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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湛江:抵押担保执行案遭“变脸”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8/2           ★★★

[本刊记者 杨易峰]一起抵押担保执行案引起多方争执。

本案债权资产转让是否涉嫌国有资产流失?受让行为是否符合竟价条件与规则?申请执行主体到底是谁?原承租人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轮候查封效力如何规范?普通债权人的执行异议怎么保障……

这些涉及诸多法律的问题,交杂在一起。一、二审审理遭受质疑。上级法院又将如何受案定裁止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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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被查封与债权转让

2012年初,广州市中油金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金源公司)向中国银行湛江分行(以下简称:湛江中行)贷款 2.3 亿元。徐闻君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名为徐闻县海安旅游渡假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闻君悦公司)、湛江市××汽车售服公司及伦××、梁××、陈××、郭××为前述贷款提供连带担保。

其中,徐闻君悦公司用其名下徐国用(2005)第0720号、徐国用(2004)第0178号、徐国用(2004)第0151号三宗土地使用权及粤房地证字第C5814539、C5814540两处房产予以抵押担保。

2013年7月,湛江中行因与广州金源公司之间的借贷纠纷,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抵押担保人徐闻君悦公司的三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被查封(此属于第六查封人)。

借贷纠纷案后经一审、二审审理,判决广州金源公司败诉。

在二审前的2014 年12月,湛江中行将32户不良债权资产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广东分公司),双方并签订了《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支付了转让价款。

2018年6月,长城广东分公司在媒体上刊登《竞价转让公告》,拟通过公开竞价方式转让广州金源公司2户债权资产,并将竞价方式和交易条件刊登记载。

据反映,竞价拍卖现场,由徐闻××房地产公司和徐闻中岗投资公司(原名为徐闻中汇投资有限公司)同样出价至2.61亿元暂停出价。

根据《竞价规则》,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即徐闻××房地产公司竞得该债权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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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经仲裁认定合法有效

其实,比上述借贷纠纷案发生更早的,是广州市森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森和公司)于2010 年2月租赁了徐闻君悦公司名下资产,即徐闻君悦公司名下的该三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用于酒店经营。

双方签订的《房屋、场地租赁合同》显示,其租赁期限为20年,即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30年1月31日止,广州森和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缴纳了3000万元履约保证金。其租金,前10年为3000万元,第11年起租金为每年380万元。

为了解决经营资质事宜,广州森和公司与徐闻君悦公司还签订了《补充协议》。徐闻君悦公司同意在租赁期限内,将其酒店经营资质有偿借用给广州森和公司,广州森和公司支付了200万元资质借用费。

由于徐闻君悦公司与另一家信用社涉及金融借款纠纷未能妥善处理,导致广州森和公司在该租赁酒店经营所得的资金10余万元被查封冻结,且被划扣了7万多元。

广州森和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房屋、场地租赁合同》约定,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一)裁决确认广州森和公司与徐闻君悦公司签订的《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二)裁决徐闻君悦公司立即返回广州森和公司款项10余万元并支付利息。

广州仲裁委员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审理该案件,并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穗仲案字第302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并支持了广州森和公司返还公司款项的诉请。

该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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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不抵债申请破产受阻

据徐闻君悦公司代表周经理介绍,徐闻君悦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由于市场经济的不景气,君悦公司所担保的债务无法偿还,已达到资不抵债的情形。

周经理说,徐闻君悦公司资产评估价在2.7亿元,不含租赁的认定评估价为3.1亿元左右,而目前公司的负债约10亿元。

鉴于徐闻君悦公司已资不抵债,名下土地评估价值虽是3.1亿元,但该土地已具备巨大市场开发价值,已符合《企业破产法》中关于破产重整的条件。资产首封债权人莫××于2019年1月向徐闻县人民法院申请徐闻君悦公司破产重整,法院予以立案受理。

2019年3月1日,徐闻县人民法院召开听证会,出席听证会的普通债权人莫××、马××、郑××及徐闻君悦公司均一致同意徐闻君悦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但长城广东分公司却以徐闻君悦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将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为由,不同意徐闻君悦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3月中旬,应湛江中院党组成员钟×及执行局李××的要求,徐闻县法院工作人员前往湛江中院就徐闻君悦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作汇报。时隔五日,又应湛江中院×院长要求,徐闻县法院工作人员再次前往湛江中院作汇报。”周经理介绍称,“其结果,徐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裁定书,裁定债权人莫××的破产重整申请不予受理。”

债权人莫××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湛江中院于4月16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若徐闻君悦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在意向投资者根据涉案资产的市场价值出具重整方案,方案可实施,各普通债权人也会得到更多受偿款项;若徐闻君悦公司不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而直接进行拍卖,按照深圳市国房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金额挂网拍卖,询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会以远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获得徐闻君悦公司名下资产,将会造成各普通债权人血本无归的后果,同时也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的不良后果。”徐闻君悦公司及普通债权人表示。

多方申告亟须省高院公正监审

围绕上述徐闻君悦公司抵押担保物被审理查封执行一案,看似顺利,但其中诸多行为被指不合法。这是本案涉及的各当事方所表达的一个共同观点。

徐闻君悦公司代表周经理认为,湛江中行已将债权转让给长城广东分公司,湛江中行对徐闻君悦公司的债权权利已消灭,而湛江中行再以债权人的名义参与二审庭审案件【(2015)粤高法民二终字第969号】是错误的,该案件“被上诉人”并非是湛江中行,“被上诉人”应当视缺席庭审,湛江中行的委托代理人在庭审的全部发言无效,不予采纳。这是其一。

