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领导及各大新闻媒体:
夜晚时分 趁家中无人之际偷拆房屋
我家住在重庆市石柱县南宾镇棉花坝(上老街157号),房屋有两层,共107.33㎡,2011年起棉花坝区域开始开发,拆迁补偿协议。然而在2014年6月16日晚9点30分左右,野蛮的开发商利用我家无人之际,用挖掘机不到10分钟时间就将我家房屋夷为平地,然后迅速逃离现场,待我们回家时,已成为一片废虚。
图为偷拆后的现状
拆房之后 我们第一时间报警求助被拒
我们对开发商偷拆房屋的行为感到震惊和痛心的同时,家人立即拨打110报警求助。110民警到达现场后,见是棉花坝片区拆迁地,什么都没有说就走了,我们再三乞求110民警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立案调查此事,110民警却以无法核实家里财产损失等为由不予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3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2)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3)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难道我们家的房屋及财产连5000元都不值吗?110民警做出不予立案的理由真的合适吗?他们不为百姓做主,这么任性,他们的上级知道吗?
图为肇事挖掘机
2012年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执法规定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公开执法信息,然而我们找到派出所要求给我们一个立案回执,派出所至今就是不给。
四处奔走 相关单位相互“踢皮球”
在报警求助被拒后,全家人感到无助和绝望,于是我们电话找到石柱县县委常委某领导反映此次的违法行为,当晚国土局局长、南宾镇镇领导、公安局派出民警和特警到场,叫我们到南宾镇政府解决问题,然而我们等到凌晨2点钟没有领导出面协商解决,后来我们多次到南宾镇政府反映问题,乞求政府为民做主,为我们讨一个公道,可南宾镇政府领导叫我们去找县国土局拆迁办,我们找到县国土局拆迁办,拆迁办又叫我们去找国投公司,国投公司又叫我们去找国土局拆迁办,我们又到县国土局拆迁办反映问题,县国土局拆迁办说此事得向县领导汇报,让我们回家等候消息。在苦等27天后仍无消息,我们于2014年7月13日又到县政府找到主管拆迁的县领导反映,希望领导引起重视,尽快安排人员处理解决,该领导回复我们叫我们回家等待,并在一个星期内拿出解决方案解决此次事件,一星期后仍然无结果,后来我们多次找到国土局纪委书记兼拆迁办负责人付飞和拆迁办主任胡琴明,两位领导仍然叫我们回家继续等待,以种种理由拖延回避,结果我们等到的答复是:“要处理并非现在处理,属于以前的领导没有解决的问题,要打报告开会研究讨论”,我们回家继续等待,一等就是好几个月,在期间多次找到信访办、国土局拆迁办,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要求解决问题,然而相关办事人员敷衍了事,至今没有得到一个合情合理的解决方案。
虽然我们是平头百姓,但是我们也看《新闻联播》,也喜欢看时事政治,我们知道,中央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主题就是为民务实清廉,难道各级部门对活动开展就是一阵风吗?为民务实清廉的口号只喊几个月吗?依法治国,依法治县,也只是口号吗?老百姓的合法财产受到侵犯,精神受到严重的伤害,作为县里的父母官难道看不见吗?不为民做主,想让老百姓官逼民反吗?
希望政府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尊重事实,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走好群众路线,妥善处理此事,还老百姓一个公道。
实名投诉人:
重庆市石柱县南宾镇棉花坝(上老街157号)居民罗继兰、罗继华、罗继芳、罗继芬,联系电话:18423643717
2014年12月30日
来源:中国法治监督网
http://www.ycthjc.com.cn/html/8852/88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