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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横县村干部私自发包集体土地官司十年未结引不满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6/24           ★★★
    广西横县马岭镇莲新村委干部未经村民同意,于1995年7月10日私下将该村菠萝场2000亩集体土地延期发包给廖修德、廖作伍父子经营30年,造成村集体直接经济损失过千万元,迫使村民与廖氏父子对薄公堂。10年过去了,因广西主审法院的“踢球”判决,这场“马拉松式”的官司至今依然未结,引发村民十分不满。
 
    10年百姓官司,至今未结

    据当地年长的村民介绍,菠萝场原是横县国有马岭劳改农场的土地,1970年由劳改农场种上经济作物的1400亩及剩下的1080亩让给西津库区移民管理。1985年莲新村委决定将这片土地可耕作的2000亩向村民公开招标发包。
    当时,经村民集体表决同意,1986年1月,村民邓福汉以每年上缴土地承包金17101元中标,发包期限15年(即1986年1月至2000年12月31日),土地发包面积2000亩。邓福汉获得2000亩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但苦于资金紧缺无力及时开发,而时任莲新村经委主任的廖修德趁虚而入,与邓福汉商议合伙承包。但好景不长,邓福汉、廖修德两人合作不到一年,廖修德就把邓福汉排挤出去,自己独立经营。
    据知情村民透露,1993年,时任莲新村干部石必佐、杨贻立等人以建莲新小学教学楼为由,秘密与廖修德商谈,要求廖修德预付4万元后可继续承包菠萝场2000亩土地五年(即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村民明知程序不合法,因延包年限不长,就没追究时任村干部和廖修德责任。谁知,村干部发现村民没追究,得寸进尺,更加胆大妄为。
    1995年7月10日,时任村委主任农家合、党支书石必佐、村长杨贻立等村干部又以建教学楼为由,未经村民代表或村民集体同意,擅自决定将菠萝场这2000亩土地再延包给廖修德、廖作伍父子30年(2006年1月1日至2035年12月31日),总承包金70万元,前提条件是先预付13万元。结果,村干部就私下与廖修德、廖作伍父子签订《荒山承包合同》。村干部与廖氏父子签订的这份不透明的合同传开后,整个村子顿时就像炸开了锅一片沸腾,正义村民为讨说法不停上访,还遭打压。到了2002年莲新村委换届,新当选的村委主任郑育良说,没有发现任何延包的正式合同,而廖修德两次预付款共计17万元在村委财务上无账可查,不知去向。莲新村新一届村干部上任后,于2004年5月将此案告上了南宁市中院。
    国务院1995年3月28日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应在原承包合同期满后,在总结经验、完善承包办法的基础上进行,到期一批,续订一批。而莲新村委发包2000亩土地给廖修德、廖作伍父子于2005年到期,而他们于1995年提前10年就签订了《荒山承包合同》延包30年,此合同明显违反了国务院的通知规定。
 
    2000亩集体土地,法院定价

    2004年11月3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南市民二初字第109号】判决书判决:确认横县马岭镇莲新村民委员会于1995年7月10日与廖修德、廖作伍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无效,村民胜诉。
    2005年5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5)桂民一终字第48号】判决书判决: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南市民二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村民败诉。
    2008年1月17日,莲新村民向广西高院提出再审申请;2009年4月17日,广西高院开庭再审。
    2010年12月9日,广西高院作出【(2009)桂民再字20—2号】民事裁定书,审限时间不正常,并撤销本院【(2005)桂民一终字第48号】和南宁市中院【(2004)南市民二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南宁市中院重审。
    2011年5月18日南宁市中院开庭重审,直到2014年5月27日,南宁市中院【(2011)南市民再初字第2号】判决书判决:确认横县马岭镇莲新村民委员会于1995年7月10日与廖修德、廖作伍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有效,但承包金调整为(按2000亩计算):
    2013—2017年每年承包金20万元,按五年算,即每年每亩100元;
    2018—2022年每年承包金30万元,按五年算,即每年每亩150元;
    2023—2027年每年承包金45万元,按五年算,即每年每亩225元;
    2028—2032年每年承包金67.5万元,按五年算,即每年每亩337.5元;
    2033—2035年每年承包金101.25万元,按三年算,即每年每亩1012.25元。
    据村民提供的材料:罗春梅与莲新村邓昆逸于2003年1月27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书》、彭家才与莲新村孙春光于2003年6月16日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书》,两份《协议书》以证明菠萝场附近土地承包金于2003年就达到每年每亩200元以上,而10年后的今天,南宁市中院【(2011)南市民再初字第2号】判决书以每年每亩承包金100元强行定价,比10年前的土地承包价还低100元。
    村民透露,现在菠萝场附近的土地每亩承包价500元以上。2013—2017年仅此差价,莲新村按每年土地承包金就直接损失80多万元,五年将损失400万元,那么10年、20年,直到2035年,这23年将损失2000多万元。南宁市中院【(2011)南市民再初字第2号】一纸判决书将让莲新村民损失2000多万元……为此,横县莲新村民对南宁市中院【(2011)南市民再初字第2号】判决不服,于2014年6月5日莲新村委又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蒋祖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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