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中办印发《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明确指出,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严重的,应当受到组织处理。
近日,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原亮洁物业公司刘海强,向媒体实名反映沾化区下洼镇政府招商办主任王景军本人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通过查询、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2022)鲁民申4477号等11个裁定书、判决书可以看出,二者基本能够一一印证。
下洼镇镇政府招商办主任王景军利用其“政府官员”身份影响,以《合伙经营合同》干股空挂“合法”外衣,掩盖其获取非法报酬的目的,先后向投资人刘海强索取“有偿中介服务费”5万元、“招商办经费”9万元,借助法院“劫获”“合伙经营收入”190万元,收取放贷利息17万余元,合计221万元。王景军的这些收入,堂而皇之通过所谓法院“诉讼”形式获得判决、裁决,已“洗白”成为合法收入。
合同约定“不出资,即退伙”,法院认定王景军享有“合伙经营收益权”于法无据
2012年,山东滨州沾化区下洼镇政府招商办主任王景军在招商工作中与到该镇投资供暖业务的客商——亮洁公司刘海强建立了联系。
2013年,王景军收取亮洁公司刘海强5万元“关系协调费”(实为“有偿中介服务费”)后,为刘海强牵线海化小区供暖业务,并欲以干股形式获取“后续报酬”。王景军为保证其“后续报酬”更牢靠,在亮洁公司与海化物业签订《海化家苑住宅小区供暖合同》的同日,王景军要求与刘海强签订了“后续报酬护身符”——《合伙经营合同》。
然而,正是这一纸合同,成为招商办主任王景军肆意“靠商吃商”的“幌子”,其后续的一系列收入计216万元,几乎都是以此为前提取得的。
依据王景军、刘海强双方签署的“《合伙经营合同》第十三条违约责任(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交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6个月仍未交足出资,按退伙处理”之规定,王景军已形成事实上、法律意义上的退伙,因为王景军自始至终,未缴纳一分钱出资。而亮洁公司股东对海化小区供暖服务先后投入200余万。
同时,王景军也没有履行该合同约定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义务。王景军作为镇政府招商办主任,基层政府工作任务繁重,基本上是7×24、“白加黑”工作模式,每天签到、考核等体制原因,让他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义务,不现实,也不可能。
所以,该《合伙经营合同》对双方已经没有任何约束力。
可见,该合同在签署之初,就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合法性、有效性有待审查确定。
然而,沾化区、滨州市人民法院在各相关案件审理中,没有对《合伙经营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实质审查,导致王景军以合伙人的身份获取了不应该获取的报酬,实际上是帮助王景军“劫获”刘海强的钱财。王景军所签的《合伙经营合同》带有非常明显的欺骗性,欺瞒了镇党委、政府,欺骗了区、市法院。他以基层政府公务员身份信用作背书,以所谓“合法的”形式,掩盖其想获取非法报酬的目的,骗取了前来投资企业——亮洁公司刘海强的信任。
王景军以找关系解决“海化家苑小区热源外供问题”为由获利190万元获法院支持
2017年2月,海化家苑小区物业办公室出具《告知函》,即:下一个供暖季,海化家苑热源不再对外供热。
这意味着,美景百合苑小区、玫瑰园小区面临无热可供的难题。亮洁公司要继续经营,需要追加投资500万元,在各自的小区打地热井、回灌井,否则即违约,需要承担巨额违约赔偿责任。可是,依据亮洁公司的资金状况,继续投资几无可能。此时,亮洁公司进退两难,走投无路。
于是,王景军提议由他负责找领导疏通关系,促使海化家苑小区热源再外供一年,在这一年的时间内,尽早想办法将三小区供热设备和供热权转让出去,卖的钱一人一半平均分。打好这个时间差,就可以化解、转嫁这个风险。
两害相权从其轻,刘海强表示同意。
刘海强、王景军都在联系受让客户,最终刘海强联系了范某某、天津世纪天源公司作为最佳意向客户,但刘海强、王景军向意向买方故意隐瞒了海化家苑小区热源已不再外供的事实。
刘海强与范某某口头约定转让款380万元,范某某在2017年4月12日支付了订金200万元。刘海强将范某某订金中的90万元支付给了王景军,并催他尽快找领导协调关系,解决海化家苑小区热源问题。
但是,现实很残酷。王景军收到90万元后,说他认识的“关系人”调走了,热源的事办不成了。没有了热源,若刘海强将项目继续转让给范某某,导致范某某接手后无法运营,就涉嫌诈骗犯罪。为此,刘海强在2020年4月30日将订金200万元全部返还给了范某某,终止了转让。这时,刘海强想着要回向王景军支付的90万元,却遭到王景军的拒绝。
“你没有找到领导解决海化家苑小区热源继续外供问题,你的承诺没有兑现,却不退回那90万元,就是耍赖,骗子!”亮洁公司刘海强愤愤地向记者讲述。
2017年4月,天津世纪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何兆会、隋延鹏洽谈收购本案三个小区供暖权益企业——亮洁物业公司、金阳光太阳能公司,2017年10月签署《(股权)收购协议书》,2018年4月,何兆会、隋延鹏代持的股份变更至天津世纪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该公司接手后先后投入2000余万,目前仍由该公司运营。
由于王景军不愿“吐出”到手的90万元,刘海强让范某某起诉“终止购买的口头约定”,帮其要回向王景军支付的90万元。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范某某、刘海强、王景军相关的判决书发现,此后范某某与刘海强、王景军的诉讼不断,范某某、刘海强陷入了诉讼漩涡。最终,范某某不仅没有帮着刘海强从王景军那儿要回90万元,法院反而判决刘海强、范某某“口头购买”合同有效且继续履行,判令范某某向王景军支付380万元中剩余的180万元中的应分给王景军的部分,即100万元。目前,还判决已生效且执行完毕,王景军拿到了100万元。
一个无法履行、并未实际履行的且双方已经一致约定终止履行的“口头约定”合同,法院却判决强令执行,范某某花380万元只买了“一口空气”,没有买到三小区供热服务权。
范某某无奈地说,法院对该项目实际买受人不作实质性审查就匆忙下裁定,不知出于何种目的。
至此,法院帮助王景军这一政府干部成功“劫取”了刘海强90万元、范某某100万元。
以案说法:本期特邀 山东文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谷新杰
山东文聪律师事务所律师谷新杰认为,刘海强系列案件的关键是:王景军是否是真实的、合法有效的合伙人;刘海强是否将三个小区供热设备和供热服务权实际交付给范某某。
首先,王景军没有出资、没有参与经营,只是帮助刘海强的亮洁公司促成业务,证明王景军是以《合伙经营合同》这一合法形式,掩盖其意欲获取非法报酬的真实目的,根据法律规定,这是无效合同。法院没有审查合伙合同的效力,就基于王景军合伙人的身份判决其分得合伙利润,明显违背事实。
其次,法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之规定,仅凭范某某与王景军的通话录音,罔顾事实,认定刘海强将三个小区的供热服务权已交付给范某某,而对刘海强提交的已将项目交付给天津世纪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系列证据视而不见,属于《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而不采信”这一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