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拖延时间长达八年之久的民事纠纷在法院做出胜诉判决以后执行款至今未兑现。在法院以“调解”为名义将申请执行人叫至法院之后,申请执行人等来的却是该法院执行庭邓某某及七八名不名身份的人员殴打、抢夺手机删除视频记录和以“诽谤干警”及“妨害公务”为由下发的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冤果。这是近年来发生在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的一件离奇事。这不得不让当事者对当地的法律环境与政治生态产生怀疑。
“到底是什么阻力让一起原本事实简单、逻辑清晰和证据确凿的民事纠纷在阳新县多位执行法官手中变得如此复杂化、模糊化和离奇化,受害者到现在不仅没有拿到执行款,还意外遭遇到人身伤害后被强加上妨害公务的罪名。来自法院的不公让我难以接受。” 该案件申请执行人刘先生表示。
刘先生表示,追要债务这八年以来自己早已是负债累累债台高筑,当初支付的工人工资这些垫资都是本人通过在外的高利借贷垫付。八年期间,这笔款项产生的高利息及本金早已将他和家人压得喘不过气。而这一切,本是早该了结的。
程某违约被判决败诉
2011年4月,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龙港镇人刘先生与阳新县兴源农牧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程某签订了厂房彩钢搭建合同,程某将仓库、生产间、主车间钢结构工程承包给刘先生、陈先生二人。为了完工,刘先生在家乡组建了一支农民工施工队日夜加班加点并准时按合同的约定于2014年9月17日完工后交付对方使用。事后在按合同结算时,程某表示资金匮乏向刘陈二人递交了一份九十万人民币的结算清单协议。该协议在刘先生多次上门催讨无果无奈于2015年处向黄石市阳新县法院提起诉讼,欠款人程某成为被告。
图片说明:2015年法院下发的民事调解书
之后,该案于2015年经阳新县法院判决原告刘先生胜诉后协议调解。调解内容为,被告阳新县兴源农牧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刘先生钢结构工程款本金90万元,定于2015年9月15日偿还。之后,对方依然拒不执行调解协议。
无奈之下,刘先生依法向阳新县法院申请执行。据了解,该案由该院法官石某某承办,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申请人刘先生多次打电话催问被执行人程某还款情况。法官石某某一直都表现得非常不耐烦,一开始挂掉后直接将刘先生电话拉黑。“该案从2011年施工再到2015年向法院提起诉讼,后面一直拖至2018年未执行,整整八年之久,在石某某庭长承办期间分文未见。”刘先生对此质疑。
在他看来,法官对该案件的办案程序并不符合有关法条规定的具体流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4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第38条指出: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
第40条指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债权。
“如果严格按照执行程序,该案件早就已经执行完了。拖着不执行如果是被执行方无金钱给付能力的话,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和扣押措施。但法院并没有对被执行人程某采取上述强制措施也根本无意采取上述强制措施。这是我的执行款拖欠至今没有解决的根本原因。” 刘先生表示。
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其中第三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刑法》第313条规定,如果欠债人对判决结果存在疑问,可以申请重新上诉,但如果没有疑虑,在判决文书下发以后,规定日期内就必须执行判决结果。
相关人士表示,近年来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于老赖的惩罚力度越来越大,但阳新县法院执行局似乎在对该案的处置上走的是一条与国家大环境与方针政策背道而驰的路子。
“被执行人”被提前释放
该案从2015年初起诉程某再到当年9月胜诉判决下来再到2018年此案仍压在法官石某某手中毫无进展。无奈之下,刘先生于2018年6日份请求法院将案从石某某手中移交给另一位陈法官承办,2019年1月24日,陈法官依照法院有关规定对程某做出拒不履行,强制执行行政拘留十五天的处罚。但事情很快发生变化。24日下午,陈法官迫于多方压力,将该案移交给该院法官倪某某承办。25日上午,法官倪某某在未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前提下私自将程某提前释放,程某的实际拘留时间从法律规定的十五天变成短短一天。
图片说明:法院下发的拘留决定书
图片说明:对被执行人程某提前解除拘留的决定书
相关人士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5条第三款规定的法律条款。该法条含义为,在被执行人被拘留期间,要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配合执行并且真诚悔过的前提下,法院才有权决定提前解除拘留。而针对本案,程某既未真诚悔过更未有实际行动主动配合执行,不构成解除拘留条件。
让刘先生意想不到的是,“老赖”程某不仅被违规释放,自己还被暴打一顿。
2019年1月28日,刘先生接到此前对被执行人程某下行政拘留的陈法官电话,告知他被执行人程某已于25日上午被法院释放,法院也未就此作任何解释。刘先生盛怒之下于当月30日将此事反映至当地县纪委、政法委和法院。
2月1日,上述陈法官打电话通知刘先生到法院执行庭找邓某某法官协调。刘先生于当日上午10点和其弟弟刘某某二人前往邓某某办公室,没想到却意外遭遇到邓某某及七八名不名身份的人蜂拥而上的推搡和殴打。
“他们先是将我按倒在地,不分青红皂白就将我一顿拳打脚踢,打得我全身是伤。陪同我同去的弟弟见我被打用手机拍下了全部过程,邓某某却指使人强行抢夺我弟弟手机,将打人视频全部删除,我事后才得知,我被打的场地没有摄像头等监控设备。“这明显是提前设计好的一场报复计谋。”刘先生表示。
这之后,阳新县法院以“妨害公务和诽谤干警”为由对刘先生做出强制拘留了十五日决定。“这是恶人先告状,是公然的打击报复。”刘先生表示。
该案被失真传播报道
图片说明:当地发布的新闻
让刘先生始料未及的是,2019年2月5日,将案件被当成负面教材被当地新闻网站发布。原文如下:有许多申请执行人到了法院抱着“一定要把被执行人拘留”的想法,一度要求法院拘留被执行人,进而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2月1日,阳新法院却拘留了一位申请执行人,究竟是为何?2011年,被执行人阳新县某公司法人代表程某因工作需要与申请执行人刘某签订厂房搭建合同,搭建完毕后,程某拖欠90万元工资款未结算,经过多次上门催讨未果,刘某只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月24日,执行干警将程某拘传至法院。在干警的反复释法下,程某拿出1万元并承诺,在今年3月份公司商品卖出后,将剩余执行款履行完毕。次日,干警将1万元执行款转交到刘某手上,告知其案件进展情况后,刘某怒道:“拘传1次执行1万元,90万岂不是要90次?我不收这笔钱,我就要拘留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0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刘先生表示,自己根本不清楚这一万块钱的事,而这句话也恰恰说明老赖程某并非没有偿还能力,只是法院没按法律规定的流程去执行罢了。上述新闻是当地法院公然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刻意抹黑申请执行人,为老赖程某开罪和脱罪。上述新闻也可以看出,被执行人程某并没有达到以上条件可以让阳新县法院执行局终止执行。刘先生也了解到,程某的生产车间一直都是租赁出去的,完全有偿还债务的能力。
回顾这些年的遭遇,刘先生表示自己很寒心,自己走法律诉讼的途径就是因为相信法律能还此事一个公道。没想到此事至今未解决,自己还备受心理和物质双重伤害。不过尽管如此,他依然相信此事最终会有一个公正客观的说法。
本文来源:https://c.m.163.com/news/a/EDRD4DU40511TUGJ.html?spss=newsapp&spsw=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