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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建莆田协源石材厂(下称“石材厂”)法人黄锦春及15户商户反映,在拆迁协议未签订,补偿款及安置地未落实的情况下,2012年12月17 日,莆田市荔城区西庚片区拆迁指挥部对石材厂仓库进行强制拆。迁到目前,企业与这些商户生存处境窘迫。
商家生存陷困境
2005年9月,荔城区西庚片区旧城拆迁安置项目启动。石材厂仓库位于拆迁范围内。
20多岁的陈智敏和朋友合伙,在石材厂仓库开了家汽修厂。他介绍,这次拆迁他们损失了近38万元。
“我损失了90多万元,这对生存举步维艰的小商户来说真是难上加难。”从事瓷砖等装修材料销售的谢志元说。
“损失最大的是我了”,黄锦春说,他不仅还没拿到补偿赔偿,石雕作品遭损毁损失两百余万元。“石雕出口行情不好,养活几十名员工已属困难,根本没有能力重新建厂,实在不行,只能让队伍解散”。
就石材厂仓库遭强拆,谢志元等多次向信访部门反映,但荔城区拱辰街道办事处均以“根据《信访条例》,我办不予受理”进行回复。
据 黄锦春介绍,因拆迁人莆田市土地储备中心(下称“拆迁人”)委托评估的价格比石材厂5年前竞拍的价格还低,拆迁协议无法签订。2007年5月26日,拆迁 人向莆田市建设局递交《裁决申请书》。因审理质证中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及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该局先后作出《中止裁决决定书》和《终结裁定决定书》。
2010 年6月21日,拆迁人再次递交《裁决申请书》。莆田市住建局作出“莆建房拆裁字(2010)第44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晨宇 说,这是“违法违规”:莆田市住建局受理拆迁人的裁决申请是违法的。该局未组织双方调解径行作出裁决,违反法定程序;裁决内容违法;福建光明评估公司光明 评报字(2010)第P(1066)F921-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因不服莆田市住建局的裁决,石材厂先后向荔城区、莆田市两级法院提起上诉,均遭驳回。
强制拆迁遭诟病
“此 次强制拆迁,有两个问题令人不解。”黄锦春说。一是土地性质的认定。石材厂土地原为莆田化工建材贸易公司仓储用地,该公司属商业贸易类行业,土地性质按理 应为商贸物流。荔城区政府办公会议纪要【(2010)2号】明确,“同意石材厂土地性质按工业用地中的‘仓储’性质予以认定补偿;同意在符合产业规划的前 提下,在黄石商贸物流园内按照等面积补差价或等价值同性质原则予以安置用地。”但莆田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鉴定委员会却无视历史事实和政府纪要,单方改 变计算参数。
二是搬迁补偿。根据2011年2月莆田市政府《关于推进城区工业企业搬迁的意见》,继续在莆田建设符合产业政策的生产性项 目,且投资额大于拆迁补偿款的,以所在地现行住宅基准地价(2.0容积率)的2.0倍金额扣除土地使用权补偿、建筑物补偿、搬迁补助费总额的差额为基数给 予60%的补贴。但石材厂却未享受这一政策。对此,指挥部回复称,“改造项目启动实施在前,项目于2006年3月份前颁发拆迁许可证,2006年3月发布 拆迁公告,而《意见》于2011年2月出台,文件明确指明不适用文件出台前的征地拆迁项目”。然而,记者在《意见》中并未找到该规定。
2012年5月16日,在未制作及送达“准予强制执行行政裁定”的情况下,荔城区法院作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将房屋交付拆除。
“荔 城区法院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黄锦春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搬迁”、“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等,订立补偿协议”。截至目前,石材厂未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也未拿到分文补偿,安置地更不 知在何处。
黄锦春介绍,荔城区给石材厂的补偿为69万元/亩(含土地和地面建筑物),同片区相邻的侨发鞋业27亩工业用地连房屋评估 2300万元,赔了4200万元并获得60多亩安置地;黄金模具约10亩也得到2000多万元补偿,补偿明显不公。最高法《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存在“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等情形,人民法院应裁定不准予执行。
针对上述问题,记者向荔城区法院发去了采访函,但未获回复。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就被拆除房屋和屋内物品等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莆田市住建局《裁决书》亦如此要求。但指挥部既未盘点造册,也未请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黄锦春说。
对此,荔城区政府及指挥部在给记者的回复中均给予否认,并称“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执行”。
来源:中国经济网
http://kfq.ce.cn/sy/gnxw/201408/06/t20140806_182762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