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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冤成功的背后 玉山农民国家赔偿案持续发酵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4/1         ★★★

申冤成功的背后 玉山农民国家赔偿案持续发酵

2016年11月,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检察院做出(玉检控申赔决[2016]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赔偿唐恒耀被侵犯人身自由国家赔偿金人民币83593.5元。至此,这起因民事经济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尘埃落定。然而隐藏在该案件背后的隐情却从未被真正掀开。据了解,该案本是一起因项目合作开发引起的垫资及借款经济纠纷,该案其中一方当事人练某与玉山县原公安局长张某某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张某某是唐恒耀多年以来一直实名举报的对象。唐恒耀表示,玉山县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赔偿决定虽然还了他清白,不过他对玉山县公安局对此案的办案程序存在质疑:将不是刑事案件的硬性定为刑事案件,导致他本人无辜被限制人身自由,冤屈羁押345天,这一切都是上述张某某的授意和指使。

唐恒耀表示,他希望当地司法系统以此案为警示,彻底杜绝这类案件再度发生,这不仅需要提高办案人员的办案质量,还要对造成错案的人追究相关责任。才能真正彻底杜绝冤假错案,防止其他受害者再度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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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赔偿决定书

 

上述刑事赔偿案件的背景是源于十年前的一次合作开发事宜。2006年3月起,唐恒耀在江西省日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景公司)担任工程总监。2008年11月24日,唐恒耀与日景公司董事长练某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书》。

2011年5月,唐恒耀因日景公司拖欠其紫金城垫资及练某向其借款一事,向江西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几日后,日景公司也向上饶中院起诉唐恒耀,要求解除日景汇鑫城13、14号楼项目的《合作开发协议书》并附带赔偿。

然而,令唐恒耀意想不到的是,就是因为《合作开发协议》原件的丢失,自己被日景公司以涉嫌职务侵占的罪名告上法庭。

据了解,《合作开发协议》的原件此前曾开过庭并互相质证过,在庭审记录中有记录。唐恒耀表示,为此还曾不放心请求上饶中院开证明,中院在《合作开发协议》复印件上加盖了“上饶中院民一庭”的封口章和“与原本核对无异”的骑缝章,证明《合作开发协议书》的有效性以及已履行合同的义务。

之后,该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唐恒耀涉嫌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4月3日向玉山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5年10月15日,玉山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唐恒耀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经退回补充侦查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唐恒耀与上述日景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已解除。因此,认定唐涉嫌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不予起诉。

2015年11月6日,唐恒耀被释放,此时,他已被羁押345天。

2017年5月,媒体曾对这起国家赔偿案件进行过报道。

“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我有罪,但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为什么同样是司法办案机构,却有着两种截然相反的结论?这说明了什么?当地公安系统的侦查办案程序是否合理合法?又是否尊重事实?对于这些我持有质疑。”唐表示。

此前,唐恒耀曾多次举报玉山原公安局局长张某某。他在举报信中称:2006年,玉山县日景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练某亲口告诉我,为了将车辆服务园的土地改变为商业用地,于是特意拿出100多万人民币到玉山中行兑换十几万美元,送给张某两万美元。另外还给我100美元作为纪念。兑换美元的问题在上饶及玉山中国银行应该存有记录,玉山县人民银行也应该有存底可查。唐恒耀还就张某涉嫌的其它问题(组织拦截转移全县民评电话)进行了举报。

唐恒耀表示,在举报后不久就遭到了张某的打击报复。2014年12月17日和18日,玉山县公安局查封其公司在山东省平邑县北苑邑鼎晟的30套房屋,还冻结了唐恒耀儿子在临沂市坤和置业有限公司55%股权,给公司和个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对于此查封行为,上饶市中院赔偿委员会做出的(2017)赣11委赔2号国家赔偿决定书中明确写明,玉山县公安局查封30套房产的行为违法。

对于公安插手经济纠纷,公安部曾发出《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规范。上述通知中强调,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2017年12月19日,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修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对2005年颁布的原规定进行了大幅度修订。《规定》中严格规范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第46条明确“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以外,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置涉案财物” ,并强调“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此外,第50条还规定“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必要时,可以申请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有关机构代管。”

唐恒耀的实名举报也引起了江西省委巡视组高度重视。江西省委第四巡视组给上饶市纪委关于对上饶市《省委巡视组转办信访件办理情况汇报》反馈意见中提到唐恒耀的实名举报。反馈意见称,我组近期接到举报人电话,说其受到被举报人打击报复,反映玉山县公安局对上饶市中院调处生效的案件(提供详细法律文书和相关证明材料)不予理睬,该局以职务侵占罪名多次向玉山县检察院要求对举报人进行立案。涉及举报人是否受到打击报复问题,建议上饶市纪委、上饶市政法委找到有关部门进一步核实,协同调查并妥善处理有关情况。

2014年11月13日,江西省委巡视组向上饶市纪委移送的信访转办单指出,涉及《反映玉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张某有关问题》的举报,建议作进一步了解、核实。2014年12月15日,江西省委第四巡视组又向上饶市纪委转交了《关于涉及举报人唐恒耀是否受到打击报复的问题》,建议和上饶市政法委找有关部门进一步核实,协同调查并妥善处理有关情况。时至今日,江西省委巡视组给上饶市纪委的转办信访件有关张某某的问题已经过去四年多,上饶市纪委等部门至今没有给举报人唐恒耀一个说法。

唐恒耀表示,举报张某涉嫌收受美元、插手民事纠纷、制造错案等问题,事实清楚,恳请上饶市纪委及江西省纪委关注重视并立案审查。

唐恒耀表示,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应该坚持理想信念,有严格的党性及原则,恪守党纪国法,心中时刻有操守和警戒。他始终不会放弃对此案幕后操纵者的举报反映,也坚信纪委及相关部门能够看见并重视他的呼吁与呐喊。

此案的后续进展媒体将继续关注。

 

 

文章录入:琳琳    责任编辑:z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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