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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客运市场矛盾丛生 乱象亟待解决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日报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4/27         ★★★

核心提示:随着铁路网络的完善,传统的公路客运市场日益萎缩,过去由“公路冲击铁路”的时代发生了颠覆性变革,形成现在“铁路冲击公路”的新格局。铁路客运在满足乘客对安全、舒适、高效和便捷需求的同时,也逐渐成为长途出行首选交通工具。在铁路网络的冲击下,作为传统的公路运输市场,在客源流失的同时,依靠客运生存了数十年的业主,都在用无奈“坚守”着最后一份希望。

记者日前接到北镇发往沈阳长客西站的辽G55860车主章成伟、李朝阳实名给沈阳市交通局纪委的举报信,举报称2014年07月18日,在沈阳SK客运站公示的黑山-沈阳五爱的辽G65555班车,拟变更运行站点、线路及时间,并且公开征求了其他相关车主的意见,当时众车主就提出了反对意见,并且提出反对理由;同年7月21日,相关线路的业主向沈阳市交通局运管处客管科科长朱涛提交了《情况说明》。该事搁置到2015年2月9日,辽G65555车在由沈阳市交通局运管处签发的《进站令》下,正式开始了黑山-沈阳SK的往返营运,并且在4月初取得由辽宁省交通运输厅核发的《营运证》。在对沈阳市交通局交涉未果的前提下,希望媒体能予以关注。

通过记者的走访得知,辽G65555班车原先为“集贸班车”,由黑山至沈阳五爱批发市场进行往返营运。在交通部对凌晨02:00—05:00时间段发车的客车采取休息制度,和物流运输成熟化的冲击下,“集贸班车”的生存压力逐渐的增大,甚至失去市场。在综合因素背景下,该车通过程序,拟变更运营站点、路线及时间。

第一次公示产生异议后,在众多业主都没见到第二次公示的情况下,辽G65555于2月9日,参加到了春运工作中,并从此正式的开始了SK车站营运。

而对此说法,交通局运管处的张处长介绍:在经过第一次公示失败后,交通局也协调进行了相关沟通,并且与相关业主达成共识;在这件事上,交通局的程序合规、合法;第二次公示是肯定做了,至于别的车主看的见看不见,那就是车主的事了,交通局不可能去一个个车站进行公示和对相关线路车主的告知。而就第一次公示失败后,第二次公示是否需要对第一次公示存在异议业主进行书面确认,就这问题,沈阳市交通局运管处客管科科长朱涛在电话中对记者表示了确认。

根据《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实施机关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第二十一条“交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冲突的,实施机关在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是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规定,沈阳市交通局就辽G65555班车变更的程序上,未完成告知义务的全部程序,直接剥夺了相关业主的知情权。

那么,《进站令》就能让班车“常态化”吗?对这问题,业内人士指出:“在没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任何从事商业客运的都可以认定是非法行为。”不顾众议,从2月9日开始营运,到4月份才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班车,其合法性是显而易见的。

这样的问题属于偶然吗?在沈阳长客西站走访中,大多受访车主表示了负面的看法,把矛盾点都集中在增开班次和线路冲突上。众多车主在对客运市场效益日下的悲观情绪中,对班次增加和线路变更的科学性,予以了怀疑态度,其中一车主说:“上客率车站都有明细,除了重大节假日外,客流保额平均维持在20%-30%间,这时候增开班次和把别的线路上的车并进来,我们认为是不合理,不科学的。”

便捷百姓出行,增开和并入班次确实是社会所需。随着社会快速发展,由“公路冲击铁路”的时代已经过去,已经形成了今天“铁路冲击公路”的新格局。高铁、动车的安全、舒适、高效、便捷出行,物流的网络无缝发展,让公路运输市场出行了新的思考。客源的降低,引发了各种生存危机,直接的造成了原有线路车主的“守卫”情节,对其他线路车辆的并入,进行抵制的同时,也是他们在用无奈进行坚守。公路客运的市场萎缩,科学的增开班次,便捷百姓出行选择的同时,也应该考虑到实际社会的需求,降低不必要的浪费和社会矛盾。

沈阳市交通局运管处,在对变更辽G65555班次变更程序上,到底是否进行了第二次公示,暂时还是未知。在对第一次公示就存在异议的基础上,不经过相关业主的听证和书面认可,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下,班车的启动,程序是否合法呢?就此问题,记者将进行持续报道,并做深度的跟踪调查。

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

第十四条 实施机关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

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实施机关应当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五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将下列内容予以公示:
(一) 交通行政许可的事项;
(二) 交通行政许可的依据;
(三) 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四) 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
(五) 交通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的机构;
(六) 交通行政许可的条件;
(七) 交通行政许可的数量;
(八) 交通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期限;
(九) 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交通行政许可事项;
(十) 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
(十一) 申请书文本式样;
(十二) 作出的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
(十三)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
(十四) 交通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
(十五) 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交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冲突的,实施机关在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见附件12)。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是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第二十二条 听证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事由;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等;
(四)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五)利害关系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六)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
(七)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及证据、依据、理由;
(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内容及提出的证据;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查处。

来源:中国日报网

http://business.chinadaily.com.cn/syzx/2015-04-27/370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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