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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二七区法院“神速办案”暗藏猫腻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10/22           ★★★

郑州二七区法院“神速办案”暗藏猫腻
当天立案、当天调解结案、当天当事人约定第二天还款,第三天即出具生效证明,第六天受理执行立案,第七天出具执行裁定,第八天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债权冻结。短短6个工作日(不含双休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就走完了一个两千多万元的案件的审判和执行的全部流程。

这起“神速办案”从案件受理—立案--分法官—庭审—执行等程序,涉及多个部门间的相互配合,无论是内部流程还是外部诉讼程序,均以史上最快速度、最高效率走完。对此,当事人提出了质疑:法院是积极工作,还是积极违法。最为关键的问题是,该院冻结的竟然是案外人的合法债权。

合法债权遭遇维权难题

2011年12月至2014年10月之间,王冠军陆续借给河南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款项83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暂定两年,月息百分之二,每月29日付息一次,金鼎公司保证在任何时间如果王冠军提出归还借款的要求,无条件及时归还借款。

自2015年1月份开始,金鼎公司开始拖欠利息,王冠军随即要求金鼎公司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后双方协商,金鼎公司绝对控股的河南金鼎中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代为归还上述欠款本息。2015年4月24日,金鼎中源公司因没有资金归还款项,自愿将其享有的对中建八局公司的货款债权587万元和中建八局二公司的货款债权300万元一并转让给王冠军,用以抵偿金鼎公司欠王冠军的借款。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依据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邮寄《债权催收暨转让通知书》,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5日和2015年4月28日均确认签收,该债权转让行为即对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产生法律效力。

2015年5月20日,王冠军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018年7月7日开发区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6249号、(2015)开民初字第625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王冠军的起诉,让王冠军向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提执行异议解决。这时,王冠军才知道有一位叫王荷英的人,于2015年7月1日在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河南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金鼎中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归还巨额欠款两千多万元。

王冠军不服一审裁定,向郑州市中级法院上诉。2018年9月,王冠军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民终12374号、(2018)豫01民终12377号民事裁定书。郑州中院裁定驳回王冠军的上诉,维持原裁定,但是同时确认王冠军对受让的债权享有合法的权益。

2018年7月18日,王冠军向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执行局提出执行异议,但被法院裁定驳回执行异议。

蹊跷诉讼引发争议

据王冠军介绍,起诉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被驳回,缘于另外一起案件。

2015年7月1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受理王荷英起诉杨山峰、河南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金鼎中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案件。让人不可思议的是,该案件当天立案、当天调解结案、当事人约定7月2日还款,7月3日即出具生效证明。7月4日和5日是星期天。7月6日受理执行立案,7月7日出具执行裁定,7月8日向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将王冠军的债权冻结。

短短6天时间(不含双休日),就走完了一个两千多万元的案件的审判和执行的全部流程。从案件受理—立案--分法官—庭审—执行这些程序,涉及多个部门间的相互配合,无论是内部流程还是外部诉讼程序,均以史上最快速度、最高效率走完。不难看出是有人故意操作,并且能调动各个部门工作的人应该是个什么样的人物。

2018年5月15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又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冻期限从2018年7月7日至2021年7月6日。

在2015年7月8日向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两个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已向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执行异议均称“该两公司已不再是河南金鼎中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涉案债权已转让给了王冠军,且均称已收到了债权转让通知和郑州高新区法院已在审理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的事实”。但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在收到执行异议后,不进行任何调查和处理,亦不向申请执行人王荷英释明提起代位权诉讼予以救济,却在2018年5月15日二次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继续续冻。随即两个公司再次向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并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但郑州市二七区法院至今都未作出任何回应。

“神速办案”究竟藏何猫腻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民终12374号和12377民事裁定书在本院认为中认定:“通过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原审提供的证据,王冠军已经取得涉案债权成为本案的合法债权人,有权利向债务人主张相关权利。因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已确认签收《债权催收几转让通知书》,该债权转让已对其发生法律效力“。说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已经确认了王冠军对涉案债权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已经是合法的债权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根据这一规定,应当判决不得对涉案债权进行执行。

对此,王冠军认为,向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法院以(2018)豫0103执异80号裁定驳回了异议申请,理由是 “原告主张的转让债权发生时间在被执行人河南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金鼎中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大额保证债务产生之后,无疑加重了其他债权人的风险负担,已经产生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后果”,认定“在执行程序中无法认定异议人王冠军对该到期债权享有权利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亦不能排除本案对该到期债权的强制执行”。

业内律师认为,王冠军取得涉案债权是否合法已经有上级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作为法院自行认定王冠军取得该笔债权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不能认定,依据从何而来,凭什么否定上级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并且,现在没有第三方主张原告的债权不合法,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王冠军的债权无效的诉讼,法院单方认定王冠军的债权取得不合法,违反了“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其中原因,必有猫腻。

习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作出重要指示,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习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在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审理的王荷英案件中,是否存在当事人虚假诉讼的行为和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呢?

案件涉及的债权是案外人王冠军全家人的款项,为了处理这个案件已经经历了五年的时间。目前,当事人王冠军依然奔波寻求公平正义之路,他渴望相关领导彻查王荷英在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对金鼎公司、金鼎中源公司、杨山峰借款合同案件中,存在的虚假诉讼和法院相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治不正之风。(魏公义)

来源:http://www.jkwmw.cn/news/shxw/2019-10-22/4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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