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2018年10月,新修订的《党纪律处分条例》增加了对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行为的处分规定。2018年10月1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开曝光五起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典型案例,这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首次对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进行公开曝光。蛇打七寸,拔“伞”才能断“根”,必须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历时两年,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却仍然依职权演绎“保护伞”形象,并与相关执法部门串联,共同承担来自市民各方面的控诉。但,市民们永远相信,在共产党领导的社会,天空是蓝色的,社会是和谐的!
个人民间借贷,为何撑起“保护伞”?
某某三人与黄某是好姐妹,黄某(现被判缓刑期内)一直利用身边姐妹信赖关系进行非法集资,采用的手法是以个人民间借贷关系。2014年借到某某三人共计人民币82万元,月利率1.8%,期限一个月。其后又佯装无钱偿还债务,捏造与第三人明某及四川某公司(明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间有经济往来,意欲转移自身债务,蒙蔽某某三人,将债权转嫁到一个资不抵债的企业(四川某公司)。后又要求以全权代理人身份诉讼并保全财产。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执行并未得到全权代理身份),其却捏造全权执行委托书,两次无故撤销执行,法院执行终结金额为O元。
黄某采用“金蝉脱壳”的方式,达到了分文不还借款且不担责。致某某三人82万元借款(出借人)分文未收回。期间,在某某三人要求还款时,黄某一直恐吓,为此,一人一夜白了头发;一人为维持生计,也不得不外出打工,以免家人训斥;一人天天均生活在丈夫的指责中。
黄某参与的集团犯罪,在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人民法院(2016)川0683刑初108号案刑事判决中,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尚有57657.85万元未归还,各被告人共退还113.15万元,德阳市民在该案2017年8月18日判决时,仍有57544.7万元(不含利息)未收回(详见该判决第18、19页)。近6亿本金未收回,对于德阳市民而言,有千百个家庭都成为受害者。
上天有眼偶遇冤大头,然,逍遥法外的人为何如此猖獗?
黄某在刑事判决中认定退还26.11万元,适合缓刑,属于在缓刑考验期配合追赃挽损的被告人。2015年11月11日被刑拘,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后一直失去踪迹。
2019年8月9日晚上22:00许,消失数年才出现的黄某被某人夫妻俩遇见其驾驶的川FUA776本田牌灰色轿车停在某人家住居小区道路中间,四个窗户均打开且没有熄火。此时,黄某看见了某人与其丈夫发现了她,扭头就不见人影了。某人夫妻俩等了半小时左右,均不见黄某回来,打电话不接、发信息不回。之后,某人就让其夫将该车移到小区停车位上。为了查看该车的行驶证是否在车上,某人无意之中惊人的发现,黄某有多达300余万元的债权(发放高利贷)及房产,而且债权即将到期。为确保债权的实现,某人在律师的建议下,于2019年8月13日至四川省德阳市诚信公证处办理了保全证据公证(被办案民警收回交与黄某)。
就在此时,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工农派出所受理黄某报案,称其车辆被盗,更令人置疑的是知道是某人盗走的。某人交出车钥匙并将情况如实告之,并提出了控告。然而,某人与丈夫却被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偷开他人车辆分别处以治安处罚500元罚款。某人控告一事也没有被立案受理。黄某大肆鼓吹其有的是关系!
对于无职无业的黄某,数百万元的现金是从哪里来的?
借钱不还,偷梁换柱,金蝉脱壳,缘于人民法院生效文书。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官在审判期间,不正当行使严格审查的职权,以致黄某“金蝉脱壳”,达到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黄某以捏造的虚假借款事实,而其本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目前,仍处于缓刑期。
黄某以其在空白的委托书,填写了全权代理人身份提起诉讼,该案件排期通知书告之三个案件于2015年1月29日上午9点钟审理。立案后的第4天,2014年12月26日却在审判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2014年12月29日就送达了民事调解书。
审判法官在审理、调解过程中,根本就没有仔细审查案件的基本事实。仅就2014年10月1日的《借款合同》及《借条》,就能够充分表明借款是不属实的:1、借到的现金,从《借条》的原式文本中就能明显看出,不是现金;2、黄某即使是转移债务,也不属于债务转移的情形;3、黄某所欠的债务,四川某公司(早已资不抵债)、明某没有任何理由偿还;4、债权债务时间一个月,就提起诉讼,而且在没有律师出庭的情况下,分担律师的代理费用;5、借款时间至法院调解,还不到两个月。
作为人民审判员,是否存在草率办案的行为?还是存在利益关系?没有严格审查所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也成为了某某三人难以推翻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同时,也给执行中带来了更大的后患。
有足额财产可执行,最终以执行0元而终结。是否是执行法官为执行难而犯错的理由?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在执行阶段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履行执行职责,造成申请执行人巨额损失。
某某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黄某又以代理人的身份,在旌阳区人民法院(2015)旌民初字第400号、402号、403号民事调解执行中,且于2014年11月26日、2018年5月14日两次申请财产保全。2015年1月申请执行。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黄某居然在被执行人有能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且两次执行均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财产均处于冻结、查封状态、并有第三人担保。其于2015年6月4日、2018年11月5日两次找理由申请撤销对此案的执行。以至于被执行人公司破产重整,但明某仍有二套成都市内的房屋还处于查封状态。某某三人分文未能收到执行款,人民法院以0元执行终结此案。
撤销案件,依法应当经人民法院严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才能准予撤销。
而某某三人所涉案件中,申请撤销执行,执行法官还荒唐的以第三人的名义作出撤销执行裁定。
而某某三人仅是希望收回借款。对于人民法院的法官,作出如此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难道不令人费解吗?
纪检介入,苍白无力,缘于法院法官是执行法律的,肯定是正确的?
2019年12月9日,在某某三人3个月前分别向市、区驻法院纪检组投诉,介入调查后,均被知法、懂法的法官说服。后,只好要求与当事人沟通,找到矛盾根源再处理。如今,已过数月,某某三人没有接到法院一个电话或信息。而黄某也在忙于四处收回高利贷,以示其在缓刑期内遵纪守法。
巡察组介入,草率从事,认为不属于其管辖范围。
德阳市、区驻法院纪检组处理无果后,某某三人再向德阳市公安局、扫黑办以及八届德阳市委第一巡察组反映情况,均石沉大海。
2020年1月5日14:40时,某人又按级向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反映,至今无果。
后联通德阳市委第一巡察组电话13990290804,其工作人员称反映的情况属于个案,不属于其巡察组的管辖范围。
国家三令五申強调"人性化"执法,这些利益链条腐败问题,上述事实表现的却是"公权力大于天"?某某三人称马上过年了,家庭成员数年来对其借款一事,指责、憎恨、委屈!但她们相信:以习主席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扫黑除恶重大决策是英明的!尤其是执法机关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后果更令人发指。
某某三人的控告及投诉,在执法者眼中,借出去的钱,就不该收回!
正常的经济往来,遇上这样的执法者,真的让人难以启齿。也许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打开的“伞”遮的太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