的女儿急忙赶到206室时,却发现老人尸体早已被以无名尸投进了殡仪馆。李海明的女儿后与家人联系,一同再赶往殡仪馆,经再三央求,最后见到了王秀英老人的尸体,发现死者身体表面,尤其是右胸前及手臂上有明显的大面积瘀伤及似脚印状的伤痕。

 

  后据家属们找到陪护老人的人了解到,王秀英死亡的大概时间是6月15日上午八九时许,陪护人员称发现王秀英不行时,随后打电话上报,民警到达现场警戒,死者尸体后被以无名尸弄进了殡仪馆,李海明家属称,为何三四个小时后才得到王秀英莫明死亡的通知,且第一现场都没见到,死者死亡诊断及以“无名尸”投送殡仪馆均没有其家属到场签字。

 

  区政府给与媒体采访的回应称:王秀英在安置房有政府派人陪护,其自身有多种疾病,后背还有新伤。发现王秀英不行后,当即也进行了医护抢救。

 

  李海明称,母亲王秀英家的房屋在这次拆迁补偿征迁中,到底合不合法或如何拆迁征迁,这还有待法律再次诉判。但为了征迁,政府强将王秀英夫妇房屋拆毁,安置在了206房导致莫名意外死亡,应该负有重大的监管及人生生命安全保障的责任。王秀英老人之死恰恰是政府强拆时单方将二位老人拉至206房安置,且有政府方安排他人看管(注:李海明家未被安置。当时强拆时李海明夫妇也被限制在法院内。王秀英二位老人被政府单方拉走安置后也未交托给我们家属),王秀英老人的独立房产被如此强拆,而王秀英老人就该突然莫明死亡吗?

 

  目前,李海明家属去区政府、街道办要求公示王秀英死亡的详细经过和原因,但被告知找公安。而去找公安局和派出所,又回称暂时未做尸检给不了正式结果。

 

  王秀英在安置房内莫明死亡至今已快二个月仍未能入土为安。围绕雨花区拆迁补偿合同纠纷而发生的对于王秀英老人的莫明死亡之谜,何时才能真正解开呢?

 

  ★ 转载文章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http://legal.china.com.cn/2015-08/06/content_36239447.htm

 

 

文章录入:翱翔蓝天    责任编辑:lantian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数据载入中,请稍后……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总编信箱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公告 |

    copyright: 2012-2029 fzwhb.net All Rights Reserved 黔ICP备1900190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