其二,湛江中院涉嫌干涉基层法院的独立审判。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具有独立审判权,不应当受任何组织机构的无理干涉。然而湛江中院却多次要求基层一审法院对案件作汇报协调,涉嫌直接干预基层法院的独立审判权,涉嫌滥用职权。

其三,湛江中行于2018年8月以债权人的名义向湛江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湛江中院立案受理,并裁定拍卖我公司涉案产权。我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但湛江中院收取了材料并不办理相关立案手续,随后却作出裁定同意变更长城广东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裁定书》。

我公司向广东省高院投诉湛江中院涉嫌违法违规办案,湛江中院于2019年3月13日才作出驳回执行异议裁定书。

我公司就湛江中行申请执行人主体不适,以及湛江中院涉嫌违法立案事项向省高院提出执行复议申请,省高院立案受理后至今尚未有处理结果。

其四,2013年10月,我公司在遂溪县法院有一宗经济纠纷被查封拍卖执行案,遂溪县法院已向我公司发出(2013)湛遂法执字第300-1号、(2013)湛遂法执字第302-1号、(2013)湛遂法执字第30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我公司名下的该三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并又做好了评估、勘察、测绘、租赁、权属认定等一切工作进入司法执行程序。2018年11月27日,在京东挂网公告于12月28—29日进行公开拍卖。同时,法院也向债权人莫××下发了拍卖通知书。但是湛江中院以“商请移送执行函”【(2018)粤08执318号】要求遂溪县法院移送该案。为此,遂溪县法院撤回了拍卖,又向债权人下发《撤回拍卖通知书》,将上述拍卖的三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移送湛江中院执行。

债权人莫××就撤回拍卖事宜向遂溪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债权人莫××向湛江中院申请复议,也被驳回。2019年3月31日,莫××向省高院提出执行监督申请,已被省高院立案受理。

最高院批复第四条规定“首先査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湛江中院以“商请移送执行函”提级执行的行为严重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并损害了我徐闻君悦公司及普通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湛江中院无权对我公司名下该三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进行处置。涉案资产的首封法院是遂溪县法院,湛江中院属于是轮候查封。根据最高院相关规定,首先查封法院取得处分查封财产的权利,而轮候期间不产生查封效力,轮候法院一般无权对该财产直接进行处分。且首封法院享有对查封物的优先处置权,即便首封法院系普通债权法院,其处置权依然优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湛江中院如此做法的目的可谓是为了解决首封法院的问题,帮他人获得涉案资产的处置权。

其五、我公司已资不抵债,符合破产重整条件,各普通债权人也一致同意,长城广东分公司无权提出异议,一、二审驳回破产重整申请错误。

广州森和公司代表张经理称,我公司与徐闻君悦公司具有经仲裁机关确认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湛江中院挂网拍卖不但未披露承租人的租赁关系,而且还对于我公司提出请求确认存在租赁关系,应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执行异议请求予以驳回,其作出的执行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已于2017年10月30日经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确认合法有效,虽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这里的“应当”明显是倡导性条款而不是强制性条款,且该条款并未将登记备案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裁决书确认所签订的《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的事实无需举证,且该裁决书至今尚未被撤销。广州森和公司与徐闻君悦公司签订的《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在先(2010年1月20日),而湛江中行与徐闻君悦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在后(2012年2月28日)。依据合同法规定,徐闻君悦公司名下的该三宗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出租在前、抵押在后的,抵押行为不影响场地和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的利益受保护。

因此,湛江中院对于事实存在的租赁关系不予确认系错误的。

我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省高院提出执行复议申请,盼予以纠正。

徐闻中岗投资公司代表邱经理表示,涉案债权资产是通过竞价方式进行转让,应该遵守《招投标法》和《拍卖法》的规定,在“受让方”徐闻××房地产公司未能按照《竞价转让公告》中的交易条件支付债权转让价款时,长城广东分公司应该追究徐闻××房地产公司的违约责任。

另外,鉴于徐闻××房地产公司已逾期支付超过三个月时间,长城广东分公司应当按照《债权转让协议》中约定条款解除《债权转让协议》,而不是私自签订《补充协议》。长城广东分公司的做法已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该《补充协议》应该为无效合同。且长城广东分公司在处置涉案债权资产中已涉嫌违法违规,我公司已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反映,请求严肃查处。长城广东分公司依法应对徐闻君悦公司涉案债权资产重新进行拍卖。

而《补充协议》却将付款时间延期至2019年6月20日前付清。但据了解,徐闻××房地产公司至今尚欠430多万元债权转让款项未付清;且属廉价操作处置徐闻君悦公司资产。这种涉嫌滥用职权的行为,令其他参与竞价者投诉无门,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

对此上述存在的种种情况与现象,徐闻中岗投资公司向相关监管部门请求,责令长城广东分公司解除《债权转让协议》,重新对徐闻君悦公司的债权资产进行竞价拍卖。徐闻君悦公司向广东高院请求依法纠正湛江中院涉嫌违法违规执行的行为,给予徐闻君悦公司及普通债权人莫××、马××和郑××一个司法公正。依法对(2015)粤高法民二终字第969号案件决定再审,并中止(2018)粤08执318号案件的执行。依法确认广州森和公司与徐闻君悦公司存在租赁关系。同意徐闻君悦公司的申请将(2018)粤08执318号案件提级至广东省高院执行。

2019年7月15日,广东湛江中院接受了记者采访。中院研究室王主任回复称,此案已至省高院,省高院对此案涉及的相关问题正在复议。

本案最终走向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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