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称:宁犯天条,勿惹众怒。
“深圳中院执行法官杨伟军公然违反‘房地一体’的法律常识,违法拍卖‘惠商苑’A1型商住楼用地的荒唐行径!他的行为是破坏了法院的公正形象,违反了法律法规,造成了社会的矛盾,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请媒体站在公正的立场上,督促深圳中院纠正自己的错误执行行为,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我们业主的合法权益。”日前,广东惠州市“惠商苑”A1型商住楼(惠台工业园55#小区,下称惠商苑)业主们,在记者采访过程中气愤地称。
“烂尾楼”问题由来已久
惠商苑,系惠州市惠台工业园区开发总公司于1992年与大亚湾中北城市开发公司惠台项目经理部、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合作进行开发。先后取得了惠州市惠城区计划委员会以惠城计工[1992]12号《关于兴建惠台工业园区商住区惠商苑项目的批复》、惠州市国土局惠市国土征[1993]269号《关于惠州市大亚湾中北城市开发公司申请兴建商贸、酒楼、综合用地的批复》、规划局(1993)68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惠府国用(95)字第1302060003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惠市规建环(2003)004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4250120030627020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在兴建惠商苑过程中,因资金问题停工达10年之久后,于2003年被惠州市政府认定为23号“烂尾楼”,给惠州市政府的招商引资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同年,惠州市政府为了解决惠商苑“烂尾楼”问题,专门成立了惠州市问题楼盘处置领导小组,责成市规划局牵头,组织国土局、房产局等相关部门在惠商苑施工现场联合办公,并由时任分管副市长根据各部门共同研究的结果,签发了“由有关部门先核发商品房预售证,后补地价”的执行意见。
之后,由惠台工业园区开发总公司依据上述精神到房产局办理了惠商苑工程项目的惠市房预许(2003)30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03年以后惠商苑建成完工陆续以销售和抵债形式全部出让,已全部交付业主使用。
2011年7月,深圳市中级法院作出(2011)深中法恢执字第526-2号民事裁定书,(系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与该项目无关的债务)将惠商苑合作方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合作建房的土地强制拍卖,由李长青(以经营政府处置的不良资产为职业)用489万元拍得。
2011年10月,李长青以惠州市房产局为被告向惠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被告于2003年颁发的“惠商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惠州市两级法院审理,判决确认被告于2003年7月17日颁发的惠市房预许(2003)30号《广东省惠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法,但未确认无效。即“惠商苑”预售许可证的效力仍及于该楼。
2014年,李长青以惠台工业园区开发总公司和“惠商苑”52户业主和租户为被告,起诉至惠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业主限期搬离“惠商苑”大楼并赔偿巨额经济损失。后被惠城区人民法院、惠州市中级人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李常青取得土地之前涉案房屋已经修建完成并进行了销售,因涉案土地上建筑物的合法性认定属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审理范围为由,驳回李常青的起诉。
执行法官:你不给办证我可以到国土局抓人!
然而,问题一直未能解决。之前业主们已向深圳中院和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过多次,但一直未能引起重视。一相关官员向记者透露,“执行法官杨伟军非常猖獗,他竟然对坚持‘土地使用权不适合单独拍卖’意见,并拒绝为李长青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国土局领导威胁到:你不给办证我可以到国土局抓人!”
“我们购买该楼的商品房,没有任何过错。惠商苑的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的同时即已拥有了相应土地的使用权,应受国家法律保护。惠商苑的购房者购房在前,李长青拍卖土地在后。”业主们告诉记者,问题的根源在于深圳中院执行法官枉法裁决,从深圳中级法院的(2011)深中法恢执字第526-2号民事裁定书可见“本次拍卖的标的物仅包括土地使用权,不包括上述土地上建有八栋八层高的商住楼”内容。
惠商苑业主李女士接受记者记者采访时称,她于2005年左右,以竞拍和抵债形式取得惠商苑部分房产,但至今仍未能办理房产证。
中国科建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26日出具的一份《关于补交地价的申请的报告》显示:因该地段土地用途变更,需补交地价,现申请对惠商苑项目用地核准应予补交地价的标准和金额,以便尽快补交地价。
仲恺高新区住建局杨姓副局长告诉记者,惠商苑项目经历几次停工、复工给市政府的招商引资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2003年根据市里的要求,相关部门先后为该项目办理了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证,但用地手续至今没有完善,导致房产证至今不能办理。
深圳中院的这次拍卖引起了当地政府及惠商苑业主们的质疑。一位林姓退休法官称,根据法律规定“房随地走,房地一体”,显然深圳中院执行法官杨伟军对这一法律常识是故意忽视,明知所拍卖的土地上建有八栋大楼,不找房产部门核实,不找开发商和业主调查核实,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将建有房屋的土地分离拍卖,导致竞拍人与购房者之间诉讼不止,矛盾不断恶化。
法律链接:地上有附着物时不能单独处分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46、147条土地随房转让和房随地转让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3条、第24规定、以及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实施办法》第16条规定:建有地上附着物、其他附着物的土地,不得单独以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
对于深圳市中级法院执行法官明知所拍卖的土地上建有八栋大楼,是否向房产部门核实?是否向开发商和业主调查核实?是否存在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将土地上建有房屋土地进行拍卖等相关问题,深圳中院相关负责人称,采访需要领导审批。截至发稿前,记者未收到深圳中院的任何回应。
来源:http://www.jsdushi.net/2018/0830/22042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