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未执结的案子,究竟症结何在?
法之施
2018年6月15日,民主与法制周刊以《16年仍未执结的执行案件》为标题连续刊发两篇专题文章,报道了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于2002年3月作出生效判决后,却在此后的16年时间里不仅没有执行完结,还出现了越执行越让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越不服的局面。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公平正义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由于受到不公平对待,成立于2007年的龙口松青公司截至目前已经在网上连发数十封公开信,认为法院在这起案件中存在严重问题,并先后数次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时至今日,这起并不复杂的执行案件竟然变成了一个复杂的、广为人知的问题。
出现“肠梗阻”,法官慢作为是个重要因素。2002年烟台中院查封的800万股中鲁远洋股票当时股价是每股2.53元,总价值2000多万元,远远超过了判决给付的1170万的数额。但由于龙口农行的拖延失误,致使股票没有及时交易变现,直到2006年股票全线下跌,龙口农行才与省水产集团协商以每股0.55元变现。造成15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这些经济损失是龙口农行造成的,也是执行法官没有依法执行、慢执行造成的。如果及时进行了拍卖变现,龙口水产公司除了支付全部借款本息外,还有结余。然而,明明是执行法官的慢执行和申请执行人龙口农行拖延造成的过错,却为啥要由被执行人龙口水产公司和省水产集团埋单呢?这不是践踏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吗?
应当停止执行而故意不停止,导致案件出现不公。收到龙口法院已受理龙口水产公司破产的裁定书后,莱阳法院应当依法停止执行,但莱阳法院在2010年8月19日作出的裁定书当中,以该划拨土地不属于破产财产为由故意不停止执行,将该划拨土地强行拍卖了。莱阳法院的这种做法,是非常荒谬的。因为,如果认为该划拨土地不属于破产财产,那么,其必然也不能成为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标的物,针对该划拨土地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而不仅仅是中止。这是一个常识问题,莱阳法院的法官们不会不懂,但他们故意揣着明白装糊涂,故意违法将该划拨土地强行拍卖了,也不知道他们究竟是出于何种目的。
翻手为云,覆手为雨,让法律尊严受到亵渎。莱阳法院以该划拨土地不属于破产财产为由,于2010年8月21日将该划拨土地强行违法拍卖了,但拍卖后,其在9月3日作出的裁定书当中,又改口称拍卖的是龙口水产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前,告诉当事人,拍卖的不是破产财产,即不是当事人的财产;拍卖后,又改口称拍卖的是当事人所有的财产。这种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做法,明显是在以权玩法,亵渎法律尊严。
法律是公平的,正义是昭彰的。无论耍什么花招,都是雕虫小技,都掩盖不住其拍卖的违法性。在龙口水产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其名下划拨土地的权属状况不论是否发生变化,都应该停止执行。如认为该划拨土地不属于破产财产,应当终结执行;如认为该划拨土地属于破产财产,应当中止执行。
莱阳法院对该划拨土地既不终结,也不中止执行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当然,法治社会公平正义是红线也是底线,案件究竟该如何审理,我们不妨拭目以待。